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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0-12-25 16:09:35

㈠ 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是什麼那個大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產權大!

附:
一、產權的內容:
1.產權首先是指特定的客體,即任何產權都是以特定客體為前提和基礎,產權中「產」即為客體,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同樣任何產權都是以依賴於特定客體的產權,也只能某一特定客體的產權。在現實生活中這樣了客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財產、資產、資本、商品等。
2.產權其次是指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即主體與特定客體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常表現為以財產權等。主要包括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可以說產權是主體對客體一系列權利束的總稱。
3.產權還應該包括,不同主體基於對特定客體的權利,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經濟關系。如常見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表現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常是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等,構成現代公司法理理論的重要內容。
4.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或採取什麼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採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麼樣的收益。所以產權又稱權益。傳統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權力的配置機制。
二、產權的表現形式
具體而言,產權包含三層含義:
1.原始產權,也稱為資產的所有權,是指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經濟利益主體對財產的排他性的歸屬關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法人產權,即法人財產權,其中包括經營權,是指法人企業對資產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法人產權是伴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股權和債權,即在實行法人制度後,由於企業擁有對資產的法人所有權,致使原始產權轉變為股權或債權,或稱終極所有權。原始出資者能利用股東(或債權人)的各項權利對法人企業產生影響,但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三、其它表現形式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般有六種形式:
1.按產權歷史發展動形態的不同分類:物權、債權、股權。 2.按產權歸屬和佔有主體的不同分類:原始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3.按產權佔有主體性質的不同分類:私有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4.按產權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分類:固定資產產權和流動資產產權。
5.按客體的形態的不同分類: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 6.按產權具體實現形態的不同分類:所有權、佔有權和處置權。
此外,還可以根據產權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財產所有權等。

㈡ 所有制和所有權的區別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所有人對財產享有的控制、支配權。
而所有制是指國家政治經濟的體制,如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

㈢ 所有制性質與所有權性質有什麼不同

所有制和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范疇,所有製作為社會物質關系,是生產關系的核心,屬於經濟基礎,而所有權是一種法律關系,屬於上層建築。所有製作為經濟范疇,決定所有權的內容,它們之間存在以何種所有權形式實現所有制的問題,但卻不存在一種所有制形式對應一種所有權形式的必然關系,即使蘇聯一些學者後來也已經認識到該理論的錯誤,從而摒棄了有什麼樣的所有制就有什麼樣的所有權的極端化觀點,而強調「所有權不是經濟關系的再現,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並對決定所有權的所有制經濟關系起反作用。」[22]近年來,我國學者也對將所有制和所有權相混淆的觀點進行了反思和梳理,如孫憲忠教授指出:按照馬克思的說法,所有制和所有權之間有一個法律實現問題,即上層建築的所有權如何實現經濟基礎的所有制的問題,但前蘇聯法建立的觀點主張所有權就是所有制,這是後來前蘇聯民法觀點走向片面和極端化的起點。[23]韓松教授也認為,「所有權作為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屬性,而非對所有制的簡單復制,……事實上,發展公有制經濟不一定就需要民法物權制度規定國家、集體對公有制生產資料的所有權。」[24]可見,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理論的進步,將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等同於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不妥當性日益凸顯,從而也使將「社會主義公有制」神聖不可侵犯等同於「社會主義公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更進一步喪失了說服力。

㈣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4)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擴展閱讀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㈤ 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1、反映財產屬性不同  

產權:指的是以財產所有權為核心的一組權利的有機結合體,強調財產關系的社會屬性。

所有權:是指對財產歸屬關系的權利規定,確定的是財產的最終歸屬關系,強調財產關系的物質屬性。

2、外延不同  

產權:表現為財產歸屬關系,也表明了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關系,產權比所有權有著更廣泛的外延。

所有權:表明的是一種生產資料的所有制關系,是對財產歸屬做出的權力規定,集中體現在財產的歸屬權上。

3、內涵不同  

產權:內含各項權利的設置,除了必須考慮財產關系外,還要更多地考慮人際關系。

所有權:以財產關系為核心設置權利,反映由人擁有物而產生的各種現象的本質屬性。

(5)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的作用: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㈥ 財產、所有制、所有權、與產權的關系是什麼

財產是對於主體所享用的財物的統稱。
●財產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獨立或相對獨立於主體的意志而存在的對象,也就是說財產必須是與財產主體分離開來的。
第二,必須是能夠被人們所擁有的對象,即必須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和利用。
第三,必須對人有使用價值。
第四,必須具有稀缺性。一種獨立於人的意志存在的東西,雖然能被人們擁有,也對人們有用,但是如果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不具有稀缺性,就不可能成為財產,形成財產權利關系。
●財產所有制的含義
財物所以能夠成為財產,關鍵在於佔有,在於人和物之間客觀存在的佔有關系或佔有權利。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財產最初無非意味著這樣一種關系:人把他的生產的自然條件看作是屬於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與他自身的存在一起產生的前提。這種圍繞財產佔有關系或佔有權利而建立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財產所有制。」
在財產所有制關系中,狹義的所有權就是財產所有權或歸屬權。它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它決定著財產所有制的性質,也決定著其他權能的行使和運用。
●產權的含義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財產所有制關系受到正式規則(包括法律規則、社會契約和組織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包括人們的文化傳統、習慣和道德規范)的承認和保護,在法權方面分別表現為狹義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其中前四個產權反映了所有制主體的權利和職能,合起來簡稱為「四權」。「四權」加上相應的收益權,就構成了全部的產權或財產權。
●狹義的所有權與產權的聯系和區別
聯系表現在:
(1)所有權是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所有權就不存在產權問題;(2)產權是所有權派生的經濟權利,沒有產權則所有權的權益無法實現;
(3)狹義的所有權是產權的一部分。
區別表現在:
從所有制層面把握:狹義所有權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表明財產的歸屬權利,即財產歸誰所有、由誰支配、誰來收益的生產關系。產權屬於經濟運行層次的范疇,是經濟行為主體之間在財產營運中的權利關系,是指界定各經濟行為主體佔有和運用財產的權利邊界和運行規則,即各經濟行為主體涉及權利關系時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以及如何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權責利關系。
●產權和物權的聯系和區別
產權和物權都是有關特定財物的歸屬權。二者的區別在於:
首先,所謂物權顧名思義,系指直接支配有體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不包括無體財物如發明或著作等知識產權。而產權包括有體產權和無體產權,因此產權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權寬泛。
其次,物權是法學范疇,意義在於界定特定財物歸屬權的法律地位。產權從經濟學上把握,其意義在於各種經濟權利如何在經濟關系中體現和在不同權能上實現。

㈦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7)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㈧ 所有制與所有制實現形式的關系

所有制與所有制實現形式的關系是不同所有制可以有同一種實現形式。
所有制與所有 制的實現形式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不相同的概念。
所有制是指人們對物質資料的佔有形式,通常指對生產資料的佔有形式,即生產資料所有制,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活動的行為規范。
所有制形式大致上分為公有制和私有制兩種。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為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生產資料所有制反映了生產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在生產資料佔有方面的經濟關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活動的社會規范。所有權是決定社會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生產資料的所有制結構,是指不同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是社會生產目的的決定機制。在一定社會經濟形態中所處的地位、所佔的比重,以及它們的相互關系。居於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性質,決定了該所有制結構的性質,也決定著這個社會的生產目的。
所有制結構
是指各種不同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會形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關系。它所反映的是各種所有制的外部關系。 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首先體現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上。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生產力發展狀況決定,其所有制結構必然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正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經濟制度上的基本特徵。

㈨ 所有權與佔有的關系

佔有,是指對物的佔領、控制,是一種狀態或行為。佔有並不都是合法的。例如,小偷對偷得的贓物的持有狀態就是一種非法的佔有,此時的小偷對贓物是沒有所有權的。

所有權是指在合法佔有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但也並不必然的必須合法佔有,例如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履行、進行登記後,即使你不住進去,你也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為買賣行為已經使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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