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轉讓合法性
村土地不可以永久性轉讓。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轉包、互換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的流轉期限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土地轉讓需要注意以下幾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1)使用權轉讓合法性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1、作價出資(入股)
是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目前,採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業。
2、授權經營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
3、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4、出租
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5、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6、出讓
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7、租賃
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權
㈡ 馬未都有很多文物是國家一級文物,為什麼專家勸捐私自收藏文物和買賣合法嗎
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版
古文化遺權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㈢ 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依據的法律法規正確,因此上述行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你認為撤銷決定有錯誤,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㈣ 土地永久性轉讓合法嗎
憲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容。
憲法明文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就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用詞,不要圖省事兒漏掉使用權三個字。使用權談不上永久
㈤ 地下車位簽訂的是以租代售的合同出租20年,但是一次性收取租金,有些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轉讓幾十年使用權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版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轉權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上述計程車位行為,不涉及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永久使用權,因此不屬於銷售不動產,應按照不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㈥ 責任田以土地流轉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永久性轉讓合法嗎
合法,土地流轉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只要不違建是可以的。所以是要看你自己要流轉專多久。在土地流屬轉的方面有很多例子:如很多人都是流轉個20多年還是多少年,這跟永久使用權有區別嗎?其實看上去是有區別的,只是,你流轉了20年之後土地還你,地也對你沒什麼用處了,還不如一次性的流轉掉。
㈦ 土地永久性轉讓合法嗎
土地雖然可以轉讓使用權,但是不能永久性轉讓,因為土地轉讓不得版超過承包期。轉讓合同簽訂之時權,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轉包、互換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的流轉期限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7)使用權轉讓合法性擴展閱讀
土地轉讓應注意以下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
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㈧ 國有土地為他人擔保的合法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就如何對劃撥土地進行抵押作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主體必須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①審批手續,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②出讓手續,也就是必須交納出讓金,取得對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可以看出,國家對劃撥土地抵押作了十分嚴格的限制。該條例第七章就劃撥國有土地抵押的主體規定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將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排除在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劃撥土地是國家為了行使管理職能,發展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而採取的一種土地使用政策,是國有土地無償使用形式。因此,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能以國家劃撥的用於行使國家職能和發展公益事業的土地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商事活動。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因為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所有者擁有的許可權范圍也截然不同,只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才享有處分權。因此國有土地也就不能夠進行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產抵押房隨地走,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明確限定為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這也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排除在外。合同法規定,對國有劃撥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這對於任何一個劃撥土地使用單位以及信貸部門來講,都是明知的。如果故意將國家所有的、用於特定用途而劃撥使用的土地進行抵押,一旦抵押權實現,損害的將是國家的利益。因此,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訂立的抵押合同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1997年8月18日〔1997〕國土函字第96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經〔1997〕18號函的復函第4條規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不能作為當事人財產裁定。但在裁定轉移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時,在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裁定隨地上物同時轉移。凡屬裁定中改變土地用途及使用條件的,需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補交出讓金的,應在裁定中明確,經辦理出讓手續,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權。」可見,國家國土部門的函件已經證實了劃撥土地使用權並非土地使用人的自有財產,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無條件地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 1.辦理批准手續。由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土地證書原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等有關文件資料向縣土地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領取《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批准書》。 2.土地估價。抵押人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地塊進行評估,領取土地估價報告,核定出讓金數額。 3.申請地價確認。抵押人持土地估價報告,填寫土地估價結果確認申請表,經審批後領取《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書》。 4.與抵押權人簽定協議。抵押人持《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批准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書》及土地證書原件,與抵押權人簽置抵押合同。 5.辦理他項權利證書。1997年國土字第2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並辦理補發新證手續。」「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證內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通過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特定的主體在履行一定的手續之後,劃撥土地才可以用於抵押,但是現實中的大部分做法都是違法違規的。一些單位隨意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造成擔保行為的不規范,造成的後果或者是國家利益遭受損害,或者是債權人的擔保利益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