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售房人不是所有權人
Ⅰ 法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開發商以種種理由拖延退還買房人已付購房款,房子的所有權還屬於買房人嗎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文書已經生效,您就不是房屋的產權人了。您可以憑已生效的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Ⅱ 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買賣合同無效。至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物內的所有人容,才有處分物的權利;
其他任何人無權對他人的物進行處分(處分包括:買賣、贈予、繼承等等行為),
無權處分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對他人的所有物進行處分的行為均無效。
Ⅲ 房屋買賣協議書
買賣協議書是一方將具有所有權的物品轉移給另一方。對方並將支付金錢所簽下的協議書,買賣是商品交換最常見的形式,為了在交易之後不產生糾紛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就需要簽訂買賣協議書。在最後簽字的那一刻懼具有了法律效應,任何人不得侵犯。下面,土巴兔小編將為大家提供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給大家參考。
甲方(賣方):簽名乙方(買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甲方乙方就某地房屋買賣相關事項,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一下協議。
1、甲方自願將坐落在某市某區某地一座房子買給乙方(房屋面積130平方米,包括一個一塊小平地),其中與房產相關的土地所有權一並賣給乙方(附上房產復印件)
2、甲方必須保證房產的所有權清楚。
3、雙方協議的上述房屋及相關建築總共壹佰叄拾萬即130萬元,在簽訂合同後乙方需要支付甲方定金叄拾萬元,即30萬元。
4、由於房屋不支持按揭買賣,在協議書簽訂後2個月之內,乙方將支付房屋總額除定金之外的所有金額
5、辦理房產的一些列相關手續費都由甲方承擔。
6、當乙方支付了定金後,甲方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過戶相關手續,乙方接手房產後盡快向甲方支付剩餘金額。
7、甲方要在辦理完所有手續一個月之內將房子交給乙方,並保證房屋無任何擔保,無人出租。無水費、電費、物業費拖欠等。
8、協議書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應,在乙方支付過定金後,雙方無論哪一方毀約,需要向對方支付五十萬人民幣,逾期一日加五百。
9、房屋在過戶之前,甲方不得毀壞房屋結構、不能移動的設施如牆壁、地面、柱子等。可移動的傢具除外。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編後:一份簡易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差不多就是這個樣子了,除房屋之外,像商鋪、二手車輛這些協議書也都可以這么寫,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Ⅳ 如何認定未經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之效力
合同有效,只是房屋不辦理轉移登記,所有權不發生變動。買房人可以要求賣房人協助辦理轉移回登記
《物權答法》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Ⅳ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權是否轉移了為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不一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因為簽訂購房合同,不一定房屋已經過戶的,如果已經過戶,那麼房屋產權發送了轉移。
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一、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二、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三、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五、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六、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房產證過戶辦理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Ⅵ 我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我簽訂了買賣合同,這個合同有效嗎
如果有產權人的授權,或是簽訂合同後得到產權人的追認,合同是有效的,否則視為無內權處分,屬於無容效行為。如果是合理價格有償轉讓並且依照法律規定已經辦理物權變動登記,則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有效,由簽訂合同的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
Ⅶ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已產權登記,買受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權 202.196.64.6
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自始不成立,過戶登記行為也是無效的,依據我國物權法規定,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有權要求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Ⅷ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沒過戶我是房屋所有權人嗎
如果來已經還未過戶到買方名下,由自於該房子實際仍屬於賣方。
因此賣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此時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Ⅸ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全款付清,未辦過戶,出賣人死亡後該怎樣辦
需要死者合法序列繼承人,辦理完畢繼承,辦理處繼承人名義房產證,之後,確權,住房屬於繼承人所有,然後由繼承人,出面和你辦理過戶,履行死者和你簽署的買賣合同。如果繼承人拒絕辦理,你可以憑當初買賣合同和付款憑據,起訴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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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知識產權歸屬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交付的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交付時間的推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佔有標的物與交付時間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