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地所有權轉讓要登記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內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容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土地的原承包者將自己承包的承包地依法進行轉讓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法律對轉讓行為的前提要要求轉出方要與轉入方簽訂轉讓合同,還要經村委同意,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特別提醒:轉讓是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我要提醒的是,這種流轉方式將使農戶喪失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是農民生存的生活保障,為了不讓轉讓承包地的的農民可能遇到風險,造成流離失所的嚴重後果,建議只能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收入來源才可以轉讓。如果沒有生活來源的保障,就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②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如何過戶
《房屋登記來辦法》第八十六條自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③ 建設用地地所有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嗎
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二)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補充:《憲法》第十條 第四款規定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即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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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所有權是否屬於建使用
那要看是什麼業態的建築和建築體的銷售方式了,如果是住宅且全面銷售,那麼專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僅屬有投資建設和後期維護的義務,而且使用權是轉賣給了業主;如果是商業或辦公,且都是租賃的形式,那麼所有權還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手中,反之如果銷售了,那麼等同於住宅
⑤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是否必須登記
必須遵章守紀、按程序要求去辦理登記手續,不然,吃虧的是你自己。
⑥ 房產證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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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用地使用權注意事項
1)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這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
4)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房屋所有權特點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4)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5)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⑦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回地的出答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⑧ 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1、不動產登抄記申請書;襲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立項批文;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籍圖、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驗收)合格證);
7、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竣工驗收備案書);
8、非人防工程證明(存在地下工程,確認是否為人防設施,如是登記需核減);
9、地名使用證及居民住宅門牌編號申請審批表;
10、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11、建築物區分所有的,確認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材料;
12、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1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⑨ 請問農村閑置學校用地屬於什麼土地性質閑置後能否買來辦理土地所有權證等手續
農村閑置學校用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辦理土地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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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方必須履行的規定: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