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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資源的所有權是誰

發布時間: 2020-12-25 01:25:13

⑴ 我國水資源的所有權由誰負責

水資源管理局即水利局。

⑵ 有關於水資源費的徵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安徽省實施「水法」辦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浴池、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已安裝但不能正常運行的,在安裝或修復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並繳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的,對超額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取水量超額20%(不含20%)以下的,超額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額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額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超額50%以上的,超額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取水,限制改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其中有(一)、(三)、(四)項行為之一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
(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三)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四)使用偽造、出租、塗改的取水許可證取水的。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總則

第二條第二款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第一款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後,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請。

第十九條第一款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第三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准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⑶ 水權的體系

要想從全局和總體上制定水權轉讓和建立水市場的政策,必須用系統論和一體化的思想綜合研究水權問題,防止在水權問題上的片面性和行業化傾向,從立法上建立科學、合理的水權體系。根據各國法律,水權體系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權利: 目前中國水資源使用權的概念,與其他國家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權有較多的相似性。
從理論上看,人們開發、利用和消耗水資源,原則上應該取得水資源的所有權;由於水資源所有權已經包括使用權能,水資源所有權人有權使用其所有的水資源,因而對水資源所有權人而言,沒有必要設立水資源使用權。但是,現實生活是復雜的,在一個存在不同階級、階層和強權的社會或國家,絕大部分水資源往往為少數人擁有(水資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國家所有(水資源的國家所有制),並且擁有大量水資源的少數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資源,作為政治概念的國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資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資源的是大量非水資源所有權人。由於經濟實力和貧富差距等原因,這些人無錢或沒有能力從水資源所有權人那裡買到水資源的所有權。這就產生了非水資源所有權人必須直接利用水資源所有權人擁有的水資源的客觀需要和矛盾。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變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權人向所有權人支付一定費用後取得利用並收益所有權人擁有的水資源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用益物權,在中國多稱為水資源使用權。
水污染嚴重 1,社會公益性水資源使用權
傳統民商法、經濟法上對水資源的利用著重於獲得經濟效益,而沒有將環境利用和社會利用包括在內。利用水資源的社會功能屬於社會公益權的范疇,社會公益性水資源使用權包括防火、搶險、救災、治病療養、衛生、體育、文化、科研、教育、劃界、國防、軍事等社會公益性權利,這種水資源使用權的收益往往表現為社會效益(很難用經濟價值來衡量)。
2,水產品所有權
單位或個人通過行使取水權而取回的水量,單位或個人用容器接收的雨水,單位和個人通過買賣交易等活動獲得的已經與原有水體分離的水,可以視為單位或私人所有水產品或私人物品;這時形成水產品或水的單位和個人所有權。有些人將水產品的所有權當作水資源所有權或水資源使用權,這是造成水資源權或水權概念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於水產品是一種商品,因此對水產品而言具有實際意義的是水產品的所有權而不是水產品的使用權。水產品與水資源的最大區別是:水資源所有權或水資源使用權是對水的來源(水體)的佔有、利用、收益或處分,獲得了水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就獲得了源源不斷地供應水的能力;水產品所有權是對一定質和量的水的佔有、利用、收益或處分,獲得水產品所有權只是獲得一定質和量的水。
3,水資源產權
水資源產權是從經濟法的角度對水權的界定,即將水資源作為一種財產、一種產業,主要指以水資源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組權利,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法國水法》第1條規定:「水是國家共同資產的一部分。」許多國家將水資源即水體規定為水產業。根據西班牙《水法》(1985年),西班牙國有水產業包括:內陸水(地表水和可恢復的地下水);連續的或不連續的自然河流的河床;湖泊和池塘的基底,公共河道上的地表水庫的庫盆;地下含水層。根據《日本河川法》(1995年)的規定:江河屬國家產業。

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資源所有權屬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所有對嗎

水資源屬於國家。

⑸ 水資源的所有權由誰代表國家行駛

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⑹ 對於水權保障,國家有什麼義務

水權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以及從所有權中分設出的用益權。水資源的所有權是對水資源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力,所有權具有全面性、整體性和恆久性的特點。我國《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該農村集體經濟使用。為適應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權的基礎上,著眼於水資源的使用價值,將其各項權能分開,創設使用權、用水權、開發權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性。
水權制度就是通過明晰水權,建立對水資源所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形成一種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水資源權屬管理制度,這種制度就是水權制度。水權制度體系由水資源所有制度、水資源使用制度和水權轉讓制度組成。水資源所有制度主要實現國家對水資源的所有權。地方水權制度建設,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轉讓制度建設。一般情況下,水權獲取必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取水許可證並向國家繳納水資源費。

⑺ 什幺是水權新《水法》對水權有沒有規定

「水權」一詞在中國現行法律上並未明確使用,而只是一個法學概念。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中國水權制度建設提出了各種構想,關於水權制度建設的原則、內容等問題都沒有太大的沖突,但是關於水權的定義,卻有截然不同的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水權是指非水資源所有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所享有的對水資源的使用權或收益權,持此觀點的大多是一些理論界的學者,以裴麗萍和崔建遠等為代表;另有觀點認為,水權主要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種觀點以汪恕誠等為代表。還有觀點認為,水權是由多個權利組成的權利束,是包括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一組權利的總稱,我國大多數學者都持「多權說」觀點,如姜文來、馮尚友等。

水權是產權理論滲透到水資源領域的產物,從產權角度來講,水權應該是以水資源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組權利。開發利用水資源,原則上應該取得水資源的所有權,但是在水資源國家所有情況下,作為政治概念的國家不可能直接利用水資源,直接利用水資源的是大量非水資源所有權人,這就產生了非水資源所有權人必須直接利用水資源所有權人擁有的水資源的客觀需要和矛盾。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變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權人向所有權人支付一定費用後取得利用並收益水資源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用益物權,《水法》規定的取水權(第48 條第1 款)與用益物權有較多的相似性。因此,在中國可將水權理解為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的綜合了其中的使用權與收益權而形成的物權,是一種准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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