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間違約
A. 土地租賃合同中,乙方沒有按時交納租金,而且不同意執行違約賠償,甲方有權要求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你好,如果在你們的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里,沒有約定不按時繳納租金和不執行違約賠償,甲方就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約定,你就不可以收回,但是你可以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執行租金問題,如果你要收回土地,就要給對方地上物品的補償金,法院會指定評估單位。希望幫到你
B. 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的滯納金或違約金是否有上限
問:某公司在足額繳納出讓金但並未繳納滯納金的情況下申請土地登記手續,登記機關認為其不符合登記條件,公司稱滯納金數額過高,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但登記機關認為應當適用違約金規則。對此情況如何處理?土地登記時是否應當繳納逾期支付產生的價款?該價款是否有上限?
答:(1)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納違約金而不是滯納金。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當事人應當繳納的是違約金;如果是行政合同,則當事人應當繳納的是滯納金。2004年9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門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屬於民事爭議還是屬於行政爭議》的來函進行了明確答復,指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解除出讓合同,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追究合同另一方的違約責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由此產生的爭議應屬於民事爭議。」二是2008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的是「違約金」。對於當事人逾期繳納出讓金應當支付的價款,2000年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GF 2000—2601)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是「滯納金」,但是兩個部門2006年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和2008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都明確規定的是「違約金」。
(2)辦理出讓土地登記前一般應繳納滯納金或違約金。對於登記前是否應繳滯納金或違約金,法律文件中無明確規定。但上述2000年示範文本第三十一條和2008年示範文本第三十條都將延期付款繳納滯納金或違約金作為受讓人的一項合同義務,在受讓人沒有履行完畢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登記機關出於審慎注意、維護國家利益的考慮,最好不要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3)滯納金有上限,違約金以約定為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所以,土地出讓金滯納金的繳納有上限,最高限額應當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
對於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是對應付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可見,當合同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約定時,應按司法解釋的計算方法確定,違約金的數額是沒有上限的。當合同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有約定時,違約金則應依約定計算,此時應當完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沒有上限。本案中,當事人約定了逾期支付違約金按日計算的方法但並未約定其上限,所以受讓人就應當依約定繳納按日計算的違約金。
C. 土地出讓合同里能不能寫如果對方違約,無償收回
您好,可以寫,但正確的表述如下: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D. 土地使用權轉讓能否單方面違約
甲方如果執意違約的,則如果協議有約定,則按照協議的約定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未約定,則按照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甲方能單方面違約,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追究責任。
E. 土地出讓款滯納金怎麼計算
競得人按未付土地價款.1%向拍賣人支付違約金,競拍土地,一般隨後就簽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拍賣成交確認書》第三條約定有付款方式,競得人未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每延期一日,競得人按未付土地價款0.1%向拍賣人支付違約金。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現在實現了全國信息聯網監控,其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三十條有如上表述,約定比例是空格,按合同約定輸入,0.1%是大多數約定的比例。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間違約擴展閱讀:
以下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轉讓交易中經常出現一些問題,土地轉讓當事人應當多加留意細節,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製法律風險,避免出現違法現象。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F. 甲方轉讓土地給乙方,沒寫多長時間,要是甲方變卦怎麼
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生產經營建工廠的需要,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甲方購買其位於深圳市 開發區地段的土地,現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依法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乙方依法享有對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乙方在土地法使用權的范圍內進行開發利用及依法轉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深圳市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乙方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詳細座標見紅線圖)。土地總面積經雙方測量確定為 平方米(實際面積以轉讓地塊的紅線圖范圍面積為准)。
第三條:轉讓土地的價格
甲方轉讓的土地以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共計總金額為元人民幣(大寫:陸佰陸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正)。
第四條:付款方式和時間
1、合同簽定後,第一期付款,乙方向甲方付定金300萬元人民幣。
2、餘款在合同簽訂日起兩年內付清。
第五條:土地交付使用的時間
甲方於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轉讓的土地。
第六條: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轉讓乙方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伍拾年。從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至二O五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七條:甲乙雙方責任
甲方的責任:
1、 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完成該塊轉讓土地的路通、水通、電通、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的工作。
2、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土地轉讓的下列事項:
(1)在合同簽訂後,協助乙方向國土管理局辦理乙方使用該土地的各項土地轉讓手續,直至寶安區國土分局與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2)協助乙方辦理在該土地上建造廠房、宿舍及其配套設施所需的設計規則許可、報建施工審批、領取《房地產權證》等各項手續。
(3)協助乙方辦理乙方委託的有關該土地的其它事項。
(4)因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給乙方而引起的土地權屬和工農關系方面的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並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民事、經濟法律責任。而且,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並確保乙方的土地使用權不受第三方的侵犯。
乙方的責任:
1、 甲方在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有關手續時,乙方須盡力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如因乙方延誤提供有關資料時間而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2、 本合同所載明轉讓的土地在其報批辦理手續過程中,寶安區國土分局所收取的土地出讓費,土地開發費、市政配套費由乙方承擔。
3、 乙方用地內的水、電、道路等設施由乙方自行規劃和建設,所發生的建設和增容費等均由乙方負責。
4、 乙方應依法配合當地行政部門的治安、計生、消防、環保等行政工作。
5、 乙方在廠房建成使用後,協助甲方解決本村青年就業人員,工業區內產生的廢品在同等條件下全部由甲方負責回收;並按土地面積計算,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甲方繳交管理費(按實際生產時間收取) 。
第八條: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本協議書內容條款有關規定,若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2、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應付的款項,應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准:按天計算,以乙方所欠甲方部分款項的千分之一支付給甲方,如逾期六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履行協議書,收回所轉讓的土地。
3、 如甲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協議書所規定的義務,甲方應向乙方交納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准:按天計算,以乙方按照本協議規定已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費總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給乙方。如果甲方逾期六個月不能交付全部土地給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協議,收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費,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糾紛的解決方式
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凡因執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仍不能解決時,雙方可將爭議提交給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審理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條:協議書生效及其他
1、 本協議書及其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 土地的紅線圖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法定代表:
受讓方:
法定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G. 繳納土地契稅時,土地出讓金分期付款產生的利息、滯納金或(違約金)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嗎
「出讓國有土地復使用權的,其契制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一)土地受讓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而支付給出讓人的利息,屬於取得土地使用權約定的支付價款的一部分,需要繳納契稅,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一次性徵收契稅。
(二)土地受讓人因遲延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向出讓人繳納的滯納金(或違約金),視延遲支付等情況是否出現而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土地出讓金的價格沒有必然關系,不屬於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不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徵收契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 第224號)
H. 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的滯納金或違約金是否有上限
法律法規對滯納抄金或違約金規定不得超過本金,雙方也可以可約定違約金。如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適當調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准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8)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間違約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