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變動因素
A.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因素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高層建築物因其所有人為多個人,甚至上百人,由於人數多,就會產生十分復雜的法律關系。首先,每個所有人對專屬自己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從而產生了各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築物的所有關系;其次,每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對高層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關系;再次,每個所有人對整個高層建築物享有和承擔管理、維護和修繕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作為建築物管理團體的成員關系。因而,建築物所有權的區分,是指多個所有人,甚至上百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時,各個所有人對其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專右部仆、所享右的共有權以及基於律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簡言之,它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的結合。
專有權、共用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是相對獨立而又不可分離的權利,區分所有人可以分別行使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對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權,對管理建築物行使成員權利。作為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復合要素,區分建築物所有權的結構中,專有權佔主導地位,共有權居從屬地位,成員權處於附屬地位。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上,區分所有人取得了專用權,便當然取得共有權及成員權。
B. 對於創辦企業而言,可以解決所有權問題和根本問題的因素是
不是績效管理,是創業家的合同管理。對於創辦企業而言,只有比較完善的合同和遠景管理可以解決所有權問題和大部分根本問題的因素。
C. 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決定因素是什麼
基本國情和社會生產力
D. 我國稅收的所有制構成主要取決於哪些因素
稅收的所有制構成主要取決於以下(ABC)因素。
A、國家對某一經濟成分實行的稅收政策
B、不同經濟成分的經濟發展水平
C、國家的經濟管理體制
E. 高中政治必修1
1.5/1.2
通貨緊縮
增多
F.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影響土地分配的因素
中國古代的土地和賦稅制度
概述:生產力的發展遲早會引起起生產關系的變化,在這里應注意:
(1)在封建社會中,所有制關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產關系的重點)。
(2)產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賦稅、搖役、兵役、地組等。
(3)人們生產中的地位主要是階級關系.
本專題概況(土地所有制形式)
農業是中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生產部門,土地是我國古代人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是構成封建生產關系和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在中國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為三個階段:
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共同勞動,共同享用勞動成果。
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實際是國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化密切相關。我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從本質上講,都是私有制。
一、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
1、 性質: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發達的表現。
2、興衰:
它始於商朝,完備推廣於西周,春秋後期逐漸瓦解。
3、內容(權利與義務):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果實
4、特點
5、瓦解原因
春秋後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井田制逐漸瓦解,封建剝削制度確立起來
二、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我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與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但由於經濟力量薄弱,往往被兼並。
2、國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會整個過程中不佔主導地位,一般作為農民個體土地所有制出現危機時的後備補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產生關系的基礎,它的發展導致土地兼並。如西漢後期的土地兼並,東漢豪強地主佔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後期土地兼並,明後期土地兼並。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
2、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國)、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種形式:
隨著封建地主階級統治地位的確立和鞏固,地主階級的勢力也會日漸惡性膨脹,土地兼並就隨之加劇。農民失去土地,無以為生,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激化,農民揭竿起義,以求生存。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增加財政收入,採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並,保證農民獲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這有利於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並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1)王田制(如王莽時實行):
·性質:
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隸制階段井田制的恢復,但性質仍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
是托古改制、限制兼並,緩和階級矛盾,
·內容:
把全國田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規定一家不滿8個男子,占田不準超過900畝,多佔的要分給族人或鄉里;沒有土地的農民按一夫一婦100畝的標准分給。
·結果:
王莽企圖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並,緩和階級矛盾,但由於遭到貴族官僚的反對而廢除了。
(2) 屯田制:
·起源:
屯田古已有之,漢代實行過,當時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
·推行情況:
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基本特點和具體做法:
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
含有兵農合一成分
·方式:
這是政府或統治者組織的農民或軍隊的開荒種地。屯田有軍屯、民屯。軍屯:由士兵屯墾;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獲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作用:
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3)均田制:
·實行情況:
均田制是我國古代影響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於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鑒、吸取,其影響深遠。
·背景:
這兩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
·目的:
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
·前提條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主無此負擔。
·內容:
A、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並有所限制。
C、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的男子和婦女開始向政府領種土地,到了不能勞動或者身死時,再把土地還給政府。土地有兩種,無主的荒地稱露田,按規定還給政府,不能買賣。已經耕種過的土地稱桑田,按規定不必還給政府,可以買賣。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作用:
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
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較完備)
·瓦解原因:
唐後期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嚴重,政府沒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則無法繼續實行。
(4)清前期的「更名田」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但人數眾多,春秋時期,一部分奴隸和平民以及沒落貴族自己墾種的這部分土地,使他們成為小塊土地所有者,成為一家一戶的自耕農。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認識:
古代土地制度變革與調整的實質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並是最大特徵:
A:土地兼並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力量增加的表現,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封建社會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
B: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兩種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土地兼並的措施,使兼並得到一定的緩和,二是導致農民起義的爆發。
中國古代封建政權建立初期比較有遠見的統治者,往往運用政權力量對土地佔有狀況進行整體。
A:調整的原因: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導致地主階級矛盾激化,封建統治的危機爆發,廣大農民為反抗壓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國家由於統治力量削弱,在農民起義打擊下,迅速消滅。
B:調整的基本點:一是確保國家控制一定數量土地以保證維護強大的國家機器所必需的賦稅和財政收入;二是安定農民,使農民獲得一定土地,以恢復生產,穩定統治。
三、中國近現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舊中國的廣大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農村人口總數1%的地主富農手中。這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剝削關系,給廣大農民造成極痛苦,阻礙著整個社會生產力的改革。因此,土地問題成了中國社會的一項基本問題,變革土地制度,成為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重要標准。
(1)民主革命時期各階級的土地政策
A 太平天國運動時期: 《大朝畝田制度》,核心內容就是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是幾千年來農民反封建斗爭的思想結晶。
B 資產階級革命派 :孫中山提出的「三民主義」綱領中,「民主」的含義就是平均地權,但未徹底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勝利後,國家用「核定地價」的辦法實現土地國有,最後達到「國民共享」的目的。
C 新民主主義革命中 :中國共產黨制定土地政策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如1931年的土地政策,1947年的<<中國土地大綱>>,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但抗日戰爭時期的土地政策是個例外。由於終日民族矛盾尖銳,當時採取「農民交租交息,地主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有利於聯合地主階級抗日。
(2)建國後農村經濟落後的四次調整
A 第一次:土地改革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
核心內容: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結果:解放了生產力,為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開辟了道路
B 第二次:小農經濟難以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核心內容:把土地等生產資料由私有制變為公有制,並實行集體經營
結果:進一步提高了農業生產力
C 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黨的主要領導人主觀認為農業合作化的規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進經濟的發展。
核心內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擴大公有化規模
結果:嚴懲挫傷了生產者的積極性
D 第四次: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原因:黨中央總結了合作化的經驗教訓,作出正確的決策
核心內容:堅持土地國有制,改革經營管理方式,實行分戶經營,自負盈虧
結果: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推動了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生產去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G. 解釋為什麼寫作是美國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因素
美國沒有合同法,但有《統一商法典》:
美國統一商法典
(1912年3月1日頒布1912年3月1日實施)
第一篇總則
第一章本法的簡稱、解釋和適用
第1—101條簡稱
本法稱為並可被引用為《統一商法典》。
第1—102條宗旨;解釋原則;通過協議改變本法條款的效力
1.本法應作靈活的解釋和適用,以促進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實現。
2.本法之基本宗旨為:
a.使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更加簡潔、明確並適應現代要求;
b.使商業作法能夠通過習慣、行業慣例和當事方協議不斷獲得發展;
c.使各州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歸於統一。
3.在本法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本法各條款的效力可以通過當事方的協議加以改變。本法規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義務,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排除;但是,當事方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履行這些義務的標准。所確定的標准不得明顯不合理。
4.本法某些條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協議」或類似詞句,這並不意味著未包含此類詞句的其它條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過本條第3款所規定的協議加以改變。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a.單數詞包含復數含義,復數詞包含單數含義;
b.陽性詞包含陰性含義和中性含義;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釋時,中性詞包含任何詞性的含義。
第1—103條一般法律原則應作為本法的補充
在本法沒有具體條款予以排除的情況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項原則,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詐、虛偽說明、脅迫、強制、錯誤或破產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應作為本法的補充。
第1—104條不作默示廢除之解釋
本法是一部旨在統一其領域內法律規范的一般法。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況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應被認為被本法以後的立法所默示廢除。
第1—105條本法的地域效力;當事方選擇適用法的權力
1.除本條後述另有規定外,如果一項交易同時與本州和它州或它國有合理聯系,當事方可以協議選擇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國法律作為確定他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果無協議,本法適用於與本州有適當聯系的交易。
2.當本法下列任何條款對適用法作出規定時,應按條款之規定適用有關的適用法;相反之協議,只在所規定之適用法(包括沖突法規范)允許的范圍內才有效:
債權人對已售出之貨物的權利第2—402條;
銀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適用第4—102條;
受大宗轉讓篇約束的大宗轉讓第6—102條;
投資證券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第8—106條;
擔保交易篇中有關擔保權益之完善的條款第9—103條。
第1—106條靈活提供救濟
1.應為使受損方盡可能地恢復到另一方充分履行義務時他本應達到的狀態而靈活提供本法所規定的救濟;但除非本法或其它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受損方無權就間接損失或特別損失取得賠償,也無權取得懲罰性賠償。
2.本法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均可通過訴訟強制執行,除非設定此種權利或義務的條款另有不同的和限制性的規定。
第1—107條放棄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請求權或其它權利
受損方可在簽署並交付書面棄權聲明後無對價地全部或部分放棄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請求權或其它權利。
第1—108條條款的獨立性
如果本法的任何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被判決無效,此種無效不應影響本法的其它條款或其適用,除非此種無效必然導致該其它條款或其適用的無效。在此種意義上,本法的各條款是獨立的。
第1—109條標題
本法各條的標題均為本法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一般定義和解釋原則
第1—201條一般定義
除本法以後各篇為適用該篇或其任何一章而對下列定義作出補充定義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1.「訴訟」包括反訴、反請求、債務抵銷、衡平訴訟以及其它任何確定權利的法律程序。
2.「受損方」指有權獲得救濟的當事方。
3.「協議」指當事方事實上達成的合意。此種合意可以根據當事方使用的語言得到證實,也可以根據其它客觀情況,包括本法所規定的交易過程、行業慣例或履約過程(第1—205條,第2—208條),得到推定證實。協議是否產生法律後果,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依本法條款予以確定;否則,應依合同法原則予以確定(第1—103條)。(請比較「合同」)
4.「銀行」指任何從事銀行業務的人。
5.「持票人」指佔有憑票付款(或交貨)或空白背書票據、所有權憑證或證券的人。
6.「提單」指由從事貨物運輸或遞送業務的人開出的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單據,包括空運單。「空運單」指空運貨物時能起到與海運或鐵路運輸提單相同之作用的單據,包括空運托運單或空運貨單。
7.「分行」包括銀行在外州或外國獨立注冊登記的分行。
8.對某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指承擔說服事實之審判員,使其相信該事實存在之可能性大於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的責任。
9.「正常業務中的買方」指在不了解所售貨物侵犯了第三方之所有權或擔保權益的情況下以善意通過正常方式向從事該種貨物銷售之賣方買進貨物的人。此處的賣方不包括典當商。所有在井源或礦源銷售礦物或類似物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的人,均應被視為從事該種貨物銷售的人。「買進」既指用現金買,也指用其它財產交換或利用有擔保或無擔保之信用賒買,也包括依據前存買賣合同收取貨物或所有權憑證,但不包括大宗轉讓,也不包括為擔保金錢債務所作的轉讓,以及為部分或全部清償金錢債務所作的轉讓。
10.「醒目」:任何條款或句子,如果其書寫方式使作為其閱讀對象的通情達理的人在閱讀時不至忽略,即為醒目。印刷的大寫標題屬於醒目(如大寫的「不可流通提單」)。表格中間的任何字句,如果使用較大字體或使用其它明顯不同的字體或顏色,即為醒目。電報中的任何字句均為醒目。條款或句子是否醒目,由法院判定。
11.「合同」指當事方通過協議而承擔的受本法或其它適用法約束的全部法律義務。(請比較「協議」)
12.「債權人」包括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留置權債權人以及債權人的任何代表。此種代表包括代表債權人利益的受讓與人、破產管理人、衡平法中的清算人,以及破產債務人或讓與人之財產的執行人或管理人。
13.「被告」包括反訴和反請求中處於被告地位的人。
14.涉及票據、所有權憑證、動產契據和投資證券時,「交付」指自願轉移佔有。
15.「所有權憑證」包括提單、碼頭收貨單、碼頭收據、倉單或書面交貨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業或金融業務中足以證明憑證佔有人有權利接收、持有或處置憑證或其所代表之貨物的其它憑證。一項憑證要成為所有權憑證,它必須表示出,憑證系由貨物保管人開出或是開給貨物保管人的,並表示出憑證代表著由貨物保管人佔有的貨物。此種貨物必須或者是特定的,或者是特定的一批貨物中具有種類物性質的一部分。
16.「過錯」指不當行為、不履行義務或違約。
17.涉及貨物或證券時,「種類物」指貨物或證券的任何一個單位在本質上或根據行業慣例均與任何其它類似單位完全相同。在本法范圍內,如果任何特定的協議或單據將不同種類的貨物視為同種,則非種類物亦可被視為種類物。
18.「真實」指不存在偽造或仿造。
19.「善意」指有關行為或交易中事實上的誠實。
20.「執票人」指佔有所有權憑證、票據或投資證券的人,且所佔有的所有權憑證、票據或投資證券必須系對佔有人或系對其指定人所開立,或系背書給該佔有人或給其指定人,或系為憑票付款(或交貨)式或空白背書式。
21.「兌付」指付款或指承兌並付款;或在信用證有規定時,指購買或貼現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
22.「破產程序」或「破產訴訟」包括為債權人利益所作的財產總讓與或其它旨在清算或重整債務人財產的程序。
23.「破產」指某人在正常業務中停止清償債務,或在債務到期時無能力清償,或被聯邦破產法視為失去清償能力。
24.「金錢」指由本國或外國政府授權或批准作為流通貨幣之一種的交換媒介。
25.一個人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得到關於某一事實的「通知」:
a.他實際上已知道該事實;或
b.他已經收到有關該事實的通告;或
c.根據當時他所了解的各種事實和客觀情況,他有理由知道該事實的存在。
一個人對某一事實實際上有所了解時,即為「知道」或「了解」該事實。「發現」或「得知」或含義相似的其它詞句,指知道而不是有理由知道。通知失效的時間和條件,不由本法規定。
26.任何人如果在通知他人時採取了正常的合理的通知方式,即被視為已「通知」他人或已向他人「作出」通知,而不論他人是否實際上了解該通知。一個人在下列情況下應被視為已「收到」通知:
a.他注意到了通知;或
b.通知被適當地送至他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或送至因他的行為而使人認為適於接收此類通訊的其它地點。
27.涉及一項特定交易時,當一個組織內從事該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該組織所收到的涉及該交易的通知時,通知即從該時起生效;無論如何,通知均從該組織行使適當勤勉時該人應該注意到該通知時起生效。如果一個組織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從事該交易的人能夠得到所有重要情況的通知,並且該組織實際上也遵守了這些制度,該組織即行使了適當勤勉。適當勤勉並不要求為該組織工作的某個人在其正常職責以外去傳送通知,除非該人有理由知道該交易並有理由知道該通知對該交易有重大影響。
28.「組織」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機構,商業信託公司,遺產管理委員會,信託基金會,合夥或聯合體,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共同或聯帶權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業上的實體。
29.「當事方」系與「第三方」相區別,指從事某種本法所規定的交易或訂立某種本法所規定的協議的人。
30.「人」包括個人或組織(見第1—102條)。
31.「假定」指事實審的審判員在沒有得到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必須認定所假定的事實是存在的。
32.「購買」包括通過下列方式取得財產:買賣、貼現、流通、抵押、質押、留置、發行或再發行、饋贈,或任何創設財產權益的其它自願交易。
33.「購買人」指通過購買取得財產的人。
34.「救濟」指受損方通過或不通過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權利。
35.「代表」包括代理人、公司或聯合體的行政管理人員,遺產的受託人或執行人或管理人,或任何被授權代表他人作為的人。
36.「權利」包括救濟。
37.「擔保權益」指對動產或不動產附著物所享有的作為付款或履行義務之擔保的權益。賣方在貨物已發運或已交付給買方後所保留的對貨物的所有權(第2—401條),效力上只相當於保留「擔保權益」。「擔保權益」這個詞還包括第九篇范圍內之帳債或動產契據的買方所擁有的權益。第2—401條中所規定的貨物特定於買賣合同項下後買方對貨物所享有的特殊財產權,不屬於「擔保權益」,但買方可在滿足第九篇的要求後取得「擔保權益」。租賃或寄售中所保留的所有權不屬於「擔保權益」,但當事方確有設立擔保之意圖時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寄售均受有關寄售之條款(第2—326條)的約束。租賃交易的當事方是否確有設立擔保之意圖,應根據當事案件的事實確定;但是(a)購買選擇權本身並不證明存在設立擔保之意圖;(b)如果協議規定,在滿足租賃條件之後,承租人不需另外支付對價或只需支付形式對價即成為或可以成為財產的所有人,該項租賃中即存在設立擔保之意圖。
38.涉及書面材料或通知時,「寄送」指在支付郵費或傳送費並正確標明地址後將書面材料或通知交付郵寄或通過任何其它常用通訊手段交付傳送。涉及票據時,應按票據上註明的地址或另外商定的地址交付傳送;如果無此種地址,則應送往在當時條件下為合理的地址。如果收到書面材料或通知的時間不晚於適當寄送時該材料或通知應該到達的時間,即可認為寄送適當。
39.「簽名」包括當事方意圖認證一份書面材料時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號。
40.「擔保人」包括保證人。
41.「電報」包括通過無線電、電傳機、電纜和任何機械傳送方式或類似方式所傳送的信息。
42.「條款」指協議中與某一特定問題有關的那一部分。
43.「無授權」簽名或背書指未經實際授權、默示授權或表見授權而作的簽名或背書,包括偽造的簽名或背書。
44.「對價」:除涉及流通票據和銀行收款時另有規定外(第3—303條,第4—208條,第4—209條),如果一個人在取得權利時同時作出下列行為,即為支付「對價」:
a.承擔有關提供信用的有約束力的義務;或提供即期信用,不論該信用是否已被提用,也不論他是否有權在收款遇到困難時作出倒帳;或
b.將取得的權利作為前存請求權的擔保;或將其用來全部或部分地償付此種請求權;或
c.根據前存購買合同接受貨物的交付;或
d.一般地講,支付了足以支持簡式合同的價值。
45.「倉單」指從事商業性貨物存儲業務的人開出的收據。
46.「書面」或「書寫」包括印刷、打字或任何其它有意作出的可見記號。
第1—202條第三方的單據構成初步證據
形式適當並註明為提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式過磅單或檢驗單、領事發票,以及其它任何經合同授權或要求而由第三方開出的單據,構成其本身之權威性和真實性的初步證據,也構成該第三方之單據中所陳述之事實的初步證據。
第1—203條善意的義務
對本法范圍內的任何合同或義務,當事方均須以善意作出履行或尋求強制執行。
第1—204條時間;合理時間;「及時」
1.如果本法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作出一項行為,當事方可以通過協議對此種時間作自由規定,只要所規定的時間不是明顯不合理。
2.作出一項行為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應根據該行為的性質、目的和客觀情況確定。
3.如果一項行為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或當協議無規定時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行為即為「及時」。
第1—205條交易過程和行業慣例
1.交易過程指特定交易的當事方在此交易之前做出的,可被合理地視為構成一種當事雙方共同的理解基礎,以解釋他們之意圖和其它行為的一系列行為。
2.行業慣例指進行交易的任何作法或方法,只要該作法或方法在一個地區、一種行業或一類貿易中已得到經常遵守,以至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現行交易中也會得到遵守。此種慣例是否存在及其適用范圍,應作為事實問題加以證明。如果可以證明此種慣例已載入成文的貿易規范或類似的書面文件中,該規范或書面文件應由法院解釋。
3.當事方之間的交易過程和當事方所從事之行業或貿易中的行業慣例,或當事方知道的或應該知道的行業慣例,使協議條款產生特定含義,並對協議條款起補充或限製作用。
4.在合理的情況下,應將協議的明示條款與適用的交易過程或行業慣例作一致解釋;如果此種解釋不合理,明示條款的效力優於交易過程和行業慣例,交易過程的效力優於行業慣例。
5.協議中任何一部分內容之履行地的行業慣例,應作為解釋協議該部分之履行的依據。
6.一方為證明某種有關的行業慣例而提供的證據,只有在該方曾已經適當地通知對方,使法院認為該通知已足以避免不公正地使對方感到意外時,該證據才可被法院接受。
第1—206條適用於本法未另作規定之動產的反欺詐法
1.除本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一項動產買賣合同,在救濟金額或價值超過5000美元時,如果缺乏書面材料證實:當事方已達成買賣合同,且合同規定了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且合同規定了可合理辨認的標的,且被要求強制執行的當事方或其授權代理人已在合同上簽名,合同即不可通過訴訟或抗辯予以強制執行。
2.本條第1款不適用於貨物買賣合同(第2—201條),也不適用於證券買賣合同(第8—319條)和擔保協議(第9—203條)。
第1—207條在保留權利的情況下履行義務或作出允諾
明確聲明保留權利的一方,即使以他方要求或提出的方式履約或允諾履約或同意履約,也不因此損害其明確保留的權利。「不受損害」、「保留異議」或類似詞句,可以構成明確聲明。
第1—208條任意加速的權利
如果合同規定,一方或其權益繼承人有權「任意」或「在他認為自己處境不安全時」或在類似詞句所規定的情況下要求對方提前付款或履約,或要求提供擔保物,或要求增加擔保物,此種規定應被解釋為,只有當他善意地相信對方付款或履約的前景已受到損害時,他才有權這樣要求。證明缺乏此種善意的舉證責任,由接到加速要求的一方承擔。
第1—209條債務的降位
債務人所承擔的任何債務,均可在承擔時以降位方式規定其清償順序次於該債務人所承擔的其它付款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與債務人或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訂立協議而對自己取得付款的權利作出降位。但是,在對抗該共同債務人或降位債權人時,此種降位並不構成擔保權益的設立。本條應被解釋為是對本條制定前所存在之法律的澄清,而不是對其的修改。
H. 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
混合所有制的形成機理。
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經營決策、收入分配和內融資等方面存容在機制上的摩擦,這種摩擦會導致一系列經濟參數的扭曲。市場化改革的趨勢要求機制上的統一,這就決定了不同所有制經濟尋求聯合的內在要求。改革初期,各種所有制形式之間基本上是孤立地並存,每一種所有制對應著國民經濟的一塊,各板塊之間相互封閉。國家也根據不同的板塊制定差別性的經濟政策和管理條例。但生產要素流動的本性註定會沖擊板塊之間的壁壘。我國的混合所有制就是在各所有制追求優勢互補的動機支配下形成的。其形成途徑有:組建跨所有制的、由多元投資主體形成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不同所有制企業相互參股;公有制企業出售部分股權或吸收職工入股,等等。
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性質由其控股主體的所有制形式來決定,不能籠統地說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從資產運營的角度分析,混合所有制已突破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因為無論資本來源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都已融合為企業的法人財產。在現代公司中,各利益主體通過治理結構形成一種混合的、復雜的產權安排。
I. 10春學期《政治經濟學》在線作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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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題和第四題不是很確定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