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的經濟權利
⑴ 版權的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著作權法規定17項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經濟權。經濟權是可以為權利人代理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 復制權廣播權
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出租權攝制權
展覽權改編權
表演權翻譯權
放映權匯編權
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⑵ 署名權是版權的經濟權利嗎
署名權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中的
⑶ 版權的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著作權法規定17項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經濟權。經濟權是可以為權利人代理回經濟利益的權利,答包括
復制權廣播權
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出租權攝制權
展覽權改編權
表演權翻譯權
放映權匯編權
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⑷ 版權登記具體有什麼意義
版權登記的意義有哪些?
一、幫助版權人確定和明確權利歸屬
作品創作的過程版復雜,如:委託創品、法人作權品、職務作品等就需要一個法律確認過程,這樣就可以減少相關權利糾紛。
二、權利的證明
在版權人被侵權需主張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就可以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訴訟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創作行為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的合同等作為權屬證據。對那些沒有發表或不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關原件或合同相對困難,而版權登記內容就如同版權證書一樣可以起到類似證明作用,目前司法實踐中已經把版權證書作為證據採用了。
三、保護權利人的相關經濟利益
隨著版權保護意識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權時還需要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來減少經濟風險。在傳統的使用作品領域里,人們對作品的認定都有一個基本判斷。但網路上常常會出現難以確定權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權登記證書就比較容易解決問題了。
⑸ 著作權中的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版、姓名表示權及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⑹ 世界版權公約的權利內容
《世界版權公約》要求成員國必須予以保護的只有四項經濟權利: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以及翻譯權。此外,為了與美國等一些國家不保護精神權利的國內法規定相適應,世界版權公約也沒有要求成員國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
⑺ 著作權的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2(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除了上述列舉的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⑻ 著作權人的經濟權利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