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存在知識產權情況
『壹』 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的現狀及歷史
近年來,隨著中國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奧運會,體育正在成為全社會的一個投資和消費熱點,尤其是體育用品行業。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提出的主題思想是:「給中國人一個機會」。而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成功申辦則成為中國國內企業向世界品牌沖刺的一個強有力的跳板。與此同時,國外的體育用品製造商也紛紛將目光投向了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巨大的中國市場,在這一形勢下,中國本國的體育用品製造商們如何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運籌帷幄以出奇制勝,根植於國土,立足於世界,就成為了一個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體育品牌的概念及其分類
1.體育品牌的概念
美國市場營銷協會對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設計,或是它們的組合運用,其目的是藉以辨認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區別開來。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品牌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而是承載著一定的精神內涵,並通過其載體(即某項產品或服務)體現出來,不同的品牌其內涵也各不相同,體育品牌由於承載著體育運動的精神和特點而自有其獨特的價值。
根據品牌的定義,按照筆者的理解,體育品牌是體育營銷意義上的以差別化為代表的體育商品個性和獨特賣點的標志,是活在消費者心目中的一種消費情結,是一個名稱、術語、符號、標記,或是這些因素的組合。體育品牌是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創建的, 企業生產了產品, 通過一定的渠道, 將信息傳遞給消費者, 消費者在需求得到滿足之後, 對產品產生認同感, 進而同品牌建立良好的關系, 形成消費「忠誠」。 同時, 品牌在接受了消費者的檢驗後, 在以後長期的經營中不斷改進自己, 形成獨特的「品牌文化」, 最終形成「品牌」。
2.體育品牌的分類
從目前國內外體育營銷的實踐來看,體育品牌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體育核心產業品牌。體育核心產業包括競技表演業、健身娛樂業等,該產業形成的體育品牌包括體育賽事品牌、體育運動員品牌等。二是體育賽事品牌。體育賽事是體育運動的核心,最能夠展現體育運動的活力和魅力,也最能夠體現體育運動的精神和理念。三是體育運動員品牌。體育運動員是體育活動的參與者,是體育運動的核心,在體育活動中發揮主體性作用,正是他們將體育運動的魅力呈現給觀眾,讓人們感受到他們在運動場上拼搏的精神和堅強的意志,他們是力和美的化身,是體育理念的傳達者。四是體育支持產業品牌。體育支持產業包括體育用品、器材、服裝、場館等產業領域,該產業所形成的體育品牌包括體育用品品牌、體育設施品牌等;五是體育用品品牌。體育用品品牌,是指體育企業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出來的,得到社會公認的,與同類體育用品相比較,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譽度、高壽命、高效益、高價商標並名列前茅的產品。
二、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1.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現狀分析
體育用品行業是體育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目前我國最先發展,歷史最為久遠,最為成熟的一個區域,也是體育產業中競爭最為激烈的一個行業。近幾年來我國的體育用品行業得到迅猛發展,全國居民用於體育用品的支出已經位於日常基本生活消費之外重要消費支出的第六位,全國體育用品行業總產值更是以每年493億元的規模增長,目前我國體育用品的年銷售額為300年~400億元。中國體育用品生產從地域分布來看,20世紀90年代以來多集中在京津、滬閩、粵三地,尤其是福建和廣東地區,體育用品生產廠家更為密集。目前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已超過400萬家,中國的體育市場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國內自主體育品牌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2.我國體育品牌發展存在的問題
(1)我國的體育用品科技含量相對較低。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大多生產技術落後,研發處於兼容並蓄的模仿階段,更缺乏專業運動領域的作為。在我國生產企業中,「重生產」、「輕研發」的現象還十分普遍,絕大多數企業沒有自己的研發隊伍,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缺乏把傳統產品不斷升級換代的前瞻意識,缺乏對國內外市場信息的掌握和未來走向的准確判斷。企業對產品研發的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直接導致生產出來的體育用品檔次、科技含量、產品附加值低,抗風險能力較差,不具備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因此,不利於我國體育品牌的長足發展。
(2)我國體育產品缺乏品牌文化。品牌文化就是指通過建立一種清晰的品牌定位,在品牌定位的基礎上,利用各種內外部傳播途徑形成受眾對品牌在精神上的高度認同,從而形成一種文化氛圍,通過這種文化氛圍形成很強的客戶忠誠度。這種忠誠度是將物質與精神高度合一的境界,人物合一是對品牌文化的總結。它代表了某一種人群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和個性。品牌文化其實是一種價值觀、一種生活方式和習慣,它的魅力就在於它不僅僅提供給消費者產品或服務,而且幫助消費者去實現他們的夢想。我國體育品牌將文化作為品牌戰略切入點的企業較少,很少從高端理解品牌或者從文化的宏觀視角塑造品牌,所以說我國的體育品牌缺乏文化根基作支撐。
(3)市場發育較低,行業競爭不規范。近年來,市場的活躍對體育品牌的流通起到了積極作用,短時間內過多過濫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展銷活動造成了無序的競爭,也給大量質量低下的偽劣產品提供了生存的條件。
我國對體育品牌業的標准化工作由於種種原因一直處於滯後狀態。因此,必須通過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加強技術等級標准審查、企業計量標准審查、企業質量管理審查等,限制那些檢測設備不完善、無標生產、缺乏有效的質量保證的產品投產和銷售。
三、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戰略途徑
體育品牌戰略就是以市場為導向,樹立「名牌意識」,從產品的質量、科技、創新、營銷服務以及管理等多方面、全方位出發,由企業內部與外部多方面共同努力、配合,創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產名優品牌體育用品。
1.注重品牌質量及產品創新
品牌質量包括品牌本身所代表的產品質量和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感受的質量。品牌質量以產品質量為基礎,並擴展到消費者心中感受的質量。現在國內的品牌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發展,但是做的還遠遠不夠。
科技又是創新的基礎,每一個品牌產品都應具有其他產品所不具有的科技含量和技術訣竅。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因為受到設備、資金、技術和管理的限制,更多強調的是低價位,而忽視了對產品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體育用品,如賽車、戶外用品等設備器材的開發和研製,產品的質量問題直接影響到了品牌在消費者心中感受到的質量。只有不斷使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創造出企業自己的專利技術,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名牌才能永久名牌。
2.加強體育品牌文化
品牌知名度高並非代表品牌價值高,品牌的文化內涵才是品牌價值的核心資源,名牌的背後是文化,產品是暫時的,文化是永恆的,只有文化的,才是經典的。所以體育用品企業應重視品牌的文化含量,努力把文化、知識、智慧注入到品牌創建的所有過程中,豐富品牌的文化內涵,使品牌更具競爭力。我國的體育用品企業中還普遍處於起步階段,為此,借鑒國外知名體育用品品牌成熟的品牌文化理念和運作經驗,努力提高企業的文化創造力,用文化來創造品牌,用文化來創造品牌增值的價值,使品牌文化成為我國體育用品品牌成長的加速器,早日打造出我國的世界體育用品強勢品牌。
3.清晰市場定位及創造品牌個性
在目前眾多運動品牌雲集的情況下,就要細分市場,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運動項目、鎖定高中低檔不同的消費階層、不同的區域市場等手段找准品牌定位。我國加入WTO,標志著我國體育用品品牌發展的國際環境發生了大的變化。因此,必須立足全球,放眼世界,在國際市場的大環境中運籌體育用品品牌的發展戰略。我國體育用品品牌首先就是要正確分析市場生存環境,明確品牌定位。我國的體育用品品牌普遍存在著品牌定位模糊不清的缺陷,如作為我國體育用品品牌龍頭老大的「李寧」,在品牌創建的12年間,除了上世紀90年代的急速膨脹期,「李寧」一直不能突破成長的上限,營業額停滯不前,已有的消費者並沒有重復購買產品,也沒有新的消費者加入。造成這個結果主要就是品牌定位不清晰的原因所致。要想在全球市場與世界知名體育用品品牌競爭,我國體育用品品牌必須在創建品牌之初就形成一個清晰明確的定位策略,在品牌創建過程中要清楚地將定位思想、理念和原則傳達給市場,提供足夠的營銷資源並保證定位準確。
體育品牌的成功營銷不但能帶動體育產業大發展,更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的大力發展,體育品牌是一個新的營銷點,在我國具有巨大的可挖掘的潛力。怎樣正確認識中國體育品牌的發展走向,以及如何制定適合中國體育品牌的發展戰略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貳』 我用的東西已經存在(已有專利或者別人還沒申請專利),可是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我侵權了
專利侵權行為的主要類型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專用新型專屬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專利侵權及其法律責任
件主要有: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製造、使用的和要准備,並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如果您具備這條,那麼是不構成侵權的。
參考資料:先風知識產權集團
『叄』 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作為創新之都,深圳將立法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或者個人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處罰的額度或將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但與這種創新實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嚴重挫傷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並阻礙了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能力,給深圳的經濟發展和創新動力都帶來負面影響。此次啟動《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嘗試,解決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亮點一:建立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糾紛解決中的首要目標是快速停止侵權,快速恢復其商業優勢,保障其經濟利益,因此在處理糾紛時需要有一種快速、有效、執行力強的解決方式。而目前知識產權訴訟或行政處理因諸多因素存在周期長、效率低等問題。
《條例(草案)》總結提煉實踐中具體做法,建立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訴調對接等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具體來說:一是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後可以進行調解,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或者應投訴人請求撤銷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可以分別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確認或者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仲裁機構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亮點二:網站知曉用戶侵權要及時刪除內容
互聯網技術創新日新月異,利用網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新型侵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很多網路侵權案件數額巨大、情節隱蔽、認定困難、後果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條例(草案)》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網路侵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分的細化和完善,明確了認定網路侵權和網路教唆、幫助侵權的具體情形。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盡到網路注意義務的,就權利人損失擴大部分與侵權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亮點三: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
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條例(草案)》開展知識產權信用懲戒,讓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從而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具體來說,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資金扶持等方面,對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不得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草案)》還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監管體系,公布特殊監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政府部門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務時,應當查詢了解相關對象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亮點四:賠償金額大幅高於國家現行標准
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就必須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數額上,體現出知識產權「值錢」。針對賠償金額低這一知識產權企業維權的主要痛點,《條例(草案)》突破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大幅提升民事賠償數額,按侵權情節,專利權在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商標權在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著作權在一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予以確定,特殊情況下賠償金額還可超過五百萬。
《條例(草案)》還設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對明知屬於他人知識產權、五年內侵犯他人同一知識產權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權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規定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當支付三倍於賠償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賠償的上限之外,條例也規定了罰款的下限——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業界評論,此舉對於打擊侵權的小商家有重要意義,此前,這些侵權商家並不害怕被維權,因為很多法院對輕微的侵權案件只是罰幾千元而已。這個條例一旦實施,違法成本將大幅提高。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肆』 我國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現狀以及對策
1.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較晚,只有20多年的歷史。通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與Trips協議要求基本一致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並制定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總體狀況還存在著與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以及與面臨的國際新形勢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知識產權意識薄弱。2008年,全國42.6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申請了發明專利的約占企業總量的2.l%,獲得發明專利權的約占企業總量的0.6%。目前我國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總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國內出口企業(外資企業除外)中擁有國內注冊商標的不到20%。②我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律體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完善和修改。③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管理部門很多,在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管理部門之間缺少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政策協調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現象並存。④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中高收人國家水平。但知識產權執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⑤大部分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規則的能力,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的層次較低。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對策措施:
(1).著力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2).著力營造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氛圍。(3).切實加強國家層面知識產權宏觀戰略的對策研究。(4).加強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5).積極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和知識產權統籌協調機制。 (7).大力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
『伍』 如何看待在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
在中國市場,知識產權領域有兩種情況存在,一是侵權假冒還是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產專權的行為比較多。二是知識產屬權的擁有人,通過濫用知識產權來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也比較多,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經常上網可能會有感受,每次點開一個頁面或者使用一個軟體,裡面會有很多的條款,幾十條甚至上百條,裡面很多條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說法。比如不能使用別的什麼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軟體之間系統不能兼容的問題。
現在有一些企業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情況。對一些特別大的企業來講,應該有社會責任和擔當,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識產權也要有利於便捷的傳播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國目前侵權盜版的問題還比較多,還有一些不法的盜版分子從事未經許可的商業性活動。
『陸』 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存在侵權賠償標准低等問題。必內須清醒地認容識到,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社會各界的期待相比,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而言,包括:
嚴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發展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提出新的挑戰。
大保護的工作體系尚不健全,現有組織協調平台和機制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不夠。
快保護的工作鏈條尚未打通,行政確權、糾紛受理、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環節之間缺乏高效快速銜接機制。
相關部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協同作用還有待加強。
另外,社會公眾、權利人均對侵權現象嚴重程度、侵權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侵權賠償的足額性等指標還有很多不滿意的評價。
實際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依然強烈。
『柒』 我市知識產權工作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哪些問題
你這問題有些宏觀啊,並且具體所指那個區域尚未明確,故無法給予針對性解答;現僅就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內容做以闡述,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評議分別對應企業日常管理、戰略布局和項目評估,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故企業都應予以重視,有條件的企業需要對其統籌部署,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引入咨詢機構給予協助。
『捌』 知識產權的問題都存在於哪些方面呢
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外觀設計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商標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商標權與域名權的沖突。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玖』 知識產權狀況怎麼寫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初探
摘要21世紀,人類進入了知識與信息主導的時代,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受到法學界的關注,已有的知識產權法律保
護體系難以應對不斷升級的犯罪新形式、新問題,本文即對已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進行簡析,並結合現實情況,表明
觀點,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完善
「知識產權」一詞源於18世紀的德國,20世紀後成為廣泛使
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識經濟大背景下,知識產權已然成為衡量
一國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因而,知識產權保護在全球范圍內得到
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特別是對其進行刑法保護有著特殊的意義,從
國際趨勢來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越來越成為不可忽視的話題。
一、必要性探討
知識產權作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態,
極易復制或非法使用,侵權結果易達成且成本低廉①,隨著社會的發
展,這種侵權行為呈增加趨勢;知識產權雖是一種私權,但當侵權達
到一定程度時,結果可能關涉集體甚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刑法自
始具有強烈的社會保護功能,對犯罪的懲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為
了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則成為必然。②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進程與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經歷了以下過程:
1.1979年《刑法》在知識產權犯罪方面保護范圍僅限於「工商
企業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1985年4月《專利法》第36條規定了對「假冒他人專利情
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1993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
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規定對非法竊取重要技術秘密的行
為以盜竊罪追究。
5.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在《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
的決定》中列舉了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6.1997年新《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單列一節,規定了對
「假冒專利」行為、「擅自製造注冊商標、情節嚴重」行為、「以營利
為目的嚴重侵犯著作權」和「銷售侵權復製品」行為和「侵犯商業
秘密」行為處以最高「七年」並可「單處或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③。
7.2004年兩高聯合公布《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
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已有法律中相關詞語的具體涵
義、涉及范圍作了規定,並對數罪並罰和共犯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極
大增強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
系的完善化推進一步。
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不利的宏觀分析
總體,我國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尚處不發達階段,其中存在一
些阻礙保護力度及實現程度的問題,宏觀上講:
(一)強保護與弱保護的決擇
一般,發達國家為了通過「合法壟斷權」獲得最大利潤對知識
產權實行「強保護」,發展中國家為了促進民族產業的發展,擺脫國
際貿易中對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普遍主張「弱保護」④。而我國政
府至今沒有一以貫之的態度來支撐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法律體系的
構建,直接影響了相關制度建設與執行力度的穩定性。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的行政權立場
知識產權保護呼籲良好的法治環境,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為題
中之義,應起到推進作用,而不可基於利益或所謂「效率」,動輒以
罰款或強制調解解決,使案件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這種行政態
度直接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等束縛。
(三)「入罪」標准過高
刑法典中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定罪標准過高,並且存在大量「應
知」「明知」「嚴重」等模糊性規定,實踐中難以操作和舉證,這樣
規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謙抑性要求,卻忽視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迫
切性與全面性。
四、微觀探究與建議
以下我們將從微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具體規定加以分析,
並適時提出相關建議:
(一)在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構成中
新《刑法》21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須「以營利為目的」,但現
實中很多侵權行為僅僅為了增加知名度或進行職務評級等,且是否
以營利為目的,並不直接關涉其社會危害性,我國對此要件限定的
必要性值得商榷。
(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
著作權方面:我國對於數字化的新的著作權形式尚無具體法律
法規予以保護,有必要加速對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對於著作人身
權,我國僅有第217條「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簡
單規定,顯然應在今後加強規定和保護。
專利權方面:新《刑法》僅在216條規定對「假冒他人專利,情
節嚴重的」給以處罰,兩高《解釋》中雖列舉了四項假冒他人專利
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列舉有必要在以後的立法中加以擴充。
商業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條中「明知」「應知」概念過於
模糊,直接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舉證困難,勝訴率低,甚至由於無法
取證而被拒之於刑法保護之外。
(三)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
網路訊息的新時代,互聯網極大豐富和促進了交流與溝通,但
是由於其無形性與虛擬性⑤,盜版、走私知識產權成果等犯罪形式,
使人們防不勝防,單純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適宜,網路時代知產權
呼籲刑法的保護。
(四)刑罰方式改革方面
我國現行刑法典對於知識產權犯罪規定了自由刑與罰金制,並
以自由刑為主。從世界范圍來看,以罰金刑為代表的財產類刑罰作為
應對知識產權犯罪已被普遍應用,而且施之以資格的剝奪也被越來
越多的國家認可,我國不僅需要強化刑罰關於財產刑的適用力度,且
不妨引入資格刑,徹底剝奪其再犯的機會,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結語
隨著知識產權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級、影響日益加劇,民事、行政
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國學者的觀點:刑法的防線作用
日益顯現出其強有力性,我國經濟在「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大背
景下正在進行跨階式發展,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體系的完善與發展
已經成為焦點,兩者需要相互推進,共同解決前進中的各種問題。
『拾』 哪裡可以查企業知識產權情況
不少擬上市企業因專利等知識產權問題推遲上市甚至被迫放棄上市的情況並不鮮見。擬上市企業遇到的專利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專利信息披露不實擬上市企業應盡到知識產權等相關信息的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企業對自身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的取得、使用、價值等情況進行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2)專利侵權、權屬不明等糾紛作為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重要資產,知識產權糾紛特別是專利權的糾紛不僅會使企業負擔較大的訴訟成本,影響其當期的財務狀況,而且會使企業進一步發展或保持持續盈利的能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而不確定即意味著企業對這些知識產權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風險,這往往構成企業上市的」硬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