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確認是否適用時效問題
㈠ 確認之訴有訴訟時效嗎
確認之訴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確認之訴是指:
①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
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因為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已經成立、現在是否存在產生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予以確認。
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肯定的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稱為否定的或消極的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在於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訴訟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種法律關系成立的事實和條件。特點是訴訟本身是要認定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不確認具體的權利義務。它有時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和基礎。
②確認某種行政關系存在和確認某種行政決定是不是無效的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地位不太重要,但仍不失為一種獨立的行政訴訟形式。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效力時,是確認其無效或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或效力不足,後者屬於否認之訴的內容。
法院確認的結果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效,有時也對該訴訟的第三人有效。起訴人不能因為法院的確認判決產生對行政機關的某種權利。提起此種訴訟不需要適用行政救濟窮盡原則。
但如果在否認之訴、實施之訴、完成之訴中也可得到或業已得到確認效果,則行政法院可拒絕接受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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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三、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㈡ 所有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㈢ 取得時效的主要功能
第一,有利於民法體例的完備
消滅時效法律效果在於,在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的權利能否實現取決於義務人是否行使抗辯權,但這時原權利人只是喪失了請求權,其實體權並沒有消滅,這就導致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在法律上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取得時效制度正是消除這種此種權利真空狀態的最佳選擇。兩項制度相互銜接,時效制度才能發揮其最大功效。
第二,確定財產歸屬,定紛止爭的
原權利人喪失了該實體權利,而實際佔有人取得了該實體權利,從而確定了財產歸屬。
第三,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秩序
取得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實質是對自己權利的漠視,而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佔有他人財產達到一定期限,就會使社會公眾相信佔有人為真正權利人,進而與佔有人基於該財產建立各種社會關系,這時應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權衡,當保護佔有人基於佔有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和現時利益,以謀社會安定。
第四,有助於及時舉證和解決糾紛的及時判決
有助於當事人及時舉證和解決糾紛法院的及時判決。自權利存在之概然性而言,長久存在之事實狀態,通常與真實之權利關系大抵一致。通過取得時效制度,只要確定佔有人的佔有經過一定的時期,符合取得時效規定的要件,法院可以據此直接確定權利的歸屬。這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和判斷,並及時解決糾紛,提高司法效率。
第五,充分發揮財產的利用效率。
一方面,該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減少資產的浪費,從而充分發揮其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因為取得時效允許佔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使其敢於把佔有物投入流通,盡可能地發揮物的效用。物的佔有人和權利的行使如果能夠經過一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權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佔有物或所行使權利的價值。
另外,時效取得制度亦有保護所有權的機能。取得時效制度原則上不當然排除惡意佔有人的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人難以證明其系所有人時,得主張其系因時效取得其所有權。此外,民法之本旨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法律上主體享有權利之情形,有依法律關系(即於法有據)享有與依事實關系(即於法無據)享有之別。依法律關系享有之情形,占絕大多數,依事實關系享有之情形,仍少數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