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使用權
Ⅰ 什麼是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哪幾種
益物權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
是指使用他人動產、不動產的權利,通常指以向動產、不動產的合法權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並通過此權利來獲取其它利益。
例1:房客甲將租得的三居室的另兩室分租於租客乙、丙,並獲取租金。而與房東的租房協議中未明確該行為,或明確通過此方式獲取的租金歸房客甲所有。
例2:某開發商租用某居民二層樓立面,用於廣告宣傳,租用協議中明確使用方式、費用、年限......,開發商通過該宣傳所獲取的利益與居民無關。
(1)用益物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是隨著人類對財產利用的范圍和程度的增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源遠流長,發達甚早,但用益物權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發展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權都體現出了鮮明的特色和權利觀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權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系程度。用益物權的發展呈現出如下趨勢: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它已發展成為現代物權法上處於中心地位的物權制度;用益物權因社會經濟的變遷而發生變動,新的用益物權不斷產生,固有的用益物權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逐漸消滅;用益物權的權能在逐步擴大,以不斷滿足人們對不動產利用的需求。
Ⅱ 土地使用權屬不屬於用益物權他到底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什麼關系請詳細說說,謝謝!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必須符合益物權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
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
(2)用益物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從各國物權法的規定來看,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因而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的種類亦不盡相同。
在羅馬法中,用益物權包括役權、永佃權、地上權。其中役權分為地役權和人役權,人役權又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法國民法典》規定了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地役權。
這種規定沿襲了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的分類,即把役權分為人役權和地役權,前三種用益物權都屬於人役權的范圍;《德國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先買權、土地負擔、役權。其中役權包括地役權、用益權和人的限制役權;
《日本民法典》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和地役權三種用益物權;《瑞士民法典》只規定了役權及土地負擔,役權的具體種類包括地役權、用益權、居住權、建築權、對泉水的權利。
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兩點認識:一是用益物權大多是以土地為標的的不動產物權,二是地役權、地上權、用益權是用益物權的最基本形態。
Ⅲ 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是指承租人依照財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所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利的總稱。
(3)用益物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權利性質不同。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來,從設立的目的和性質、標的物影響等等方面來講都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因為兩個都是物權,所以比較容易混淆。
Ⅳ 為什麼用益物權不包括處分功能呢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可以轉讓嗎謝謝。
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所以依你所述,應明確處分的定義,應該是所有權的處理,其他的權利不限制。
Ⅳ 用益物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這個問題呢,我們可以拿一隻母雞來舉例,比如我可以使用這只母雞回,我讓這只母雞去答捉蟲子,那麼這個就體現的是使用權;另外一個例子,比如這個母雞下了一個雞蛋,那我能收取這個雞蛋,就是雞蛋屬於我,那這個例子呢,體現的就是用益物權。
Ⅵ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6)用益物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依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Ⅶ 什麼是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並且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權利。另外用益物權是支配物的使用價值的權利。在用益物權中,他人之物不僅指他人享有所有權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權之物。對用益物權客體的特定性、獨立性的判斷可採取的同一性標准、特定區域和特定期限認定標准。
(7)用益物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是隨著人類對財產利用的范圍和程度的增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源遠流長,發達甚早,但用益物權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發展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權都體現出了鮮明的特色和權利觀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權與社會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系程度。用益物權的發展呈現出如下趨勢: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它已發展成為現代物權法上處於中心地位的物權制度;用益物權因社會經濟的變遷而發生變動,新的用益物權不斷產生,固有的用益物權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逐漸消滅;用益物權的權能在逐步擴大,以不斷滿足人們對不動產利用的需求。
Ⅷ 用益物權 他物權 有什麼關系
物權包括:所有權,佔有,他物權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包括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點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所以,用益物權是他物權的一種,他物權是不享有物的所有權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佔有、使用、收益的物權,與擔保物權相比,主要是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還會獲取物的交換價值,用益物權可以獨立存在,擔保物權從屬於主債權存在。
(8)用益物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用益物權具體特性: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范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二、他物權具體特性:
1、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
這是他物權與自物權的最本質區別。他物權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設定,因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權的客體,而所有權是最完備的物權,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權,勿需也不能為自己設定他物權。離開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權無從設定。
/2、他物權是派生於所有權而又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物權。
他物權是所有權的派生之權,並非是完全獨立的民事權利。它是根據對所有權所設定的債權而形成的,而且來源於所有權,因而將所有權稱之為母權,而將他物權稱之為子權。他物權雖然與所有權具有如此密切的關系,但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權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財產上享有佔有、使用或收益權,以及在特殊情況下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因而,這種物權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
3、他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
所有權是最完備的物權,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權則屬於限制物權。他物權的受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他物權受所有權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他物權只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因而仍受所有權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為內容的他物權,也必須受所有權的支配;
二是,他物權也限制所有權的行使。在所有權的客體物上又設置他物權,其結果是使所有權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權。依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的內容不同,亦即他物權的內容不同,所有權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
4、他物權是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發生的物權。
他物權並非自由發生。其發生的途徑或稱方法有兩種:
一是依照法律規定,如留置權等他物權;
二是由合同約定,如抵押權、典權等他物權。
他物權無論是由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其具體內容均由法律所規定,並為強制性規定,因而他物權是法定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