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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所有權多少年

發布時間: 2020-12-24 16:46:14

❶ 北魏土地所有制有哪幾幾種類型 依據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我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與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但由於經濟力量薄弱,往往被兼並。

2、國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會整個過程中不佔主導地位,一般作為農民個體土地所有制出現危機時的後備補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產生關系的基礎,它的發展導致土地兼並。如西漢後期的土地兼並,東漢豪強地主佔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後期土地兼並,明後期土地兼並。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這個只要是封建社會有就;這種所有制,因此北魏也不例外)

2,推行均田制

北方自西晉後期八王之亂、永嘉之亂以來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無煙」,土地大量拋荒,政府控制著大量的無主荒地,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為可能。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發展農業生產,增加國家賦稅收入,485年,馮太後、孝文帝採納大臣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即按一定的標准將國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給農民耕種,土地不得買賣。不種則由政府收回。同時,鼓勵開墾荒地,發展生產。均田制的推行影響深遠: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但人數眾多,春秋時期,一部分奴隸和平民以及沒落貴族自己墾種的這部分土地,使他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成為一家一戶的自耕農。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❷ 中國的土地產權是多少年

居住用地土地產權70年,工業用地土地產權50年。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田地所有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土地產權 演算法

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

1.實質

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年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可利用土地並獲相應土地收益的年限。

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確定以後,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長,土地的總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價格也會因此提高。因此,通過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於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價格上的差別。

2.修正方法

(1)計算使用年期修正系數,年期修正系數按下式計算:

K=[1-1/(1+r)m ]/[1-1/(1+r)n]

式中:K——將比較案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數;

r——土地還原率;

m——待估宗地的使用權年期;

n——比較案例的使用權年期。

(2)利用年期修正系數對交易案例地價進行年期修正,即有:

年期修正後地價=比較案例價格×K

案例3:若選擇的比較案例成交地價每平方米為500元,對應使用權年期為30年,而待估宗地出讓年期為20年,該市土地還原率為8%,則年期修正如下:

年期修正後的地價=500×(1-1/(1+8%)20)/(1-1/(1+8%)30)=327.10元/m

❸ 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

1、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

(1)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2、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年限

(1)農用地使用權年限: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使用年限是三十年,草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使用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宅基地使用權年限:無期限,可以給自己的孩子繼承。

(3)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通過土地劃撥及鄉(鎮)村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

(3)田地所有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❹ 中國從古到今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還有產品分配權歸誰所有 總結概括

一、中國古代三次農地變革

在中國古代社會,有過三次大的農地變革,其中有兩次比較成功,一次完全失敗。

第一次變革是戰國初秦國商鞅主持的「廢井田、開仟陌」。要旨是打破原有貴族領主世襲的「井田制」,「為田開阡陌封疆」,承認新開墾的土地歸墾者所有,公平征稅,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這次農地變革和其他「變法」相配套,取得很大成功:「居五年,秦人富強,天子致胙於孝公,諸侯畢賀。」為秦國富國強兵、兼並六國打下了基礎。

第二次變革是西漢末年王莽主持的「托古改制」。宣布天下田為「王田」(即土地國有),家庭人口男性不滿8人而田地超過一井(900畝)的,余田須分給同族人或鄰里鄉親,無田的按一夫一妻授田百畝。這次農地變革作為王莽「托古改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恢復「井田制」,抑制土地兼並。但在實行中不僅沒有取得應有效果,反而加劇了社會矛盾,「王田」制沒有推開,王莽政權就被推翻了。

第三次變革是北魏到唐初實行的「均田制」(亦稱「計口受田」)。唐初「均田制」規定:每個18歲以上的男子受田100畝。其中20畝可以傳給子孫,叫作「永業田」;80畝歸受田農民在世時使用,死後由官府收回,叫作「口分田」。「均田制」是在政府佔有大量空荒地基礎上實行的,不觸動原有土地格局。「均田制」和租庸調制相配套,為唐初經濟發展和國力強盛打下了重要基礎。

為什麼商鞅主持的「廢井田、開阡陌」和北魏、唐初的「均田制」改革成功而王莽搞的「王田」改革失敗了呢?察其本末,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商鞅和北魏、唐初的農地改革是應時而改,順應了土地運行規律,而王莽的改革卻是逆時而動,違背土地運行規律。商鞅處在戰國初的秦國,那時經過春秋時代的諸侯混戰,周室王朝已大大衰微,作為周室王朝的經濟基礎——宗法性的井田制也隨之衰落,開墾的私田在諸侯國漸次興起。但井田作為傳統的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當時地處西北邊陲的秦國,有大量尚未開墾的土地,但因受井田制的束縛開墾乏力,井田制本身的衰落又阻礙秦國經濟發展,更難以適應秦國面向東方諸國的爭霸形勢。商鞅「廢井田、開阡陌」的土地變法就是在這一背景下提出來的。它打破了宗法性的土地桎梏,促進荒地開墾,活化了土地資源,解放了農地生產力,為秦國國富兵強、稱霸諸侯奠定了基礎性的制度。

北魏、唐初的「均田制」改革主要是適應長期戰亂後形成的大量無主荒地、無地農民又迫切需要田地耕種的形勢下推行的,在相當范圍內實現了耕者有其田,調動了無地或少地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在一定意義上抑制了土地兼並,成為開創盛唐時期的重要制度因素。

相比之下,西漢末年王莽搞的「王田」改革卻想把行之幾百年、成為普遍事實的土地私有制恢復為西周時代的宗法(公有)井田制,實在是「逆歷史潮流而動」、脫離時代現實的狂妄之舉,只能遭到社會性的反對,無法推行是必然的。

二、建國以來三次農地變革

新中國成立以來,也有過三次大的農地變革,其中兩次成功,一次失敗。

第一次變革是發生在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簡稱土改(解放區在戰爭期間就完成了土地改革)。這次改革的主旨是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雖然這次土地改革存在種種問題,包括其手段、方式、政策都值得反思。但無庸置疑的是:通過這次改革,實現了幾千年來農民「平田均地」的夢想,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極大也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為上世紀50年代初中期國家的繁榮昌盛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由於改革的領導層將建立農民土地所有製作為權宜之計,所以幾年之後就被集體所有製取代了,造成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非自願剝奪。

第二次變革是發生在1953—1957年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先是初級合作化,後轉入高級合作化,直到1958年的公社化。通過合作化運動,將農民土地所有制變成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成了農地私有向農地公有的轉變。這次土地變革總體看是不成功的。在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大二公」的集體經濟體制,成了束縛農民積極性、農村生產力的桎梏,使中國農業、農村經濟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停滯不前,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與五十年代初中期相比明顯下降。土地集體所有的後滯性影響直到現在,成為大批農民失地、大量農地流失的總根源。

第三次變革是發生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的家庭聯產承包。其實質是將集體所有的農地承包給農戶經營,形成所有權歸集體、經營權歸農戶、兩權分離的農地格局。這次農地改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迄今為止長達近30年中國農業的持續發展發揮了基礎性作用。但從另一方面看,由於農地承包沒有觸動集體所有權,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權利殘缺不全,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弊端越來越突出。而最大的弊端就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虛化造成農地的大量流失,農民的土地權益被嚴重侵犯,耕地的大量減少還對農產品供給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❺ 戶口轉入城市後,農村的田地和房產(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還是自己嗎

中國農業生產方式與美國的比較

中國農業發展己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比較中美兩國的農業生產方式對於做好當前的農業發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農業的生產方式和生產力水平都屬世界最發達農業之列。美國農業之所以成功,有其得天獨厚的農業資源的因素,但更是與經歷百年的歷史演化和市場競爭所形成的農業及相關產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機制構成的、有競爭力的生產方式密切相關。中國農業是世界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中國農業生產方式的發展狀況、存在問題及實現現代化的前景,不能不與美國的農業聯系起來,從而借鑒和吸收其經驗和教訓。

(一)中國農業的生產主體在專業化和規模上與美國差距明顯

美國的農業以家庭農場為主,約占各類農場總數的87%,合夥農場佔10%,公司農場佔3%(1987年)。由於許多合夥農場和公司農場也以家庭農場為依託,因此美國的農場幾乎都是家庭農場,可以說美國的農業是在農戶家庭經營基礎上進行的。

與此同時,由於農產品市場開拓、科技進步和大范圍配置資源,促使農戶分工分業,使生產要素向優勢農戶集中。專業化、集約化生產,加速了農戶之間的兼並與重組。從農場數量和土地規模來看,1950年農場總數為565萬個,擁有土地48645.71萬公頃(包括耕地、牧場和飼草用地,下同),平均每個農場擁有土地86.20公頃。到1998年農場總數下降為219萬個,擁有土地38598.87萬公頃,平均每個農場擁有土地176.04公頃。農場數量下降了61%,平均規模擴大了一倍。但這一過程不是均衡的,農場數量減少的速度在逐步放慢,二十世紀50年代平均每年減少l6.85萬個,60年代平均每年減少l0.13萬個,70年代平均每年減少5.10萬個,80年代平均每年減少2.94萬個。進入90年代,農場總數己趨於穩定。農場總數的下降增強了農戶的產業競爭力。同時,使那些不適合現代農業經營的農戶重新定位,轉換職業,進入城市,自然而然地完成了農業勞動力向二、三產業、向城市的轉移。現在美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已由1910年的32%降到l.8%。

❻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所有權的變化

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離」
土地制度是農村生產關系的核心內容,其創新與變革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功效。剛剛閉幕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這是我國農業生產關系變化的新趨勢」;要「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這表明,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建設又到了一個關鍵時期,迫切需要與時俱進,改革完善相關制度安排。
發展階段變化呼喚以使用權為核心的農地制度創新
農地產權是一個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多項權利的權利束,每一項大的權利之下又可細分為多項具體權利。各項權利如何設置以及在不同主體之間分配,對農地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具有重大影響。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階段性特徵,以使用權為核心的農地制度創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凸顯。
農地私營是經過歷史檢驗最具效率的農地使用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土地改革時期,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私有私營。第二階段是農業合作化後和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公有公營。第三階段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公有私營。縱觀這三個階段的農地制度變遷,撇開所有權問題不論,從保障農民利益和農業生產績效來說,農地私營無疑是最佳選擇方案。在第一和第三階段尤其是制度變革的初期,盡管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制度安排不同,但在農地私營模式下,都實現了調動農民土地經營積極性、提高農業產出水平和增加農民收入的目標。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表明,農地私營是符合農業產業特徵、符合我國國情的農地經營模式,必須長期堅持。
公有私營框架下農地使用制度具有多樣化選擇空間。私營是最具效率的農地使用制度,但私營本身是一個彈性很大的制度空間。在農地私營這一基本框架下,除了農戶自營,還存在諸如大戶流轉經營、農民合作社經營、涉農企業經營等不同選項。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務農勞動力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比重都大幅下降,但由於大量農村人口只實現了職業的轉換和居住地的轉移,並未實現身份的轉變,結果兼業經營成為農業經營的普遍現象。2012年,農民工數量2.63億人,平均每個農戶就有1個農民工,農戶的非農兼業行為成為常態。
「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是農地制度創新的基本方向。上世紀90年代以前,農戶大部分沒有非農就業,農地的承包者與經營者高度統一,承包權和經營權既沒有區別的必要,也沒有分離的價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兩權分離」制度安排能夠容納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需要,並且是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土地權利的有效制度設定。但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承包權與經營權就有了分離的必要和可能。從必要性而言,與大量農民兼業經營相比,專業的農業經營有更高的農業生產效率。從可能性而言,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加快發展,土地流轉比例快速上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在實踐中日益成為常態。
綜合分析,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所處的宏觀背景和微觀基礎都在發生深刻變化。在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基本框架下,具體表現為「集體所有、農戶自營」的土地經營模式正逐步向「集體所有,農戶自營、合作社經營、企業化經營」多種模式並存轉變。這是一種悄然進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當其發展到一定程度,需要政策法規等正式制度作出有效回應。其基本方向應是:構建以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為特徵,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新型農地制度。
實行「三權分離」新型農地制度的基本路徑
需要強調的是,提出「三權分離」的農地制度創新,構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地制度,前提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晰相關制度的權益內涵。這是對現有農地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而不是背離。「三權分離」的農地制度主要有以下政策取向。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屬性不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兼顧了國家、集體、農民各方利益,是有效的所有權制度安排。但集體所有是一個彈性很大的制度空間。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性明顯,土地集體所有的意義在不同區域差異很大。比如,在廣東南海、浙江溫州、江蘇崑山等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產權強度」明顯要高。在承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一些地方採取類似「反租倒包」的做法,對農地的支配能力大大增強,一些地方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已經後退至僅保留獲取租金收益或股份分紅的權利。而大部分主要農區和中西部地區,農村集體經濟薄弱,擁有的資源和支配力量不足,集體所有權大部分情況下處於虛置狀態。
進一步細分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包含諸多權利內涵而且權能還在不斷豐富和拓展的權利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典型的用益物權,在沒有發生權利分離的前提下,擁有相應的佔有、經營、收益、處置等完整的權利;在承包與經營兩權分離之後,承包權則更多表現為佔有、處置權,以及在此基礎上衍生出的多重權益,典型的如繼承權、退出權等,相應的經營權更多表現為耕作、經營、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權益,如入股權、抵押權等。對國家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置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農業績效,進而影響國家糧食安全與重要農產品的有效供給,乃至農村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對農民而言,承包經營權的設置不僅關系其經營權利的大小和地權的穩定性,而且深刻影響其獲取土地的財產收益。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和「四化」同步發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實行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承包權主要體現為給承包農戶帶來財產收益,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價值;經營權則通過在更大范圍內流動,提高有限資源的配置效率,並由此發展新型經營主體和多元化土地經營方式。
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內涵和意義
實行所有、承包、經營「三權分離」,明確「三權」特別是承包權、經營權不同的制度內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承包權的意義和價值。改革開放以來的大部分時間,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是合一的,承包經營權包含了佔有、經營、流轉、入股、收益、抵押、繼承、退出、處置等多項權利。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承包權的意義和價值更多地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承包權的取得。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取得,需要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條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權的取得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掛鉤的。二是承包權的體現。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承包主體通過讓渡經營權而獲得財產收益,在土地被徵用以及退出後獲得財產補償。未來土地承包權還要體現在繼承權上。
經營權的意義和作用。經營權只有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農業勞動力大量轉移並且逐步市民化、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才能獨立發揮作用。經營權獨立發揮作用,當前的意義在於其行使主體范圍遠遠大於承包權主體。承包權的取得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而對經營權主體資格的限制則要少得多。這對於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耕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績效具有重大意義,是通過土地制度創新實現多元經營的基本前提與必然選擇。一是有利於發展現代農業,提高土地、勞動力和資源利用效率,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二是有利於最大限度提高商品農產品生產率,延伸農業產業鏈條;三是有利於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組織和農業企業等新型主體;四是有利於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推進「三權分離」,使經營權獨立出來,長遠來看還能發揮更大作用。比如,目前之所以存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限制規定,核心原因在於土地不僅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還承擔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任務。經營權獨立之後,可以在不影響土地承包權及其收益的前提下,以土地經營權來設定抵押,為農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進而可以為構建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制度框架。
(張紅宇 作者為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

❼ 土地所有權登記制度 漢代才出現嗎

不是。
嚴格來說,中國在民國以前沒有真正形成以公示為目的地產登記制度,但是以徵收賦稅、交易和提供質證以杜絕爭端為目的的土地登記,早在周朝就開始了。
據《周禮·大司徒》記載,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進行造冊登記,便於國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時的制度,周天子擁有對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他直接統治的區域稱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進行分封:諸侯所分得的土地稱為諸侯國;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稱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稱為祿田。
他們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能任意處分,所謂「田裡不粥(粥,同鬻,出賣之意)」。他們還必須定期向周王交納貢賦,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掌握在周王手裡。
西周初期,土地與奴隸均不得進入流通領域,但由於這二者是農業社會最主要的生產要素。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諸侯實力不斷增長,周天子對各地諸侯的控制減弱,這種限制必然會被打破。到西周中後期,以土地和奴隸為對象的交換經常出現,而且事實上還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發生在西周。一個陝西出土的西周青銅器上,刻有一段關於地產交易的銘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農歷三月,一個叫矩伯的人分兩次將1300畝土地抵押給一個叫裘衛的人,換來了價值100串貝殼的幾件「奢侈品」,包括兩塊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條帶花的圍裙。
歷史上還有周厲王買地的記錄。周厲王當朝時,為了擴建王宮,他買下一個叫鬲從的人的地,但沒有立即給錢。鬲從擔心周厲王賴賬,周厲王還安撫他說:「你別怕,我一定會照價付款。如果我賴賬,就讓上天罰我被流放好了。」
周厲王買地究竟花了多少錢,記載此事的銘文上沒寫。但有人買地、賣地,已經從側面說明,當時除了有土地抵押,還存在土地買賣,西周中後期,應當是出現了統治者對土地所有權掌控的松動局面。
春秋時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國下令「書土田」、「量入修賦」,其實就是楚國統治者要求對國境內的土地依據地勢進行測量,並根據肥沃程度,規定其產量的標准,再根據產量徵收賦稅。這種方式其實就是在進行土地登記,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納賦稅,明確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登記管理制度,這個可能是最早確立的有關土地登記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即命令所有佔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農,按照當時實際佔有土地的數目以及人丁數目,向中央政府如實呈報。所報內容經審查核實後,最後登記入冊,上報到縣。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認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並以此為根據徵收田租。

❽ 現在農村田地種多少時間能有所有權

你抄的提問有點模糊,可以理解成兩個方面,一是個人是否有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能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一是個人是否有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即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在農村不管種了多少年的土地,也不能有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在城市裡也只有土地使用權,如房產權所在的土地只有土地土地使用權。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能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問題: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言,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可以視為現使用者所有,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相關規定: 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❾ 解放初,打土豪分田地時,農民有土地的所有權嗎

有。
土地改革簡介:
土地改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佔有的土地轉移給另一部分人所有。廣義的土地改革不僅包括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賃契約的改變。
土地改革是一種通常存在爭議的社會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夠管理土地的佔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產商發起並重新分配,改革目標一般為耕地。有時土改會變為一種更具有革命性的計劃,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強行拆除或接受,這也是反對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無論世界各地,縱觀其歷史,人民對與土地有關的不滿一直是挑起革命和其他導致社會動盪的最常見因素。對於在土地上勞作的人民來講,土地所有者擁有著特權,即侵吞部分甚至大部分的產品然而並未對生產做出相應的貢獻。這是階級之間的不平等。
因此,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但廣義的土改並非完全是這樣,政府對土地進行的徵收以及農業集體化改造亦被納入。在改革過程中,部分轉讓會給予地主相應的補償,金額從象徵性的小數目至土地實際價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❿ 土地所有權的擁有期限為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版農民集體所有的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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