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費土地使用權
A. 新准則下土地使用權計入什麼科目
具體要看情況而定復:
如果企業制購買土地使用權是為了出租賺錢租金的,應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計量模式下,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如果非房地產企業購買的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造物的等其他相關用處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然後每月攤銷計入成本費用中去。
如果是房地產企業購買的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商品房等的,應做為存貨,計入開發房屋的成本里去。
如果是房地產企業購買的土地使用權是為自己建造辦公樓等的,應計入無形資產。
B.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按照財產收取訴訟費
要看案件的性質,如果是行政賠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其他財產(民事)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訴訟費用。
法條鏈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2、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3、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C. 哪些費用可以歸入土地使用權
,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出讓金肯定是入土地的成本
D.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費用可以進無形資產核算嗎
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為企業無形資產入賬,在合同列明的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記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
E.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計入管理費用還是製造費用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成本等)。某項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F. 土地徵用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區別
親,我告訴你第二個。開發間接費用時相對於房屋成本而言的,但是歸根到底是可以計入到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裡面去的,雖然叫費用。 但是,房地產開發費用是計入當期損益的,不能計入成本,不按照房地產項目來歸集和分攤,所以區別就是在這里,字面上很是迷惑人。
G. 土地測繪費計入什麼科目
土地測繪費入賬應當分情況討論:
1、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土地測繪費,應當計內入「管理費容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2、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築屋測繪費計入什麼科目,應計入「在建工程」科目。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3、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房地產時發生的房屋建築屋測繪費,應計入「開發成本」科目。
借:開發成本
貸:銀行存款
(7)勘探費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H. 土地使用權具體可以包含哪些費用
一、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繳納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使用權出讓金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雲南省規定的有關標准。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向中方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由場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等費用)和土地使用費組成。企業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綜合計算逐年交納。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投資開發雲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中方企事業單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者由中方企事業單位交納場地使用費。
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按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年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