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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有權分類

發布時間: 2020-12-25 17:07:09

㈠ 民法所有權問題

兩種情抄形。
甲以乙的名義襲出讓給丙,但是甲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有代理權。不構成表見代理,甲丙之間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行為 。選B
甲以自己的名義出讓給丙,甲為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甲丙之間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但丙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該手錶的所有權。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不管債權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仍然轉移所有權。選A,C

㈡ 全民所有,集體所有是民法上哪種所有權形態

所有權的種類
(一)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採取國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國家財產屬於以國家為代表的全體人民所有。因此,民法通則第73條第1款規定: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由此可見,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對國家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具有所有權的一般特徵,但與其他所有權形式比較,又具有自己的特徵,體現為:
第一,在所有權主體方面,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徵。這是指只有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才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最基本的特徵。
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國家財產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其所有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國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時,由全民所有的財產組成的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國家才能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實現組織經濟的職能。
第二,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這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受任何限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銀行、鐵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運輸、郵電通訊、廣播電台、企業資產等;既包括軍事設施、水庫、電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學事業、體育設施和文化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而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些財產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即國家專有,而不能成為集體組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如礦藏、水流、郵電通訊、軍用設施與物資。除此之外,國家還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於不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如土地,實行徵用。
應當指出的是,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是說任何財產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另外,這種客體的廣泛性特徵是與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和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相比較而言的,並不是說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國家可以任意取得。
2.國家所有權的內容。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國家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能。雖然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國家並不直接行使具體的權能,而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財產的性質、用途,把財產分別交給相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在國家授權范圍內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國家。因此,國家財產的管理原則和許可權對於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財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循的原則。國家財產的管理必須實行統一領導,這是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這種統一領導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長遠性的問題上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例如,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速度、規模等重大問題,須由中央制定統一的方針、計劃和規章制度,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於國家財產的許可權范圍。
同時,分級管理也是國家財產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幅員遼闊,經濟領域廣泛,國家財產數量巨大、種類繁多,遍布全國以至世界。以國有企業為例,在我國現實經濟條件下,這些企業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業本身的條件及其所處的環境也千差萬別。因此,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事必躬親」,直接或者親自行使所有權的每項權能;而是應當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授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必要的許可權,由這些單位對國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
3.國有企業的經營權。
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只享有經營權。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是指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民法通則第8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沒有進行公司化改制的國有企業,其享有的財產權中物權性的權利,性質仍然是經營權。對於已經完成公司化改制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依法由各級政府代表國家享有股東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企業則對國家所投入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質上即為法人所有權。
經營權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經營權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國家財產的權利。經營權的標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並不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
第二,經營權是派生於、從屬於國家所有權的權利。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可以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這種權利對於國家所有權具有派生性和從屬性,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對於其財產享有的經營權是由財產所有權人——國家授權產生的。國家根據管理國有財產的需要,按照財產的性質、用途將之交給一定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授予其一定范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經營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的權利。國有企業享有的經營權的內容,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的。這些規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國有企業對於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的具體的許可權范圍,國有企業必須在此范圍內行使經營權。國有企業違反法律濫用經營權,應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又稱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組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其享有者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合作社集體組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組成部分。集體組織所有權對集體所有制起著鞏固和保護的作用,在我國財產所有權制度中居於重要地位。
集體組織所有權在法律上具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是各個集體組織。各個集體組織的財產,都分別屬於各該集體組織。不同於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惟一性,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多種多樣:既包括農村中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鄉鎮企業等,還包括城市中的城鎮集體企業、合作社等。一方面,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與該集體所有權相關的如下事項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另一方面,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集體組織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只有它才能作為該組織全體成員的代表對集體財產行使所有權,它的成員個人不是集體組織財產的所有人,無權處分集體組織的財產。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如果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如果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如果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管理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國家專有財產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財產。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三)私人所有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所有權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和社會團體所有權等。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1.自然人財產所有權是自然人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是我國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之一。
自然人可以擁有的財產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財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5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1)合法收入。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貨幣或實物。它主要包括自然人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報酬、稿酬、退休金、離休金等;農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以及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個體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所得的收入。還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過買賣、贈與、繼承所取得的財產;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這些收人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物。
(2)房屋。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論是自住、出租還是用做店鋪從事個體經營,其所有權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佔用、毀壞、查封。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佔用或拆除自然人的房屋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給予妥善的安排並應給予合理補償。
(3)生活用品。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於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娛樂的消費性財產,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傢具、電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娛樂用品。
(4)文物、圖書資料。文物是具有特殊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品,我國法律對於文物規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屬於自然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
圖書資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書籍、圖片、卡片、錄音錄像資料、動植物標本等。
(5)林木。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後以及農民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地種植的林木。另外,林地承包人對於承包林地的林木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目享有所有權。
(6)牲畜。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飼養的其他動物。
(7)依法取得的生產資料。這是指自然人為從事生產經營而依法取得的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例如農民從事家庭副業和個體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的生產資料,如農機具、耕畜、機床,這是農民、個體勞動者進行家庭副業或個體經營活動所必需的。
(8)其他合法財產。雖然民法通則是用列舉的方式詳細列舉了自然人可以擁有的各類財產,但從其立法宗旨來看,目然人財產的范圍並不僅限於所列舉的各項財產。例如,隨著私營經濟的發展,自然人擁有的生產資料的范圍將會擴大,自然人財產所有權的范圍也將隨之擴大。
2.企業法人所有權
企業法人作為所有權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財產(所有物)的權利:企業法人可以對其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公司法人,公司的出資者(股東)對公司的財產享有股權,公司的出資者(股東)及公司其他成員對於公司財產均不享有所有權。
公司財產所有權是公司享有的各種財產權利的核心,因為它不僅是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也是以公司為主體發生的各類財產關系的前提和結果。
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權,是一種法律形式,是一種經濟管理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公司法人所有權並不表明公司的經濟性質,公司的經濟性質取決於公司投資來源的經濟性質。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這些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應歸屬公司法人享有。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產所有權。
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宗教團體、寺廟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其位置,或非經破壞、變更則不能移動其位置的物。不動產一般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主要是房屋)。不動產所有權系以不動產為其標的物,其效力及於不動產的哪些部分、其行使在法律上受有哪些限制,是為不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問題。
土地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的概念
土地所有權系以土地為其標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民法通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確認了土地所有人的獨占性支配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效力范圍,但從法律的宗旨及其實踐來看,土地所有權的效力范圍,在橫的方面,是以地界為限;從縱的方面,不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但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這種及於地上及地下的效力,並不是無限制的。這種限制主要有兩方面:(1)內在的限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以人力所能支配並滿足所有人的需要為要件,即是說,土地所有權的支配力,僅限於其行使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范圍。對此范圍外他人在其地上及地下的干涉,土地所有人不得排除之。例如,地下開鑿隧道、地上通航飛機,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排除。(2)法律的限制。法律對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很多,除了相鄰關系的規定外,還有國防、電信、交通、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名勝古跡等方面的限制。
(二)國家土地所有權
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歸納起來,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有:
(1)城市市區的土地。在我國對於城市市區的認識是十分模糊的,這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的問題。一般來講,城市市區的土地,是指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縣城所在鎮市區的土地。這些土地主要不是農業用地,而是工業、交通、文化、建築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雖然由國家享有其所有權,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由國家直接使用、經營,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也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有以下三類:(1)村農民集體。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具體地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3)土地如果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所有權的概念
房屋所有權系以房屋為其標的物,它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在我國,根據房屋坐落的位置不同,可以把房屋分為城鎮房屋和農村房屋。城鎮房屋是指坐落於城市(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農村房屋是指坐落在農村(包括未設建制的村鎮)的房屋。我國對城鎮房屋的管理制度較農村房屋要完善一些。例如,城鎮房屋都已普遍實行了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消滅登記,而農村房屋則還未完全建立房屋產權登記制度。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課題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需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客體。這些條件有: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他部分隔離。至於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立性,應依一般的社會觀念確定。例如,一個住宅單元通過固定的樓板、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成為獨立的住宅單元,其內再以屏風分隔成數個部分的,即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的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如果該區分部分必須利用相鄰的門戶方能出入的,即不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通說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茵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關系所生的管理權。
(1)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專有部分是在一棟建築物內區分出的住宅或者商業用房等單元。該單元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與使用上的獨立性。
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即對該部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性質上與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但此項專有部分與建築物上其他專有部分有密切的關系,彼此休戚相關,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區分所有權人就專有部分的使用、收益、處分不得違反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例如,就專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響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安全時,不得自行為之。再如,就專有部分為保存、改良或管理的必要時,有權使用他人的專有部分。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共有部分既有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地基、屋頂、梁、柱、承重牆、外牆、地下室等基本構造部分,樓梯、走廊、電梯、給排水系統、公共照明設備、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通信網路設備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等公用部分,道路、停車場、綠地、樹木花草、樓台亭閣、游泳池等附屬公共設施;也有僅為部分建業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鄰專有部分之間的樓板、隔牆,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樓梯、走廊、電梯等。其中,對於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車庫的歸屬,我國物權法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其次,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但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共有部分為相關業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單獨轉讓。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業主依據法律規范、合同以及業主公約,對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並按照其所有部分的價值,分擔共有部分的修繕費以及其他負擔。
(3)業主的管理權。基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構造,業主在建築物的權利歸屬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並基於此一共同關系而享有管理權。該管理權的內容為:
第一,業主有權設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為管理區分所有的建築物,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業主有權決定區分建築物相關事項。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5)項和第(6)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㈢ 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分類 舉例說明

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主要被區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一)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利潤、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法人,包括從事工業、農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的經濟組織。相當於傳統民法理論中的營利性社團法人。
根據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資者的國籍及投資方式等,企業法人又可作以下分類:
1.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即國有企業法人,是由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法人,它們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主導地位。國有企業法人對國家交給其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享有獨立的支配權利。
2.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是勞動群眾按合作化原則集資建立起來的企業法人。我國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國家對個體農業、手工業、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產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的財產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3.私營企業法人
私營企業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的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4.聯營企業法人
聯營企業法人是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事業單位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是外國合營者與中國的公司、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
6.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是外國合作者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合作條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合作各方對於利潤分配,風險分擔以及合作企業終止後剩餘財產的歸屬,由合作合同予以規定。
7.外資企業法人
外資企業法人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業的公司化改造成為一個發展的潮流。在這種情況下,單一所有制的企業逐步為多種所有製成分並存的企業形式所替代(例如,在原有的國有企業中,通過吸引外資或吸收其他投資,注入了其他性質的資本,即由國家獨資變為國家控股或者參股)。所以,上述企業法人的分類的意義逐漸減小。
(二)非企業法人

非企業法人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其他社會活動的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的規定,非企業法人又分為以下幾類:

1.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具備法人條件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機關法人從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獲得活動經費(預算撥款)。如各級政府機關、人民法院等。
2.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依法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學技術等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如學校、醫院、科學院、文藝團體等。
3.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人民群眾按照法定程序自願組織起來進行非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類社會組織。如工會、婦聯、學聯、各種學會及研究團體。

㈣ 關於民法所有權的客體

民法上沒有所有權的客體,只有民事權利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知識產權的客體,人身權的客體等等。
所有權是物權的范疇。
所以我想你在這題中所說的「所有權客體」應該指的是物權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於人之外的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財產。
日月星辰不是我們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所以他們不屬於「物」,因此就不是所有權的客體。
關於人的假肢。假肢作為一種商品或物品的時候,是一種存在於我們人體之外的,能被我們利用和控制的,並且能夠滿足我們、尤其是需要假肢的病人的某種需要的財產,故而它是一種「物」,也就是所有權的客體。
但是這里說的是「病人身上的假肢」,首先,它在病人身上,充當著病人身體上一種器官的功能、成為病人身體的一部分,這時他就從物權的客體轉化成人身權的客體了,不符合「物」的定義,因此就不是所有權的客體。當有一天假肢從人身上取下來時,它才又一次成為物。

區別它是不是「物」(所有權客體),就看他是在人之外還是在人之內的,關鍵就在於看他能不能和人體分割,如果它作為這個人身體的一部分,那就是不能和人分割的,他就屬於人身權的客體了。
舉個例子,心臟起搏器,這個本來也是物,也是所有權的客體,但是當他裝進人的身體內時,你想人的心臟跳動就靠他了,是不能分割的,他就不再是物了。同理假肢也是這個道理。簡單的說就是當人像依靠我們身上的每一個器官一樣地依靠它,它就不再是物了。
再比如頭發,在我們身上的時候是我們的人身權的客體,但是剪下來了,它就能賣錢,就變成物,也就是所有權的客體了。

這題我覺得B可以使客體的,可能是出題人區分物權和知識產權吧

㈤ 民法:如何理解所有權的完整性

所有權為定限物權的基礎。定限物權,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僅限於一定范圍內對標的物為支配,故學理上稱所有權為全面的支配權,稱其他物權為一面的支配權,並將所有權系對標的物全面支配不可分割的特性,稱為「完全性」或「完整性」。
強調所有權的全面性特徵,具有否定分割所有權的意義。故日耳曼法上的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我國歷史上固有法中的大租權與小租權、田骨與田皮等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分割所有權觀念與制度,與對標的物為全面支配的近代所有權觀念並不相容,在近代民法中已無存在餘地。

㈥ 關於民法所有權的客體

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有體物、特定物和獨立物

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財物,而且該財物必須是有體物、特定物和獨立物。智力成果不是所有權的客體。另外,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實質上是所有權,但卻不能說有價證券是所有權的客體。

㈦ 簡述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

第三十二復條 物權受到侵制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哪些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佔有
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佔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佔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佔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這是對非所有人佔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佔有權利。非法佔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佔有。
第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這是對非法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惡意佔有則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
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處分

㈨ 我國現行民法體系關於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這個問題問的范圍有些大,我國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是很多的,如下: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㈩ 民法所有權四項全能舉例子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個權能。
擁有了4項權能,便完全擁有了所有回權。
但這四項答權能往往是相分離的。比如出租,就把佔有和使用的權能過渡給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權能應該是處分權,其他三個權能都可以讓渡,但如果處分權都讓渡了的話,就標志著所有權徹底轉移了。用通俗的話說區別,就是佔有不一定表示擁有所有權,但有處分權就一定擁有所有權。

舉例:比如你把你的東西無償借給朋友,那麼「佔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都被你讓渡了。 這時,所有權歸誰?當然還是你了——你有權收回,有權出租,有權出賣,有權做任何處置,這就是處置權!所以說,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核心的權能,是擁有所有權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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