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所有權嗎
『壹』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的關系是什麼,當二者不一致應當如何確認房屋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擁有的是使用權,對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是農民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密不可分,只有當農民同時擁有兩個證書的時候,他在具有對房屋完整的權利。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可以。當兩者不一致的時候,宅基地使用權證持有人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憑證持有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是兩者都不是完整的權利,因為當房屋所有權因出賣、互易、贈予、繼承而轉移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而當兩個憑證不屬於同一個人的時候,就無法對房屋進行轉讓。
『貳』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與宅基地保持一致,屬性是家庭的,性質是家庭級,是即時的合法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房子的建築材料是財產,與所有權有關,默認屬於即時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員,這方面全部家庭成員可以決定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實現不了,只能是空話
『叄』 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可是倆人嗎
不可以來。宅基地使用權人源發生變化的,應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肆』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誰
首先要分清,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兩種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版地管理法的規定,中權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都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對該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擅自出賣和出租,也不能被視為居民的個人財產列為可繼承的部分。
『伍』 宅基地土地所有權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陸』 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嗎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房屋沒有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保持一致,連使用權都用不著強調。只有被批准宅基地的家庭才能使用宅基地,其他家庭不可以,否則涉及違法行為。你覺得有必要對房子弄什麼使用權、所有權嗎
『柒』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宅基地與房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者的關系具體變現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二者構成有機聯系的整體。
二者的區別在於,農民對房屋的物權是充分的,即所有權、使用權是同時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並且只能用於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捌』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無論當事人對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權有無約定,該房屋都應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集體成員內部的轉讓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進入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於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給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中的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通過他人出資翻建房屋,給出資者使用,並從中牟利或獲取房屋產權,是屬「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之一。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具體規定,以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方式變相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8)宅基地使用所有權嗎擴展閱讀:
無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擬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資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通過贈與、附條件合同的方式變相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都應歸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出資人與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按照上述觀點予以處理。因為,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一戶一宅」的規定相悖(受讓人無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本集體成員的基本原則相悖。
『玖』 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內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