遺產糾紛和所有權確認
① 繼承遺產有所有權嗎
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律之所以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就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的財產還屬於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當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變成了遺產,遺產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有,分割後,繼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包括遺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各項權利。
《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② 請問遺產的所有權證明材料是指什麼
政府部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也可以
比如房產證等
③ 房子所有權繼承問題
屋遺產的繼承在繼承程序上和別的財產並無區別: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各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遺產;
4,如果發生爭議,可以各方協商,或者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5,房產繼承和其他繼承的區別體現在,房產繼承必須經過繼承公證。
一,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房屋遺產繼承後的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
④ 房子遺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急!
一.那這個房子的所有權,
是只屬於外婆?
還是外婆+4個子女?
比如房子值50萬,是如何分割的?
答 1 房產所有權認定 婚後財產屬於共有
2 購買方式 購買細節即便有證據證明子女出資 除借款買房外都以贍養認定
意思就是 即便其他子女出資了 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認定其為贍養出資 而非房子的共有人
3 遺產繼承的份額 外婆得50萬中25萬的一半;剩餘25萬的一半17.5萬由外婆和4個子女平分。
我補充下 外婆一直對房屋有居住權 所以遺產繼承後 很可能是折價補償其他4子女
二、若只有子女A多年來在盡贍養外婆的義務,有一些證據,
外婆也願意把房子在過世後完全給A
子女B/C對房子沒興趣,基本上屬於放棄
但子女D要出來爭搶房子,這種,法律上一般是怎麼處理呢?
答 1 要區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 目的 外婆如果願意將房子以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給女A 就不涉及對外婆盡贍養義務的多少問題 但僅限於 外婆繼承的份額和外婆個人份額
3 子女B C 如果放棄繼承權 應明示 繼承權不能以默示形式放棄
4 子女 D 如果屬繼承人范圍 有權主張自己的繼承權 在司法實踐中 4個子女 都應為訴訟當事人 子女D如果是原告 訴訟過程中 B C 外婆必追加成原告 在庭審時 B C可以明示其放棄繼承權
三、那個房子即將拆遷,子女A想要新房子,
現在是否可將老房子由外婆過戶給子女A?
外婆是否有完全支配這個房子的權利?
如何操作?
答 1 我們不能假設 為了說明必須假設 如果外婆遺囑有效 法院做出相關判決可以作為 房產證變更登記的根據 但具體誰是房屋所有權人 誰又對其他子女做現金補償 是具體到判決內容的 所以沒法解答
2 在判決前 外婆無權處分房產 子女也無權
3 具體到司法實踐 還需你提供更多的信息 比如誰起訴 證據情況 外婆的遺囑
補充問題總結回答 樓上幾位 回答都出現了問題 最重要的就是 外婆無權處分這個所謂的50萬的房產!
這個房產按房產證肯定是 外公和外婆共有財產 外公的婚前子女繼承外公的份額
外婆還沒去世 不發生繼承 實質上就是對外公的遺產進行分割
樓主最後給出的 字母有誤 假設A有繼承權 按法定繼承 肯定是平均分配
如果 遺囑繼承 肯定走遺囑
假設A無繼承權 自然也不涉及繼承問題了
⑤ 十年後才辦理繼承手續,繼承人對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呢
1、繼承人對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⑥ 遺產房終審只判了份額要所有權能起訴嗎
沒有明白你的意思,房產份額不就是房產所有權的比例分配嗎?故應該不能,具體咨詢當地專業律師幫助
⑦ 法定繼承和所有權確定糾紛是同一法律關系嗎
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1款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於同一物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物。財產的單一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某人對某項財產單獨享有所有權;財產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的人。共有關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對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共有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權,因此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共有人對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房屋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⑧ 遺產房是訴訟的標的物,在訴訟期間它的所有權是誰的,法定繼承人有沒有使用權
訴訟期間遺產的所有權尚不能確定,法定繼承人也不能處分。
⑨ 怎樣向法院申請認定無主遺產
一個共有權人放棄共有權,另一個共有權人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可以獲得被放棄的共有權。我認為,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是無主房屋。無主房屋的歸屬,必須依據法律確認。在我的記憶中,國家關於「無主財產」,大概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以(1987)城住字第242號文印發的《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實其所有權的房屋,視同無主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代管。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上述法律規范中,體現了國家關於無主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立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認定財產無主的規定,應當適用或者至少大體能夠適用於調整本文討論的案例。對於無主房屋的權屬登記,我的總體看法是:第一,所有權人(包括本案共有權人)放棄所有權(包括本案共有權)的房屋,是無主房屋;第二,按照建設部第168號令發布的《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登記機構不能直接對無主房屋進行登記;第三,「其中一人放棄共有人權利」的房屋,可以進行「過戶」,「應當按照贈與或是買賣辦理過戶手續」,涉嫌規避法律;第四,無主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第五,無主房屋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後,房屋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房屋登記;第六,對於由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產生的無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應當適用「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的規定;第七,對於由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產生的無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應當適用「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規定;第八,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建設部第168號令發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建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請最高人民法院對無主房屋的權屬登記作出新規定。
⑩ 繼承人都不主張遺產所有權,法院應如何處理相關的法律依據是
無需法院處理:在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都放棄繼承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的遺產收版歸國家或權者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