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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建築綠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4 21:41:09

① 城市公園綠地的權屬性質屬於國有土地所有權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市市區的所有土地都是國有土地所有權,公園綠地應該屬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分離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土地使用權歸土地登記的權利人。

②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應該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商業用地使用權是多少年

(1)商服用地: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版用於建造商店權、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2)工業用地:50年。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3)住宅用地:70年 。 住宅用地
1、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供人們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獨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①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城鎮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用地。②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工業或商業等混合用地。③農村宅基地。農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④空閑宅基地。村莊內部的空閑舊宅基地及其他空閑土地等。

④ 小區商業用房的產權歸屬問題

關於小區車庫的產權問題以及開發商是否可以獨立銷售,我認為歷來都是清楚的,不存在爭議。因為建設部早在1995年12月1日實施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也就是說,作為整幢房屋的公用公攤面積應當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等建築面積。這就明確地說明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等,開發商既可以出租也可以銷售。而制定這個規章的建設部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授權的具體分管全國建築房地產業的,故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說,開發商出租或銷售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是有規章可依的。
現在就更清楚了,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車位等如何歸屬,是否可以出租銷售都一目瞭然。因為2005年1月18日生效實施的《住宅區配套公建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四)規定:住宅區內的停車場地分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車位配置標准為:戶型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於1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於0.7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於0.5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於0.15車位/戶。住宅區停車泊位配置標準的10%應作為臨時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出租出售。臨時停車泊位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利用地下室(人防設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層建設的汽車庫層高、寬度和深度應達到國家規范要求。汽車庫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申領房屋權屬證書後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房屋買賣時,汽車庫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並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居住區內的汽車庫僅供所在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受讓,或供所在居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⑤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業主的建築物區復分所有權,簡稱為制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相結合而組成的一種「復合物權」。區分所有是現代住宅商品化的結果,使一幢大樓內部的所有權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城市人口急劇增加,繼衣食之後的居住問題日趨突出。建築面積的增長需求和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都促使建築物不斷向多層高空發展。而一棟住宅高樓常常不可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正是因為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從而產生了區分所有。
例如,業主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對套內面積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依據此種所有權,業主享有對電梯、走廊以及小區綠地、道路等的共有權;並且享有對小區共有財產和共同事務的管理權。這三項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成為區分所有權。

⑥ 商業用地與綜合用地的區別

一、1樓是全是門市,2樓以上都是住房,這種情況屬於綜合用地。

商業用地: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綜合用地: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

三、土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3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於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6)商業建築綠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用地性質: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R11。

⑦ 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簡稱為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相結合而組成的一種「復合物權」。區分所有是現代住宅商品化的結果,使一幢大樓內部的所有權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城市人口急劇增加,繼衣食之後的居住問題日趨突出。建築面積的增長需求和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都促使建築物不斷向多層高空發展。而一棟住宅高樓常常不可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正是因為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從而產生了區分所有。
例如,業主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對套內面積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依據此種所有權,業主享有對電梯、走廊以及小區綠地、道路等的共有權;並且享有對小區共有財產和共同事務的管理權。這三項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成為區分所有權。

⑧ 新建住宅小區商業用房是否享有公共綠化建築面積使用權

道理上是業主享有任何社區公共設施——好比公共綠地的權益,不過要通過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這個權利,並且通常由物業公司執行這個權利。這些權益和單個業主無關。因為通常很難團結到所有業主,所以往往導致業主實際上放棄了這塊權益。我是這么理解的。

⑨ 企業購入用於建造綠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否確認為無形資產

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吧,如果不是房地產開發商購入土地使用權作房產開發的話,一般都確認為無形資產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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