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遺產著作權
⑴ 不可以作為遺產處理的 A著作權 B基地所有權 C游戲裝備 D榮譽權
不可以作為遺產處理的游戲裝備榮譽權
⑵ 著作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著作權怎樣繼承
一、著作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能夠繼承。
首先,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可以在市場上交換、轉讓,和其他知識產品一樣都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無形商品。
其次,著作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著作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與其主體相分離,從而可以轉讓。著作權的財產屬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轉讓性特點,決定了它可以成為繼承的客體。
判斷某一客體能否成為繼承客體,關鍵是看它是否符合遺產通常必須具備的如下特徵:
第一,遺產是公民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財產性。
第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
第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並且是依法能移轉給他人所有的財產,具有個人專屬性和可流轉性。
第四,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合法性。
著作權的客體符合了遺產必須具備的特徵要求,因而,在遺產的具體范圍上,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規定為屬於遺產的范圍,能夠成為繼承的客體。
二、著作權怎樣繼承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他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在我國,著作權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等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為復數時,通常要進行遺產分割,最終使每一個繼承人得到自己的遺產份額,由其單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
由於著作財產權與物的所有權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區別。在著作權分割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只獲得了權利而沒有取得實際財產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實際財產利益實現時,其繼承人才可以通過分割而實際獲得。對處於這種狀態的著作財產權,共同繼承人應該保持一種共同共有關系。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通過將它折作價款歸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支付相當於他人繼承時應分得的同等份額的價值以補償其損失,從而分割遺產。繼承人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著作財產權並獲得價款的方式,從而進行實際分割。
若發生繼承人中有人應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況時,則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區別對待。此外,由於著作財產權價值的不完全確定性,各繼承人可結合著作財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免日後產生更多的糾紛。
⑶ 美國繼承著作權是否要交遺產稅
需要繳稅,而且很高
⑷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是法律上的遺產嗎
公民的著作權系專抄屬性質的權利,其襲中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與修改權等,只能歸著作權人所有,不能列入遺產,不能繼承。但是個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編、上演作品所得報酬等,則可列入遺產發生繼承。
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著作權人時,其財產權利不屬於公民個人,也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繼承著作權,是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後50年之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作品使用權、發表、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⑸ 著作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你好。如果著作權屬於公民,其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其終生加上死後的50年,因此,當公民死亡後,必然發生著作權繼承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後,如果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就是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公民遺產的范圍,可以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繼承的。公民死亡後,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予以保護;如果著作權既沒有人繼承又沒有人受遺贈的,上述三項權利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至於發表權,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那麼,在作者死亡50年內,發表權可以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去世後,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一般而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是,對於死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繼承人能否行使發表權以及能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凡作者生前未發表也未在遺囑中明確是否發表的,遺作的發表權可由作者的繼承人行使。
⑹ 著作權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
著作權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著作權法規定在著作權人死亡時,可以將其所有的著作權移轉給繼承人享有,所以著作權能作為遺產繼承。著作權怎樣繼承呢,通常根據著作權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其它繼承方式確定繼承人范圍、分割方式。但是著作權載體具有不可分割性時,繼承人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著作財產權並獲得價款的方式,進行實際分割。著作權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一、著作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能夠繼承。首先,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可以在市場上交換、轉讓,和其他知識產品一樣都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無形商品。其次,著作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著作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與其主體相分離,從而可以著作權轉讓。著作權的財產屬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轉讓性特點,決定了它可以成為繼承的客體。判斷某一客體能否成為繼承客體,關鍵是看它是否符合遺產通常必須具備的如下特徵:第一,遺產是公民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財產性。第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第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並且是依法能移轉給他人所有的財產,具有個人專屬性和可流轉性。第四,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合法性。著作權的客體符合了遺產必須具備的特徵要求,因而,在遺產的具體范圍上,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規定為屬於遺產的范圍,能夠成為繼承的客體。二、著作權怎樣繼承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他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在我國,著作權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等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為復數時,通常要進行遺產分割,最終使每一個繼承人得到自己的遺產份額,由其單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由於著作財產權與物的所有權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區別。在著作權分割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只獲得了權利而沒有取得實際財產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實際財產利益實現時,其繼承人才可以通過分割而實際獲得。對處於這種狀態的著作財產權,共同繼承人應該保持一種共同共有關系。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通過將它折作價款歸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支付相當於他人繼承時應分得的同等份額的價值以補償其損失,從而分割遺產。繼承人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著作財產權並獲得價款的方式,從而進行實際分割。若發生繼承人中有人應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況時,則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區別對待。此外,由於著作財產權價值的不完全確定性,各繼承人可結合著作財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免日後產生更多的糾紛。
⑺ 作者死後,著作權的哪些權利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對該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⑻ 著作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如果著作權屬於公民,其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其終生加上死後的50年,因此,當公民死亡後,必然發生著作權繼承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後,如果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就是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公民遺產的范圍,可以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⑼ 著作權遺產在繼承中的分配及分配之後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歸屬
權利主體對作品原件和由著作權取得的經濟利益所擁有的權利,不屬於著作權,但其與著作權卻有著緊密的聯系,
有關糾紛也往往與著作權糾紛相伴而生。故我們在此對其歸屬、繼承問題一並研討。
作品原件與復製件一樣,都是作品的載體。作品的載體與作品在概念、屬性上都是不同的;
作品是智力創作成果,是知識產品、無形財富,而作品的載體則是記載作品內容的物質材料,是物質產品、有形財產。兩種財富上存在的權利也是不同的;主體作品這種精神財富擁有的是著作權,對作品的載體這種物質財富擁有的則是所有權。這點,理論上的認識是一致的,有關的法律規定也是明確的。
因此,盡管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與作品的著作權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二者分屬不同的民事權利並且可以相互分離。確定這兩種不同民事權利歸屬的原則也是不同的,
婚姻法第13條的規定,不適用於著作權,但卻完全適用於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亦即是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作的作品,其作品原件的所有權歸夫妻共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應地,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也完全適用於作品原件所有權的繼承,即:作者死亡之後,應將屬於夫妻共有的作品所有權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當然,對同一部(件)作品的原件不能進行實物分割,而只能對其估價後採取作價補償或變價分割的方法進行價值分割。筆者認為,依據法律有關規定的精神所作出的上述推論,不應存在什麼異議。而明確這一結論,對於解決作品原件(尤其是諸如名家書畫手稿這類價值重大的作品原件)的歸屬、繼承糾紛,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