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所有權使用權
⑴ 非人防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使用權20年後受不受法律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說消費者租賃車位,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車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產權的辦證程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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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7類停車位產權不同:
1、敞開式地上車位。
敞開式地上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這類車位主要是指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范停車形成的車位。
2、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立在小區建築區規劃建設車位的地方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這種車位,業主可以在入住後,通過購買手段獲得,並擁有個人產權。
3、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
4、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5、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
現在各地執行普遍有兩種標准,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簡單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車庫。購買層高大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取得獨立產權,購買低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則無法辦理產權。
7、機械車位
由於機械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只能由開發商對外進行出租。
⑵ 人防工程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⑶ 人防工程商鋪轉讓70年的使用權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無效,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是40年;所有肯定不是商業產權。
其次,人防工程為公用工程,所有權為國家所有,由政府委託人防部門管理。開發商沒有權力賣人防停車位的產權。但是現在絕大多數小區的人防工程都是由開發商投資修建的,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單件式人防工程,使用權和管理權歸開發商所有,但由人防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所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發商是可以將人防工程的使用權賣給業主的,不過業主實際上是租到的。
再次,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來自我愛鋪網的回答。
⑷ 人防工程車位能否轉讓使用權
人防車位是沒有產權的,買的就是使用權,多少年的使用權,所以可以轉讓
⑸ 人防工程改成商場賣的鋪子使用權合法嗎
你好,做為人防工程來講一般不會有產權的,但是一般的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出錢建設的所以自然也要回報了,按道理來講人防工程只能租用,不過現在好多人防工程都被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了,我國人防法規上並沒有明確人防工程使用權的問題,但是國家鼓勵企業建設人防工程,既然是鼓勵企業建設人防工程那就是誰建設誰收益了,目前只有上海有相關的法規出台,明確了平時的使用權有開發商享有。其他各地均沒有相關法律出台,按我國法律規定像此類的租約頂多也就20年,20年以後是什麼情況,這里還是不是你的那就不好說了。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⑹ 人防工程地下車位的產權問題以及使用年限問題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⑺ 開發商參與建設的人防工程使用權應該歸誰所有
在遼寧,《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認定人防工程屬於共用部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人防車庫的使用及出租價格,須經業主大會決定。
⑻ 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歸屬問題哪個政府部門可以出具權威說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⑼ 人防工程的使用權能否繼承使用年限一般多少年
國家鼓勵人防工程實行平戰結合,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規明確此類「必建內人防工程」不容得出售。不得出售意味著無法轉讓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核發必建人防工程的房產證。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開發商為急於回收成本,受利益驅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車位,改為強行以長期出租或附贈等形式向業主變相出售人防車位,損害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當然,這里也有一種情況,有些開發商超出必建義務還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出售並可以取得產權證的,並且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產權車位可以出售買賣,它的使用年限一般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一致;而人防工程有的可出售,大部分不可出售,要看項目具體建設情況。結建范圍內的人防車位無法出售買賣,雖然可以租賃,但是其租期不得超過3年。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其他地區可向當地人防監管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