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賣使用權違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1)車位賣使用權違法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㈡ 開發商賣停車位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嗎
您好,《物權法》當中關於車位及車庫歸屬的界定。
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開發商賣車位不一定違法,要看車位的位置及合同約定。望採納謝謝
㈢ 車位使用權可以買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在沒取得車位產權錢預售合法嗎
有所有權可以出賣或出租。有預售許可證也可以預售。
若其有違規行為,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舉報。
㈣ 小區地下車位,有18個車位,共用一個產權,現在開發商售賣使用權,買的話沒單獨產權,只有使用權,這類
僅憑提問所述,無法作出判斷。因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是租賃,也可內以是出讓(買容賣)。即使是出讓(買賣)所得,即所謂的擁有了產權,其實質也只是擁有使用權。
一、作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即使是出讓(買賣)所得,即所謂的擁有了產權,其實質也只是擁有使用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是不可能擁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的。
二、所謂的擁有產權的車位,意味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合同明確約定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則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則將來到期後,還要重新購買。這跟租賃有期限,在法律上其實又是一樣的。
㈤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5)車位賣使用權違法擴展閱讀: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㈥ 房和車位一起出售,車位未產權只有使用權,買方拒付車位款,是否起訴對方賠償違
這是買方不明白這個事情,不僅車位沒有產權證,就連地下室儲藏間也沒有產權證內。你可讓對方到房容管部門去打聽打聽。若還是拒付車位款,就不要將房鑰匙交給對方或取消買賣協議。再有就是在房屋買賣協議中是否將房子和車位分為兩部分計算款項。
㈦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7)車位賣使用權違法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