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的使用權
⑴ 拆遷安置房土地使用權是永久性贈與過房後是70年便用全嗎
拆遷安置房土地使用權是永久性。藏語過房後是70年。這種如果是永久性的話,贈予以後也是永久性的。
⑵ 使用權房拆遷怎麼賠償
使用權
一按當地政策
二另外安置或者使用權終止
⑶ 關於拆遷和安置房產權和使用權的問題!專業人士進!
房地產相關問題知識問答1、 住房二級市場包括哪些方面?答:住房二級市場包括:商品房、允許已購公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及居民個人之間不同產權性質、不同地域之間的房屋買賣、置換。2、 什麼是二手房?答:二手房是指非開發商出售的、由房屋產權人或購買人轉讓的房產。包括已取得權證需要轉讓和尚未取得產權證需要轉讓的房產。包括私房,單位自管房、二手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等等。3、 什麼是已購公有住房?答:指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所購得的住房。4、 什麼是解困房?答:是指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專門修建的用於解決特別困難戶的擁擠住房問題的住房。5、 什麼是房改房?答:經房改部門批准房改或經售房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房改並報市房改辦備案;且已簽訂住改合同並按房改政策規定繳清購房款的。6、 什麼是房屋拆遷?答:房屋拆遷是拆遷人在建設活動中,因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對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轉移屬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產權益的行為,它是房地產權益轉移的一種特殊方式。7、 什麼是商品房?答:應具備以下條件:a、 向開發商購買的且已簽訂購房合同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b、 已交清購房款(持有全額購房發票);c、 房產未設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門限制許可權(如查封、凍結)。8、 已購公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答:需要條件是:a. 取得《土地房屋權證》;b. 開具家庭住房情況證明;c. 已按規定補清超標面積房屋價款。 土地房屋權籍登記9、 證的辦證依據和基本條件是什麼?答:土地房屋登記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的具體要求,進行受理登記、審核、確權發證。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土地房屋權屬來源合法;(2)四至界限清楚無爭議;(3)面積准確。10、拆遷安置房因原業主死亡,暫未辦理繼承,能否按原業主名下登記產權證?答:被拆遷房屋原權屬來源清楚,但業主已死亡,暫時不能辦理繼承的,由申請人(繼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證人)出具具結保證書後,根據規定,其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業主名下確權發證,但應註明「業主已故」字樣。11、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前已實際發生變更,如何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答:被拆遷房屋權屬來源清楚,拆遷前因業主死亡而發生繼承或買賣、贈送、析產等並經公證或法院裁決,但未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仍按原業主名字簽訂的,若涉及買賣、贈送、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補交契稅,給予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若涉及繼承、析產、按實際發生行為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12、幾種不能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情況答:不能辦證的情況還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幾種:(1) 完全沒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續的;(2) 用地、建房手續不齊全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3) 房屋未竣工或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的;(4) 四至界址、界限不清,權屬有糾紛、爭議的;(5) 超建、超占以及改變用途的部分未經依法處理的;(6) 購房手續不合法、不齊全的或未全額交清購房款的;(7) 重復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權利的房屋;(8) 購房主體本身存在問題的,如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或法人單位已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已故未辦理繼承的等等。13、商品房、房改房和拆遷安置房這三類房屋辦證需具備哪些基本條件?答:這三類房屋辦證需具備的基本條件概括為:(1)符合城市規劃;(2)房屋已竣工;(3)購房(安置)手續合法、完整齊全。具體如下:A.商品房:A、已簽訂購房合同且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b、已交清購房款(持有全額購房發票);C、房產未設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門限制權利(出查封、凍結)。B.房改房:a.經市房改辦批准房改或經售房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房改並報市房改辦備案;b.已簽訂住改合同並按房改政策規定繳清購房款的。C.拆遷安置房:a.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經市拆遷主管部門確認的,可按確認書的內容辦理權屬登記。b.拆遷安置房產權辦理,均由拆遷人統一辦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注銷登記,報送拆遷協議確認,統一繳交相關稅費及申辦領取土地房屋權證。14、建設項目未經批准怎麼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答:對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按如下辦法處理:(一)1990年4月1日之前開工建設的項目(含城鎮私也房屋)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或與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指標、內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紅線的,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予以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二)1990年4月1日之後開工建設的項目為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須經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同意後給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辦理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但其餘批建手續完整的建設項目,經權屬調查項目用地四至清楚無權屬爭議的,可按建設年份的標准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予以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15、建設項目實際建成後部分與規劃批准指標、內容不一致的如何辦理土地房屋權證? 答:1990年4月1日之後,建設項目實際建成後部分與規劃批准指標、內容不一致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每棟建築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續完整,實測總建築面積超出規劃批准面積1%以內(含1%)的,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直接收取增容地價;大於1%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同意後按規定收取增容低價。(二)對於有超幢、超層、部分改變房屋用途或性質的建設項目,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可先對符合規劃批準的幢、層和未改變房屋用途或性質的部分予以辦理權屬登記,其餘部分須經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同意給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三)凡建築主體超出所批准紅線范圍的,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後同意給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16、房屋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能否辦理產權登記?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的非商品房住宅項目,經市土地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開發單位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辦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建設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或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處理。17、什麼是土地權屬爭議?答: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歸屬爭議。18、土地權屬爭議應向誰提出申請?答:根據2003年1月3日頒布的《國土資源部17號令》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19、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答:(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請求和事實根據。 20、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答:對於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土地權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21、什麼是房產測繪?答:所謂房產測繪是指運用測繪技術和手段。採集和表述房屋有關信息的活動。22、目前施房產測繪所依據的標準是什麼?實施房產測繪,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地相關規定執行。23、商品房面積由誰來申請測繪?答:目前購房人辦證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及時對已竣工的房屋實施測繪、不能及時將由其提供的辦理差全所需的有效齊全的資料保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維特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審核後用於目前房屋權屬登記。24、商品房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時如何處理?答: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但經規化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之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因上述原因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25、商品房建築面積的組成?答: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26、共有建築面積的組成?答:共有建築面積分為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和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1、共有建築面積的一般內容:幢內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配電室、設備房、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公共設施用房、值班警衛室等。以及在其它功能上為整幢、某一層或某幾個單元服務的為基本生產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2、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內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割牆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1)、獨立使用的地下室或為多幢服務的地下室(地下車位、車庫、倉庫、自行車或摩托車集中停放部位等)、地上雜物間、車棚、車庫、為他幢和多撞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公共設施用房等。)2)、作為人防工程(含平戰兩用)的地下室、避難層(室)以及分期建築過程中的跨期服務的公共設備用房和管理用房等)。3)、按規劃批建層高建設的層高大於2.20米的技術(結構)轉換層、避難層、室內「空中花園」以及底層架空用作綠化、公共不開放空間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設備用房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4)、獨立建造的變配電房、水泵房、值班警衛房、管理用房等附屬配套設施用房。5)、扣除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和本條前4款內沒有羅列的建築部位。 27、什麼是地籍調查?答:地籍調查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和技術規程,對申請登記的宗地現場核實其權屬、位置、界線、數量、用途等基本情況的行政行為。 28、為什麼要進行地籍調查? 答:因地籍調查的情況記錄於地籍調查表上,作為土地登記、核發證書的重要基礎資料,所以它是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實質審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地籍和保障上的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的土地制度。 29、地籍調查為什麼要權利人簽字?答:地籍調查是對土地使用權人權利范圍、位置、大小等進行的法定調查,每綜土地的各條界限都需要與相鄰的權利人相互以簽章方式共同確認。履行指界簽字手續,明晰產權范圍,是避免日後發生土地糾紛的一項重要手段,並且可以更好地保障權利人對自己的合法土地房屋的處分、佔有、使用、收益權。因此,按法定程序履行指界簽字手續,是每個房地產權利人應盡的義務。 30、農村房屋可以抵押嗎? 答:農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如何抵押,國家尚無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國土《籍》字2號)《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集體土地上土地房屋的抵押,應局限於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鄉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至於農村村民的住房因其宅基地不得抵押而受到限制。申請人持有的文件或證照已遺失的,應提交相關證明(需由檔案管查檔核實的,應提供檔案管證實材料),經登報公告遺失滿一個月無異議的,可確認其提交的相關證明有效。 32、鄉鎮企業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設的有效文件或證照;建築物質量檢測報告或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下列材料均為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設的有效文件或證照:原土地管理局核發的相關文件;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鄉鎮企業用地批文、紅線圖及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經規劃管理部門及用地審批部門簽署處理意見並蓋章或相關證明材料。 34、買房前應對開發商和項目有哪些方面的了解? 答:(1)通過營業執照和房地產企業資質證書,了解開發商的資信。(2)通過土地使用權證書,了解土地的性質及權屬狀況。(3)通過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了解項目的用地規劃和建設手續。(4)買期房的通過查看預售許可證,買已竣工的房屋通過現售備案,了解項目銷售的合法性,及該房屋是否在許可銷售的范圍內。(5)通過國土房產局查詢服務,了解該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查封。 35、開發商將在建樓盤做擔保申請貸款,這種抵押房能否購買? 答:根據當地市場規定,預售商品房設定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應先辦理該套商品房的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因此買方在購買該種抵押房時應先要求開發商注銷抵押。 36、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買方如何有效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答:根據當地市場相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實行備案制度,未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買方應在簽訂合同後要求開發商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若開發商不來辦理,買方也可前來辦理,以防止所購房產出現「一房多賣」、「先賣後抵」等現象,切實保障自身權益。 37、開發商有權出售露台嗎? 答:根據有關規定,露台屬於共同部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將露台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38、買方在支付定金後對所購商品房不滿意,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答:如果簽訂了認購協議,不是買方單方面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簽定的,買方有權要求退回定金;屬於買方違約的,開發商有權不退還定金。 39、高檔住宅與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答:依照的規定,高檔住宅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住宅:(1)別墅、度假村;(2)住宅每單位建築面積售價島內超過5000元/平方米,高檔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為普通住宅。 40、如何知道欲購買二手房能否辦理產權證?答:如果二手房現在的使用人沒有產權證,則不能辦理房產轉讓過戶手續;如果已具備產權證;通過向市國土房產局綜合服務大廳查詢,確認該套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或者其他權利限制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辦理過戶、產權登記手續。41、婚前單方按揭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款,房產權屬如何確定?答:婚前購買並辦理按揭的商品房,從所有權歸屬上應認定為婚前財產,但對其中婚後按揭款共同繳納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 42、購房合同上簽夫妻兩人名字,辦理產權證時,能否只登記其中一人名字?答: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上簽定的購房人來認定的。但在商品房竣工之前,合同簽定雙方可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辦理合同增、減名手續(限於直系親屬);若商品房竣工後,產權證只能按購房合同簽定的購房人登記產權人。 43、兩人以上合購一處房產,能否按比例登記產權?答:兩人以上合購同一套商品房,購房者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為共有房屋。房產證的登記內容中,包括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額,可以體現共有情況。此外,共有權人可以申請頒發房屋共有權證。 44、已辦理產權證的兩人共有房產,如何過戶給一個人?答:可以通過買賣或贈與的方式進行。由兩人簽定買賣合同或辦理贈與公證、房產評估後,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45、監護人能否將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於投資?答: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慾將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於投資,要視為投資的目的是否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若投資是為了其他目的,監護人不能做出該行為。 53、房屋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能否辦理產權登記?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的非商品房住宅項目,經市土地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開發單位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辦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建設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或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⑷ 拆遷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麼區別,包括土地性質。
商品房是指私人建造的出售的房屋,可以自由買賣。安置房是政府進行拆遷或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時對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造的房屋,屬於經濟適用房性質,它和商品房不一樣,在前五年內是不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而五年後上市交易需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在當地政府的政策范圍內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當安置房可以自由買賣時,它就具有了商品房的性質。
安置房與商品房在價錢上是有區別的,安置房那是政府拿自己家的地用自己家的錢蓋的房子,所以價錢上相對便宜一點,但商品房是開發商從政府手中拍賣得來的,拍賣啊,這是什麼概念,價錢肯定蹭蹭往上加!導致開發商拿到土地的價錢超級貴,再加上開發商還要大量的買磚買水泥,投入了太多的成本。於是我們買房子時價錢也非常的貴,比安置房貴的不是一點半點!小編覺得,我們之所以買房子如此的貴,就是因為開發商買地的時候也很貴。但是,安置房買著雖然便宜,但你要裝修好一點的話還是要花很多錢的。但是商品房不一樣,人家講究的就是服務和品質,只要你有要求,他們都會盡量做到。
還有一點,安置房可不是誰都可以買的,看它前面倆字「安置」就知道了,拆遷人在五年之內也就是拿到房產證之前是沒有買賣權的。但商品房是只要你有錢就可以買的,當然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小編覺得,現在大部分人還是會選擇去買商品房,雖然商品房比較貴,但是買安置房太麻煩了,你又不知道你買的安置房是不是合法的,而且有些人為了賺錢安置房也會被他們炒出天價的。
⑸ 如果拆遷,使用權的房子和有產權的房子會有什麼區別
使用權房是抄指房子的產權屬於單位、集體或者市區,居住人是租用房產,有居住權,但沒有所有權——只能住,不能抵押、不能出賣;居住人要每個月向房子的產權單位繳納每平米3.05的房費;這種房子的房本是一個租賃合同。
⑹ 拆遷安置房如何買賣
拆遷安置房產權齊全的話和普通房一樣買賣過戶,買賣雙方達成房屋交易意向後按下面流程操作:
1、買賣雙方商議好房價簽好合同後需要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結婚證、買賣合同、過戶確權審批表到房管部門網簽後交付房款,之後到房管部門測繪公司申請測繪,出具新的測繪圖;
2、雙方帶著(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委託的評估公司申請評估;評估公司受理後按評估程序對所委託評估房屋出具評估報告,繳納評估費。
3、雙方帶著(2)所述材料,到稅務部門申請繳納契稅;稅務部門受理後認真審核,出具契稅單,繳納契稅;申請繳納(或減免)營業稅、個稅,稅務部門受理後認真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納稅單(免稅單);
4、雙方帶著(3)項材料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管部門審批核准後,繳費後買方取證。
(6)拆遷安置房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因為拆遷安置房的特殊性,所以購房人在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時候,還需要注意被安置人是一人還是數人,如果是數人,應當經所有被安置人簽字,合同才生效。在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親自簽名,不能輕信某一個房產共有人,不能由某一個房產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代簽姓名,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風險。
購買這樣的安置房,不確定因素過多。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故不能確定的風險過多。比如說,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建議,簽訂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中要明確約定雙方辦理產權過戶的時間、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等。
⑺ 永久使用權的房子拆遷問題
如果原來產權單位已源不存在,對該房屋的拆遷只能按照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對待。但是如果該房屋使用人只有這一套房屋用於居住,一般為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拆遷人應為其安排住處或將建好後的安置房供原使用人繼續租住,但是使用人要支付相應租金的。
永久使用權,在法律法規上並無規定,和土地使用證不一樣,不存在房屋使用權證這一說。
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也就是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權證),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補償。
實踐中也有拆遷人願意對使用人進行補償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協議,任何法律法規也不會干涉。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拆遷人不願意,的主張和要求也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據,因為畢竟不是合法的被拆遷人,不具備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資格。
⑻ 如何分別拆遷安置房 和商品房 房產證上會有註明嗎
沒有·但安置房是小產權房子,所以是一個集體所有的大房產證,而有些人是通內過一容些後門渠道來用大房產證辦的房產證,所以小產權只能私底下買賣,不能明買·因為小產權只有居住權無買賣權·而商品房可以自由轉讓買賣,這很好區別找一個房屋中介公司他們會幫你查清的···
⑼ 動遷安置的公房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
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
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
年被廢止了。2002
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