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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物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5 03:11:50

① 物權的客體——物可以分為哪些種類其分類的意義何在

物權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除他人干涉。 2.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與他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權。
意義在於:1.物上請求權的性質
對於物上請求權的性質,向來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物權本身的作用,不是獨立的權利。有的學者則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純粹的債權,應適用有關債權的規定。還有的學者認為,物上請求權是一種准債權,類似於債權而又不同於債權。所謂類似於債權,是因為物權的內容在於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物上請求權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故不是物權的本體,而是一種類似於債權的獨立權利。所謂不同於債權,是因為物上請求權附屬於物權,其命運與物權相同,在物權的存續期間不斷地派生;這種請求權雖然是對特定人的請求,但在破產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中較一般債權優先,因而又與債權不同。 本書作者認為,從性質上說,物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對此定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
(1)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
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在物權受到妨害時發生,是物權人請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權的人)為特定行為(除去妨害)的權利,屬於行為請求權。它不以對物權標的物的支配為內容,故不是物權的本體,而是獨立於物權的一種請求權。作為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債權有類似的性質,因而在不與物上請求權性質相抵觸的范圍內,可以適用債權的有關規定,如過失相抵、給付遲延、債的履行及轉讓等。
(2)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
物權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於受到妨害時,物權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因此;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它以恢復物權的支配狀態為目的,在物權存續期間不斷地發生。
(3)物上請求權附屬於物權。
這是物上請求權作為物權效用的必然結果。物上請求權派生於物權。其命運與物權相同,即其發生、移轉與消滅均從屬於物權,不能與物權分離而單獨存在。因而物上請求權不同於債權等請求權。至於讓與物上請求權可以作為動產物權的交付方法,如第三人無權佔有某項動產時,出讓人轉讓所享有的返還請求權以代替現實交付,這是因為雙方已經有了物權移轉的合意,依此等方法而發生物權移轉的效力,並非將物上請求權與物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編輯本段2.物上請求權的行使
物上請求權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訴訟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物權受到妨害後,物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包括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例如,甲的汽車發生故障,停在乙的門口,擋住乙的通道,甲有義務排除妨礙,乙有權直接請求甲排除妨礙。 物權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上請求權是一種自我保護措施,是物上請求權實現的有效途徑。實踐中,大部分妨害物權行使的行為,都是在侵害人應物權人的請求停止妨害行為而使物權恢復完全的支配狀態的情況下了結的。尤其是在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物權人直接採取一定的自我保護措施,有利於避免或減輕自己財產遭受的損害。 物權人在其權利受到妨害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其物權的存在或採取其他的保護措施。實踐中一般都是物權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請求未得結果,仍不能實現和保護其權利時,才依法請求法院裁判,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同時就是對侵害人的民事制裁。
編輯本段3.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
物權人在其標的物受到損害,例如甲的汽車撞壞了乙的房屋時,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這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又稱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種請求權不是直接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而是以物權受到侵害後產生的物權人與侵權人間的債權關系為前提的。 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可混為一談。物上請求權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目的在於消除損害。它是在不能恢復物的原狀時,以金錢作為賠償,補償物權人受到的財產損失。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必須是實際上受有損害,即標的物價值的減少或滅失;物上請求權則不以此為要件。 在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妨害時,如果有標的物的實際損害,可以同時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可以並存的。

② 請教,借用他人種類物不還不構成侵佔罪

你好,書中的觀點是正確的,你可能對種類物的概念不太清楚,種類物的最大專法律特徵就持有即所有。而侵屬占罪的前提是對佔有物沒有所有權,所以種類物在無法特定化時,不可能構成侵佔罪。舉個最典型的種類物例子就是借錢,如A借了你1000元錢,他拿到錢後,1000元錢的所有權就歸他了,但你對他享有1000元的債權,他不還錢時,這是個民事上的欠款糾紛,不可能構成侵佔罪。但特定物就不同,A借你一幅名人字畫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如果拒不返還,那就當然構成侵佔罪了。

③ 種類物的所有權只能在交付後轉移,什麼是交付後

一般而言,是指將標的物的實際控制權交到對方的手裡

④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不是對特定物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⑤ 如何理解轉移所有權的種類之債,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不能在標的物特定之前

權的種類之債

⑥ 貨幣通常為種類物,不特定物,佔有即所有

是的,貨幣為種類物,不特定物(但貨幣如作為收藏品則為特定物),佔有即所有。

相關介紹:

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種類物,是指性質、種類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屬性和經濟意義的物。它可以用品種、牌號、件數、長短、容積、重量等加以確定。

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一張名畫、一件古玩等。當然這種分類是相對的,在種類物中,經過特別選定挑出來的物,也就成為特定物了。

(6)種類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貨幣的職能。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了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

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儲藏價值、延期支付標准和記帳單位。實物貨幣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

既包括流通貨幣,尤其是合法的通貨,也包括各種儲蓄存款,在現代經濟領域,貨幣的領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實體通貨方式顯示,即實際應用的紙幣或硬幣,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電子貨幣。

⑦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哪些種類

物權第六章第七十條業主建築物內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部享所權專部外共部享共共同專管理權利屬第七十條業主其建築物專部享占、使用、收益處權利業主行使權利危及建築物安全損害其業主合權益第七十二條業主建築物專部外共部享權利承擔義務;放棄權利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共部享共共同管理權利並轉讓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道路屬於業主共屬於城鎮公共道路除外建築區劃內綠屬於業主共屬於城鎮公共綠或者明示屬於除外建築區劃內其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車位、車庫歸屬由事通售、附贈或者租等式約定佔用業主共道路或者其場用於停放汽車車位屬於業主共

⑧ 財產所有權的客體總是在特定的物體和財產,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為

所有權是所有權,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
兩個不同的概念

所有權是物權法的范疇
知識產權主要是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 是不同的法律部門
表搞混

⑨ 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怎樣的情況76

1.所謂「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之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
2.所謂「種類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廣義上的「種類之債」同樣是指以「種類給付」為標的的債。
3.「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的區別。
(1)特定之債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2)特定之債履行不能時可以免責。特定之債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毀損而履行不能時,債務人免於給付義務。
如果系由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雙務契約中,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給付時,他方免於對待給付。
(3)特定之債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具有約定性。在轉移所有權時,特定之債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從而約定風險的負擔;而種類之債的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轉移,就是說,種類之債的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債務人負擔;而特定之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可以通過約定或者依法律規定,自成立之日起轉移,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亦隨之轉移。
(4)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後即變為特定之債。種類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債務人的交付行為,當然也可以通過其他行為,亦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債權人只能請求其特定的標的。

⑩ 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可自債成立之時發生轉移怎麼理解動產不是要交付嗎不動產不是要登記嗎

特定物之債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所有權即移轉於債權人,這時標的物意外專毀損屬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起轉移於債權人。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通常情況下,也就是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公示公信原則處理,也就是動產交付與不動產變更登記。

以上個人理解,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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