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所有權的限制
① 限制物權優於完全物權有哪些例外
1、基於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規定某些物權不得有優先秩序,或者發生在後的某些物權有優先於發生在前的某些物權的效力。
我國海商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海商法第23條第1款還規定了因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如果後於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船舶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及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而發生的,則應當先於上述款項受償。
2、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學者又稱為租賃權的物權化」。
(1)物權所有權的限制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並存債權和物權時,無論物權在債權止前或之後成立,都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包括所有權的優先性,用益物權的優先性,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但是物權優先於債權有個例外,那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當於把租賃權物權化。
② 所有權是不是有期限的物權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1]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③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3)物權所有權的限制擴展閱讀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④ 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⑤ 什麼是限制物權
限制物權(台灣稱為定限物權,德語為beschrtes Sachenrecht,日語為制限物権),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權利。舉例來說,為了擔保債權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限制物權與「絕對無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權(完全物權)相對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不同於以前的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或者分割所有關系。限制物權與所有權有著本質的差異。即,所有權是物權的根源,而限制物權是非根源性的,換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內被擬定的一種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權中各方的權利是同質的權利,僅僅在量上存在差異。 近代民法將對物的支配方法分為根源性,非根源性兩種,限制物權是根據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權人的自由意思而創設的。因此,也可以說限制物權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權。在這種意義上,限制物權具有他物權的性質。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限制物權不具有他物權的性質。 民法中所認可的限制物權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價值的權利,後者是把握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
⑥ 限制物權是什麼意思
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的體現,如繼承法上的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就取得所有權,未經登記變更轉讓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就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⑦ 物權法:對於物權所有權的侵害,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侵害物權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
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是物權版法內容的權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侵害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20年.最關鍵的是這個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就是如果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則不存在超過時效的情況。
⑧ 為什麼說財產所有權是唯一完整的物權
財產所有權完全性,是指所有權是對物的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回權,囊括了佔有答、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且所有人行使這些權能只受法律的規制,而不受他人單方面的限制。
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8)物權所有權的限制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39條規定: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40條規定: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