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經營使用權出讓

經營使用權出讓

發布時間: 2020-12-25 15:41:58

⑴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需轉讓該怎麼辦

首先,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應充分了解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性質。
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8號令),「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從法律關繫上看,企業在國企改制中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以相應價值的股權為代價的,它應當是企業的完整的法人財產,與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有著明顯的不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發布的《對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規定,對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採取國家入股的,股份制企業對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樣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具有有償性,類似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可參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
另外,根據《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作為評估價值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即只有國家作為股東才能取得。而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甚至可以是個人,由此看出,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性質類似於劃撥土地使用權。
而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其依法轉讓應當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訂出讓合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其次,《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文件)指出:「進一步明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權益。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以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但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可以看出,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轉讓無須繳納出讓金,而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補繳出讓金。
最後,根據《土地登記辦法》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可以看出,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時,無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直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而從《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看到,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由此筆者認為,祁縣國土資源局的同仁可以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為其辦理變更登記,而至於土地取得方式,仍應保持「作價出資(入股)不變,不宜輕易變更。」

⑵ 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拓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⑶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回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所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經營使用權出讓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是什麼

1、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2、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4、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7、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⑸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適用范圍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版、旅遊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出讓計劃和方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⑹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依據法律的什麼來規定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6)經營使用權出讓擴展閱讀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這里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業用地,如果農業用地未經依法辦理農轉審批手續而轉讓和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當然是不允許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轉、受讓雙方都是用於農業生產,不改變用途,那就不適用本條款,而適用上述第14條之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根據這一條款規定不加分析地對集體土地轉讓行為進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領會新法的立法宗旨及從整體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條文所致。

該條款的下一段話即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已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何謂依法轉移?轉移者,轉讓也。既然允許轉讓,就可以不辦理徵用手續而允許流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征為國有,那就不是轉讓,而是劃撥或出讓。這個根本概念必須弄清。

⑺ 土地使用權類型為「授權經營」是劃撥還是出讓

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有別於劃撥和出讓的一種土地使用權類型。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