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著作權中的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② 何為《著作權》中的作者
你這是盜取別人的版權,哪還來的權利,人家不找你麻煩你不錯了
③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④ 創作者是否一定是著作權人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創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總問題。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同時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上;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⑤ 寫書的多個作者的著作權問題
將來這本書的著作權是如何界定的?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根據以上法律規定,
2.即使作者把他放上去,我能否獲得全部的著作權?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參與合作作者來協議確定的。
在沒有協議,或者協議尚未約定的權利情況下,該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參與合作作者來共同行使的。
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權是由參加創作的人分別進行行使的。如果出現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的情況,合作人可以按協議來進行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則需按同等份額分配。
所謂「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前提條件是需要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的,出現任何一種未經協商一致的情況,各個合作作者是沒有權力單獨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個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的,或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
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3.這本書我將來是要自費去出版的,因書本銷售帶來的經濟效益和他是否有關系?
有關系,自費出版帶來的經濟效益根據著作權分配。
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權是由參加創作的人分別進行行使的。如果出現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的情況,合作人可以按協議來進行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則需按同等份額分配。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4.如何做到沒關系?
可與當事人訂立單獨的授權合同,合同可以以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等權利轉讓為內容。此外,合作作品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無法轉讓的。
5.將來出版第二版,第三版,修改的權利我希望全部拿到。
之後的著作權如果無其他人參與,且內容為獨創的,著作權自當歸著作者所有。
請問以上權利我是否有可能獲得?如何能做到我可以合法的要到全部的利以及主要的名?
著作權屬於民事領域的權利,主要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為依據,國家僅僅是作為協調保護的角色而存在的。
⑥ 著作權法中 如何確定作品的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世紀恆程知識產權
⑦ 著作權中,作者對於他人盜版作者的作品也享有發行權嗎
您好!如果您的問題含義是指他人盜版原作者作品是否享有發行權,那麼答案是不能。
享有發行權的著作權人為作者,盜版他人作品是
侵權行為
。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
周詳
的回答。
⑧ 我是一個自傳體小說作品的作者,請問,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哪些內容
問:抄我是一個自傳體小說作品的作者,請問,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哪些內容?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國著作權法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一、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二、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照片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