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典著作權
『壹』 日常使用詞典算是侵犯著作權嗎
出於非法營利目的使用才算侵權
中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中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貳』 成語詞典或現代漢語詞典等的編寫者享不享有著作權
成語詞典或現代漢語詞典等的編寫者是否享有著作權,要根據該作品的實際情況確定。
基於詞典、辭書創作編纂的特點,辭書、詞典類作品大多是在繼承前代詞典的基礎上加以調整、編輯和豐富。在創作過程中,編者可能會在大量沿用先前詞條的前提下,對其中的部分詞條或詞條項下的若干義項進行重新創作,亦可能對部分詞條進行原創翻譯,因此,對詞典構成何種類作品,存在爭議。
具體情況可參考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權司[1999]第37號解釋。
X X 省版權局版權處:
收到"關於詞典有關版權問題的請示",現答復如下:
根據來函中提供的情況,即,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X X 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的"標准名詞",是對於科學概念進行漢語訂名,同時附以相應的英文名稱,其編排方式為:正文按子科學分類羅列;漢英索引按照漢語全部拼音和四聲二因素排列;英漢索引按照通用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對於編寫單位對這類詞典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問題,我們認為,此類出版物不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一)項對於"編輯"的解釋,"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也就是說,它們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是一類不具獨創性的資料庫。對於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非獨創性資料庫如何保護的問題,我國目前尚未立法,超出了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但是,此類資料庫的完成,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如果原樣復制的,應當被禁止;如果以新的編排方式利用,在何種程度上為合法行為,而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尚無法律依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X X 省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法律法規處:
我省一作者,按照作者本人獲得專利的詞典編排方式,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並由X X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中的"標准名詞"進行編排,編寫了《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
《X X名詞》等三十本書的"標准名詞"的編排方式為:正文按子學科分類羅列;漢英索引按照漢語全部拼音和四聲二因素排列;英漢索引按照通用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的編排方式分別為:《 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是以漢語詞彙的簡拼為據,例如"西半球"一詞,由漢語拼音的首字母組合"XBQ"在詞典中定位;《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是以英文單詞詞首二字母和末尾字母組成的詞碼為據,例如"angle",由an/e在詞典中大致定位。
現就有關版權問題請示如下:
1."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編輯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是否享有著作權?
2.《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只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標准名詞"按照自己獨特的編排方式進行使用,是否構成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著作權的侵犯?
3."《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只對科學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中"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標准名詞"按照自己的編排方式進行使用,是否構成對科學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侵犯?
特此請示,請批示。
『叄』 當前的金山詞霸,靈格斯,有道等翻譯軟體侵犯詞典的著作權嗎
詞典,很難作為版權保護的標的,除非詞典的選擇或條目編排、版式設計等具有獨創性。單純的知識內容屬於公共領域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肆』 字典、詞典是否為作品,若是,搬用其中的詞條是否侵犯著作權
關鍵看你這個「搬用」是怎麼個搬用,如果你是在自己的文章或論點里引用,標明詞條的出處或引用出處,是不侵權的;但如果你是大篇幅引用別人字典、詞典中的內容來編另一本字典、詞典,那肯定是侵犯著作權的。
『伍』 標識與標志有什麼區別
標識與標志沒有區別。
標志,又寫作標識,是生活中人們用來表明某一事物版特徵的記號。它以單純、顯著、權易識別的物象、圖形或文字元號為直觀語言,除表示什麼、代替什麼之外,還具有表達意義、情感和指令行動等作用。標志,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表明特徵的記號。
(5)詞典著作權擴展閱讀:
標志的來歷,可以追溯到上古時代的"圖騰"。那時每個氏族和部落都選用一種認為與自己有特別神秘關系的動物或自然物象作為本氏族或部落的特殊標記(即稱之為圖騰)。如女媧氏族以蛇為圖騰,夏禹的祖先以黃熊為圖騰,還有的以太陽、月亮、烏鴉為圖騰。
最初人們將圖騰刻在居住的洞穴和勞動工具上,後來就作為戰爭和祭祀的標志,成為族旗、族徽。國家產生以後,又演變成國旗、國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標志
『陸』 演講稿的著作權應屬演講者還是撰稿人,剛才開心辭典說是演講人,但法律依據不明確,哪位大俠知道請指點迷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演講者的情況:
1、一日,劉備為了鼓勵軍心,對諸葛亮說:去,召集人給我弄篇演講稿,我要明天在全軍演講。諸葛亮回去後召集謀士絞盡腦汁,給劉備弄了篇演講稿,劉備一看文字還較通順,於是在全軍動聲動色的演講一番,將士們大受感動,於是赤壁大勝。
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很顯然,劉備是法人,諸葛亮等人的創作意圖也很明顯,就是為了劉備的演講,當然劉備承擔作品出爐的責任,所以說劉備是著作權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奧巴馬的演講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寫的,但是誰跳出來說奧巴馬的演講稿自己是著作權所有人,那肯定會被磚拍死。
2、諸葛亮去打孟獲,心生一計,想要動搖孟獲的軍心,於是派張飛給孟獲在兩軍陣前做一個演講,但張飛那水平寫的出什麼演講稿啊,就會說:吾乃燕人張飛。但張飛卻會孟獲的語言,蠻人和蠻人語言相通的比較快。於是乎,諸葛亮寫了一篇文章,交給張飛,張飛翻譯了後對孟獲軍姿哩哇啦一頓,孟獲軍不戰而降。
文章的著作權是屬於諸葛亮的,但是翻譯後的作品著作權是屬於張飛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為演講者的演講而為創作意圖的,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演講者都是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看有些人提問說:為領導寫的講話稿或者演講稿誰是著作權所有人,很多人認為是作者,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的,這裡面也牽扯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但演講稿或者講話稿不屬於職務作品之列,因為首先創作者是代表演講者或者演講者單位(一般,領導都是所在單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創作的,並且目的是為了讓演講者演講,演講者一旦公開演講,那麼就得對其演講的內容負責,演講者理所當然的是著作權所有人,適用著作權法一般原則,也就是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當然,如果演講稿未被領導採用,作者即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這時的演講稿就成為職務作品,但其擁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撰寫人的情況:
1 、赤壁大戰在即,東吳將士都被曹軍強大的軍事力量嚇破了膽,周瑜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勢在必行,於是連夜寫成了一篇《曹軍是玻璃製品之我見》的演講稿,准備即日演講,不料第二天箭傷發作,起不了床,隧將演講的任務交給了諸葛亮,諸葛亮對將士們講: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說一說他對你們的肺腑之言……
2、一日,蔣干到諸葛亮處閑逛,見諸葛亮寫的一篇《三分天下論》的演講稿不錯,順手拿起裝入袖中,後蔣干去周瑜處遺失此稿,周瑜一見覺得寫得不錯,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講,第二天諸葛亮怎麼聽周瑜的演講是自己寫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權。
3、周瑜對王朗這個人頗有研究,寫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講稿與諸葛亮賞析,諸葛亮這人記性不錯,在周瑜死後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於陣前,靈機一動,將周瑜寫的這篇演講稿對王朗演講了演講,王朗被罵死陣前,這事被周瑜遺孀小喬知道了,告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權。
好了,不胡扯了。演講、演說是人的思想通過語言的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即興的演說,我認為凡是可以表達演講者的自主產生的思想意識的演講,無論是事先有所准備的還是靈感突發的演講都屬於即興的演說,但照背別人的演講稿來演講的人如果沒有經過作者的許可,是侵權行為,其演說也不成為著作權法中所講的口述作品。
現在很多單位都搞演講比賽,有的比賽者往往從網上下載一篇演講稿背熟了就行,這種行為有可能引發侵權,所產生的演講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上述純屬於一個法律愛好者的說法,如有認真研究之人,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別忘把研究成果與我分享,我保證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呵呵
還有如有轉載、發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經本作者一水闌珊同意,否則,嘿嘿……
現學現賣 :)。
回答者: 一水闌珊 - 試用期 一級 2-9 19:50
修改答復: 關閉 一水闌珊,您要修改的答復如下: 積分規則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演講者的情況:
1、一日,劉備為了鼓勵軍心,對諸葛亮說:去,召集人給我弄篇演講稿,我要明天在全軍演講。諸葛亮回去後召集謀士絞盡腦汁,給劉備弄了篇演講稿,劉備一看文字還較通順,於是在全軍動聲動色的演講一番,將士們大受感動,於是赤壁大勝。
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很顯然,劉備是法人,諸葛亮等人的創作意圖也很明顯,就是為了劉備的演講,當然劉備承擔作品出爐的責任,所以說劉備是著作權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奧巴馬的演講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寫的,但是誰跳出來說奧巴馬的演講稿自己是著作權所有人,那肯定會被磚拍死。
2、諸葛亮去打孟獲,心生一計,想要動搖孟獲的軍心,於是派張飛給孟獲在兩軍陣前做一個演講,但張飛那水平寫的出什麼演講稿啊,就會說:吾乃燕人張飛。但張飛卻會孟獲的語言,蠻人和蠻人語言相通的比較快。於是乎,諸葛亮寫了一篇文章,交給張飛,張飛翻譯了後對孟獲軍姿哩哇啦一頓,孟獲軍不戰而降。
文章的著作權是屬於諸葛亮的,但是翻譯後的作品著作權是屬於張飛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為演講者的演講而為創作意圖的,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演講者都是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看有些人提問說:為領導寫的講話稿或者演講稿誰是著作權所有人,很多人認為是作者,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的,這裡面也牽扯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但演講稿或者講話稿不屬於職務作品之列,因為首先創作者是代表演講者或者演講者單位(一般,領導都是所在單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創作的,並且目的是為了讓演講者演講,演講者一旦公開演講,那麼就得對其演講的內容負責,演講者理所當然的是著作權所有人,適用著作權法一般原則,也就是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當然,如果演講稿未被領導採用,作者即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這時的演講稿就成為職務作品,但其擁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撰寫人的情況:
1 、赤壁大戰在即,東吳將士都被曹軍強大的軍事力量嚇破了膽,周瑜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勢在必行,於是連夜寫成了一篇《曹軍是玻璃製品之我見》的演講稿,准備即日演講,不料第二天箭傷發作,起不了床,隧將演講的任務交給了諸葛亮,諸葛亮對將士們講: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說一說他對你們的肺腑之言……
2、一日,蔣干到諸葛亮處閑逛,見諸葛亮寫的一篇《三分天下論》的演講稿不錯,順手拿起裝入袖中,後蔣干去周瑜處遺失此稿,周瑜一見覺得寫得不錯,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講,第二天諸葛亮怎麼聽周瑜的演講是自己寫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權。
3、周瑜對王朗這個人頗有研究,寫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講稿與諸葛亮賞析,諸葛亮這人記性不錯,在周瑜死後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於陣前,靈機一動,將周瑜寫的這篇演講稿對王朗演講了演講,王朗被罵死陣前,這事被周瑜遺孀小喬知道了,告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權。
好了,不胡扯了。演講、演說是人的思想通過語言的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即興的演說,我認為凡是可以表達演講者的自主產生的思想意識的演講,無論是事先有所准備的還是靈感突發的演講都屬於即興的演說,但照背別人的演講稿來演講的人如果沒有經過作者的許可,是侵權行為,其演說也不成為著作權法中所講的口述作品。
現在很多單位都搞演講比賽,有的比賽者往往從網上下載一篇演講稿背熟了就行,這種行為有可能引發侵權,所產生的演講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上述純屬於一個法律愛好者的說法,如有認真研究之人,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別忘把研究成果與我分享,我保證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呵呵
還有如有轉載、發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經本作者一水闌珊同意,否則,嘿嘿……
現學現賣 :)。
『柒』 直接用字典、詞典中的解釋算不算抄襲
當然不算了啊
『捌』 詞典版權問題
新華詞典抄的著作權歸匯編人,出版社有專有出版權。
如果你把另一個專業詞典發布侵犯了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補充中,你對你匯編的另一個有價值的乙詞典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是財產權的一種,此外,你把甲詞典作為匯編的材料,必須得到甲詞典的著作權人同意,並向他支付報酬。
『玖』 注釋和參考文獻的區別在哪裡
注釋
注釋,是對書籍或文章的語匯、內容、背景、引文作介紹、評議的文字。為了保障原作者的著作權。為古書注釋開始於先秦時期。中國古代分得較細,分別稱之為注、釋、傳、箋、疏、章句等。包含的內容很廣。諸凡字詞音義、時間地點、人物事跡、典故出處、時代背景都是注釋對象。有腳注、篇末注、夾注等形式。古籍注釋列在正文之中,有雙行夾注和夾注。現代書籍注釋列於正文當頁之下,稱腳注,亦稱本面注;列於文章之後或列於書籍之後者稱篇末注。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全書注文的編排一般要求統一,以便於讀者查考。
現代學術作品中的注釋一般分內容解釋和來源解釋兩種。前者多指對文章或書籍中某一部分詞句作進一步說明,但為了防止冗雜而把它放在段落之外(文末或頁邊)。後者一般是為了註明某此語句、詞語、觀點的來源,以便讀者的查證,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勞動。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對某一著作或論文的整體的參考或借鑒。徵引過的文獻在注釋中已註明,不再出現於文後參考文獻中。
按照字面的意思,參考文獻是文章或著作等寫作過程中參考過的文獻。然而,按照GB/T
7714-2005《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的定義,文後參考文獻是指:「為撰寫或編輯論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關文獻信息資源。」根據《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范(試行)》和《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對參考文獻和注釋作出區分,將注釋規定為「對正文中某一內容作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說明的文字」,列於文末並與參考文獻分列或置於當頁腳地。
『拾』 請問引用詞典中的解釋做百度百科侵犯著作權嗎
如果不是贏利性質的不侵權,服務性質還應該鼓勵的。希望您能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