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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增收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2-25 17:54:14

『壹』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准

根據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和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來判斷收取標准。

『貳』 土地轉讓涉及稅費怎麼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轉讓出讓方涉及稅費:

1.營業稅

根據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准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稅率(%)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4.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土地轉讓受讓方涉及稅費:

1.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3.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2)土地使用權增收標准擴展閱讀:

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土地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準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徵用、拆遷范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征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註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准,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叄』 什麼是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標准

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是什麼?如何計算土地出讓金?在此特收集相關資料以供參考。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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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土地使用權跟劃分標准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劃分有其特定的現實意義和作用,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兩者的基本內涵也可以看出,兩者基本內涵差別如下: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權屬的穩定性;4、權能的分離性。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徵用,徵用的不僅是土地還有附帶的權益,所以就需要補償拆遷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和青苗補助費等。徵用之後土地的使用權人會發生改變,農民自然失去使用權。商業的徵用和國家徵用的區別主要在於,國家徵用是為了公共利益是強制的徵用,例如三峽工程徵用了很多土地,當地人不得不搬遷。而商業徵用沒有絕對的強制性,要是大多數不同意就徵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補償標准不一樣。

『伍』 劃撥土地徵收補償標准

(一抄)劃撥土地徵收補償范圍
(1)拆遷對劃撥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4)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劃撥土地徵收補償標准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土地性質分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兩種,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屋的評估價值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土地證證載的院落部分,在城區內目前劃撥的按375/㎡;出讓的按750/㎡進行補償。

『陸』 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和具體計算方法

土地出讓金的分類與計算
1.什麼是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2.土地出讓金的分類與計算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71號地塊面積為2.38
萬平方米,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並投資5300
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一般要佔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一塊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橋、一條道路或一個停車庫等建築物來償還地價。

『柒』 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拆遷補償標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7)土地使用權增收標准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賠償標准:

一、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可獲得的金額

房屋徵收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由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非營業性房屋無此項)

二、採取房屋產權置換方式補償的差價

房屋徵收產權置換補償差價的金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房屋裝飾裝潢的價格(協商或者評估定價)-獲得的產權置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三、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搬遷所需的實際費用或者雙方協商約定的數額

四、臨時安置費用

臨時安置費用=自未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費+超出過度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五、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法

根據房屋被徵收之前的收益、停產停業的期限的因素綜合確定,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金額先由徵收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根據營業性房屋的前幾年的年平均收益來計算,平均值乘以停產停業的年限;

3、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捌』 城鎮國有土地徵收的最高標準是多少錢1平方米

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30—2元/平方米內。
城鎮國有土容地補償費(原空閑土地使用費)
含義: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補償城市政府進行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的費用。
收費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征撥用地補償安置標準的若干規定》(新政發〔1992〕65號)第三條「國家建設征(撥)用城鎮規劃區內的空閑地必須收費」。第四條「城鎮規劃區內的舊城區改造或房屋改建時,其地面附著物(含房屋、樹木及其它設施),按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補償。其土地按空閑地標准收費」。
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附表一第五項第1款第(2)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取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30—2元/平方米」。
收費標准:在城市規劃區內區分建成區內和建成區外每平方米30—2元。

『玖』 國務院規定的國有土地出讓金標准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9)土地使用權增收標准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必須在出讓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出讓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間,國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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