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徵收印花稅嗎
A. 接受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的印花稅
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內業稅容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B.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什麼稅目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根據不同抄征稅項襲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C.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根據 2012年 4月 25日下發的《關於明確財產和行為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 2005〕 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156號)相關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與契稅計稅依據一致,配套費和拆遷補償費應列入印花稅征稅的計稅依據按核價計算徵收印花稅。」
D.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也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財稅[1988]25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提示:根據文件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也需要交納印花稅。
E.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印花稅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所以政府出讓土地要交合同印花稅,按所載金額0.5‰貼花。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
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徵收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對方單位名稱、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F. 土地使用權轉讓如何繳納印花稅
轉讓一塊土地使用權,應該按照轉讓合同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如果轉讓合同金額是560萬元,此項業務需繳納的印花稅:560*0.05%=0.28萬元。
G. 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稅,是不是也應當計入土地成本
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稅應當計入土地成本
H.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印花稅的問題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內昨天的行為。美國容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I.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J. 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不要交印花稅
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0.05%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回花稅若干政答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納稅人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