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所有權而拒絕搬走
⑴ 放棄樹木所有權,需要什麼手續
樹本身的自然屬性是依附於特定地點的,因此如果你放棄樹的所有權,那麼這棵樹所依附的專土地怎屬么辦?所以由於樹木特定的屬性,沒有合適的方法放棄所有權。但是因為那棵樹是你們的財產,你們可以修理樹冠,從小的部分修理,或者截斷樹根的生長,慢慢地消滅那棵樹。或者在你們修理樹或者刨除的過程中,固定一下對方阻撓的證據,然後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判決消除對方的阻撓。
咨詢一下你們地方的律師吧。
⑵ 我租的商鋪所有權轉讓了,老房東要我們搬走
如果願房東在你們承租日期到了以後要求你們搬離,那屬於合理要求。但如果原房東已經出售了該店面,從法律層面上講,這商鋪已經和原房東無任何關系。 你如果想繼續承租,可以先新房東談,無需告知和經過原房東的同意。
商鋪已經售出,你需要和新房東談是否願意出售。但你所說的優先購買權,是你有這個權利,但出售方有權賣給任何人,只是會優先考慮賣給你,如果價格合適的話。 你們曾談過有意向購買,但沒有達成共識,所以看老房東出售給別人屬於合理合法。
不過從老房東介入到你繼續承租的情況來看,應該是沒有售出,但他實在不想租給你們了,你需要找一下原因。
⑶ 法院判決房產所有權,但沒判具體搬離時間,這個還需要再起訴嗎
不需要再次起訴,法院判決房產所有權,那麼你可以處理房產的,可以要求對方限期搬離,否回則可以申請答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⑷ 房子所有權糾紛(涉及到拆遷),特急!
一個一個問題來回答。
1.繼父有權不給他兒子任何的財產分配!但應該立下遺囑。遺囑最好去公證。
2.繼父與母親能要求兒子無條件搬離該房產!但由於他們兒子暫時沒有自己的房子。必須為其安排住處(由拆遷方負責)。
3.如果兒子拒絕搬離,二老不必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協助強制執行。因為拆遷部門會做工作。並可以要求拆遷部門對他們進行安排住處。
4.如果需要進入司法程序,官司的周期大概要多久?是否可以勝訴?(這個問題以上一個問題為前提。所以,還是不要訴諸法律。
5.在這期間,如果拆遷工作一定要進行,是否存在拆遷方圖方便直接給兒子補償安置一套房子而跳過實際產權人直接拆房的可能(安置的房子可能還是會寫原產權人的名字)?
按規定和道理來說都是不可以的。但不排除這種可能。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認二老去拆遷方提交一份拆遷補償必須由他們二老親自領取的書面說明並在說明中提供一個存摺號或卡號。要求直接打到他們提供的存摺或卡上。要求拆遷方在說明上承諾同意照此辦理,簽上負責人、經辦人的名字,加蓋公章。如果拆遷方不簽,你家二老也可以拒絕拆遷。
看了你的問題補充後,我想,開發商這種把矛盾交給補拆遷戶的做法有些欠妥。但因為你是要求貨幣補償,開發商也有一定道理。只有讓你岳父母跟兒子商量。這是家務事,一般外人不便多說。從你前面提問中看出,二老不想把拆遷款分給兒子,這要慎重考慮,如果兒子沒有房子,又沒有經濟來源,他想要些補償也是合理的。但他的做法不合法,也會給房子補償設置障礙,導致利息的損失。按理說,兒子成年了,就應該獨立,父母的財產父母有權自己處置,何況還是為了今後治病用。
具體辦法還是先跟開發商協商,由開發商出面更好。如果不行,只有父母做出一些讓步,答應分他一點錢,誰讓他有這么一個不爭氣的兒子呢(這不是法律的規定,是為了解決問題)。如果他獅子大開口,二老不能接受,協商不成,就只有訴諸法律了。
⑸ 法院判決書沒有明確房子所有權原告不搬走怎麼辦
你好,房屋的所有權要有產權證或建房證土地證來證明。法院未對此做出認定可能是因為案件的糾紛不涉及所有權認定。你需要另行起訴要求搬離,排除妨害,停止房屋侵佔。
⑹ 搬遷前離婚女方放棄所有權怎麼寫
那就是放棄所有的義務,比如贍養和養育子女,放棄所有財產和債務等 大概就是這樣
⑺ 廠房土地被拍賣給我但是裡面的設備及在建工程的所有權還是原廠的,原廠還在生產,我想搬進去怎麼處理。
不可能,土地是不能脫離地上建築物單獨拍賣的
⑻ 被執行的房產和地皮不是同一個人的,地皮所有權人能申請法院執行的房產搬遷嗎
地皮人當然有全可以到法院申請,讓房屋所有人進行拆遷的。具體你們是怎麼簽的?協議還要看具體內容。如果要是有期限限制的話。沒有超過期限。要包賠人家一定的損失,如果到了期限可以無償讓他挪走。
⑼ 有房屋所有權證 可以起訴他人搬出嗎
如果沒有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已經到期,那麼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盡專快搬出,因為房屋產權屬屬於你的。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⑽ 法院判得的房屋,未進行登記,房屋所有權人是誰房屋搬遷時應以房產證為依據,還是法院判決書為依據。
以法院判決為准。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