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定使用權的
㈠ 未確定使用權的河灘是屬國有還是集體所有
我認為自己身在國家的每一寸土地,河流都屬於國家資源。
㈡ 在技術委託合同中沒有對雙方在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上達成約定,我國法律是如何確定雙方權利的
根據《合同法》第341條的規定,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注1]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注1]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但是具體法院會如何認定,還需要看你方是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和理由。祝一切順利!
㈢ 空閑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會被無償回收嗎
會被收回的,宅基地是怎麼買賣的,好像不能買賣
㈣ 有權行使租賃資產使用權是指什麼時候 如果東西沒到無法行使之前確定的租賃期開始日還算嗎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版。在租賃開始權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並確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應確認的金額。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日期,表明租賃行為的開始。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入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初始確認;出租人應當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初始確認。
㈤ 因土地糾紛,在沒有確定土地使用權歸誰的情況
批准土地使用權後政府會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以後沒有重新審批沒有做出新決定之前維持原來的決定,1.不是土地糾紛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糾紛2.基本不存在不確定土地使用權,除非出現了特別明顯符合收回土地規定的行為,那樣當事人應該有自知之明,就別等著政府公開做出取消使用權收回土地的決定
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對沒有土地使用證怎麼辦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專視為現使屬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其中的「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是指某農民集體(如甲村委會、甲村小組)連續使用(是指從未間斷過的使用)其他農民集體(如乙村委會、乙村小組)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該土地視為由連續使用了二十年的農民集體(如甲村委會、甲村小組)所有,不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確權。
㈦ 對建房擁有50年使用權,未滿期中止如何確定損失
土地使抄用權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房子的年限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來看的,房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等土地年限到期後會有有關部門來查看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繼續使用的話建築物的使用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了那麼會賠償建築物的產權人然後回收土地。其實「5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5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
㈧ 商標長期無償使用權是多久如果合同中沒有確定長期使用的年限的話
不能超過商標的有效期,商標經續展有效期延長後,需重新簽訂許可合同。
㈨ 老宅基地長期閑置村集體沒有收回還能確定使用權嗎
人在就有,人死就會被集體收回,宅基地一戶一宅,可以繼承,不能轉讓,現階段還不能參與土地市場買賣,將來可能有償賣給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