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買著作權例
⑴ 最近想出版一本教輔書,書中大量引用了某些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公開考試的歷年真題的例子,會侵犯著作權嗎
國家公開考試的考題版權應該是屬於國家的,也就是全國人民的,所以你使用的話應該不會涉及到侵權的問題,我可以問問我們專員。
⑵ 誰知道中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案例的判決的原文在哪裡找
就本案而言,吳瓊將小說作品《受戒》為完成作業改編成電影劇本,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因為,在此法律未對「使用」一詞進行限定,所以吳瓊的改編也是合理使用行為,當然,吳在本案中也未被列入被告,這是正確的。但是作為不是個人的電影學院情形就復雜了,電影學院根據吳瓊改編的《受戒》劇本拍攝了電影,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是大有疑問的,這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從法律條文的字面規定來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的合理使用僅限定在翻譯或者少量復制,而不包括「拍攝成電視電影等」。從理論上看,攝制權與復制權、翻譯權等是完全不同的權利,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對此也新作出了明文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權利類型。該案的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被告將小說攝製成電影的行為為合理使用,實際上是參照了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的精神,在情理上堪可贊同,但畢竟與我國成文法不符,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的內容相當明確,並非文義過窄不足以表示立法原意而需要作擴大解釋。2001年修訂時雖在第lO條明文確立了攝制權,卻仍未將攝制也歸入合理使用中,這實際上是很值得探討的,如果為學校教學或科研方面的合理使用仍然僅僅局限在翻譯或少量復制上,而不能包括攝制,那麼同樣地,改編、放映等行為也無疑被排除在外的,而這些恰恰是學校的教學科研所必須的。
⑶ 著作權案例分析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周某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相關全權利的。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後,其子女提出繼承其著作權權利,石某不能拿獨享該書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訴是合理的。
⑷ 著作權案例分析
試著回答回答,僅供參考哈。
1、圖書館通過與甲達成協議並支付一定金錢取得對山水畫的收藏權。
2、甲的子女享有作者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三項權利。
3、 法律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而死後的權利應為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權利義務承受者享有。凡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他人的作品予以發表;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等行為均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處理:
(1)停止出版等著作權侵權行為。
(2)公開賠禮道歉。
(3)賠償甲子女相應的損失。
(註:著作權又稱版權,它是法律賦予作者或其他權利人因創作或合法擁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法律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⑸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⑹ 《知識產權》著作權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題字元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復制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回答者: 鄭庄公 - 副總裁 十級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⑺ 一個案例,請教著作權和商標的聯系!
我是這樣認為的:
首先,根據實施條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內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容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也就是說,只要滿足上述的條件的「獨創」作品就享有著作權,這里的獨創指的獨立創作,也就是說兩名作者創作出近似的作品,但只要他們是「獨創」的那麼,他們對各自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權。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來分析下此案例:
該著作權人K聲稱,H的商標圖形侵犯了其著作權,那麼他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H的圖形並非其獨創,證據可以是像你所說的一些接觸途徑。
但按照你現在給出的事實依據,K的該美術作品H很難接觸到,而且美術作品所描述的圖形比較簡單,他人完全可能進行類似的創作,所以我認為很難認定後者是抄襲的。
當然,如果H能夠證明自己的該圖形創作早於K,那就更不涉及侵權了。
⑻ 國家是否能成為著作權主體,舉些實例
國家或政府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例如:美國政府規定,美國政府的公開文件一經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再比如,希特勒的《我的奮斗》的著作權在二戰結束後歸巴伐尼亞政府所有,歷經70年,著作權失效,進入公有領域,得以重新出版面世。
⑼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⑽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