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資格權
㈠ 我父親92年辦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長期的 現在我父親戶口已遷出 這次土地確權我父親還有資格么
沒有資格。
已遷出戶口,已經不是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受集體土地所有內權。
集體土地容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中央的明確要求,目的是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將農民與土地物權緊密聯系起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實現憑證管地用地。對統籌城鄉發展、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關心並清楚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情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㈡ 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權利歸屬不同: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承包權,歸屬農戶;經營權,歸屬經營者。
1、首先,關於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我國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堅持不變。
2、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在權利內容上,多數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承包權與經營權的雙重屬性混合。其中,承包權屬於成員權,只有集體成員才有資格擁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對外轉讓性;經營權屬於財產權,在權利屬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兩權分置」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並不具備自由流轉的物權屬性。但「三權分置」體制實現了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質就是確定在不改變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離出一個更加符合市場交易要求的私權——土地經營權。
(2)土地所有權資格權擴展閱讀
「三權分置」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參考資料
網路-三權分置(土地制度改革)
㈢ 戶口不在農村還有資格分配土地的權利嗎
原則上來說,是無權分配的:
1、當事人戶口不在農村的,不屬於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一般來說,不能參與該村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及其他利益的分配;
2、但是符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一的,戶口不在本村,是可以參與該村的集體利益分配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㈣ 1.宅基地三權中的資格權到底是什麼意思
作為一項重大創新,我國將探索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農戶資格權、宅基地及農房使用權「三權分置」。
國土資源部部長15日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說,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是一項重大創新。各地在改革試點中要認真開展農戶資格權的法理研究,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可以重點結合發展鄉村旅遊、返鄉人員創新創業等先行先試,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閑置農房和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促進鄉村振興的經驗和辦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發揮土地制度特有優勢,有力推動了工業化、城鎮化,但土地增值收益用於「三農」不足,建設用地安排重城輕鄉問題突出。現在到了將土地增值收益更多投向「三農」的時候了。要堅決破除制度障礙,解決鄉村建設用地制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以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為目的,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激活農村沉睡土地資產。
㈤ 中國的地產權我們老百姓有資格有嗎
根據《憲法》和《抄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分為兩種形式,即國家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與此相應,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存在,即國家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㈥ 什麼是宅基地的三權分置
「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這是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018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的表態,當時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
為什麼要設立「三權分置」?
目前學界對於宅基地流轉存在兩種觀點,一種主張以「穩」為主,一種則主張以「活」為主。
所謂「穩」,即將流轉范圍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主張理由是出於對農民可能失去宅基地和農村土地非農化的擔憂,並由此導致農村社會秩序穩定的擔憂,也認為宅基地流轉對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和復墾增加耕地的實際作用不大。
主張以「活」為主的,主要是出於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激活農村沉睡土地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考慮,認為流轉范圍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抑制了流轉交易需求。
因此,如何解開「穩」與「活」的死結,便亟待制度創新。目前來看,建構宅基地產權分置制度被認為是可行的路徑方式,也就是將目前集體和農戶的宅基地權利一分為三,分別設立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
「三權分置」便是為了有效化解「穩」與「活」的矛盾,即在穩住農戶宅基地佔有的同時,逐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
中國農業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教授、北京土地學會會長朱道林表示,關於宅基地「三權分置」,應該是類似於保持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不變,集體農戶宅基地權利不變的情況下,鼓勵農村住宅租賃、流轉的一種方式。
這一做法對於分布在城鄉接合部,尤其是大城市近郊區的農村住宅,鼓勵其通過租賃方式進行流轉,滿足住房租賃市場的需求,是有積極意義的。
㈦ 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以土地承包權確定嗎
我可以進行土地進行確權的保障基地組織的他承認的相關的資格。
㈧ 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8)土地所有權資格權擴展閱讀: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城鎮范圍內的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是農村范圍內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總的來說,做的是不錯的。這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要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等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土地確權的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原則。
二是便民高效原則。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允許各地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技術條件和工作基礎,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
四是急需優先原則。
五是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參考資料:
中國農業部官網-《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
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證和土地確權有關系嗎
農村集體經抄濟組織襲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即全國人大、國務院或農業部沒有出台一個統一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但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台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廣東省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問題請示的答復 (川人法工〔2002〕5號)》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戶籍管理為主,輔以其他條件來進行確定。
㈩ 農村土地的發包方對承包方有確權資格嗎
農村土地的發抄包方不是確權襲機關,對承包方沒有確權資格。
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