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例
民事方面可能導致轉讓合同無效,行政方面可能導致土地使用權被強制無償收回,刑事責任方面甚至構成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目前國內法律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有強制性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無效。
對於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國有土地管理法規,國土局可以無償強制收回。
另外,對於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沒有進行任何開發的情況下非法轉讓,謀取不法利益的,會觸犯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
② 轉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是否有效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內的企業和容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以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③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您好,國有土地使抄用權出讓糾紛要根據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確定糾紛的性質。
如果雙方是個人或企業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則屬於民事糾紛。
如果合同一方是代表國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動遷等,則屬於行政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依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利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但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的合同。依據《物權法》第137條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協議等方式,但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的方式出讓、採取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將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方式都統稱為「轉讓」,而《物權法》則將「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等並列,單指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⑤ 申請保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導致的查封房屋是什麼意思
法院的查封現階段還只是訴訟保全,查封的目的是防止房產產權的變動,並不影響使用權的。你可以繼續住在裡面。並且,在法庭作出最後的裁決後,假如房產歸新的業主(這里就是那個大),你的租賃關系還是要被優先保證的。只是從房屋產權變動後,你的房租要向大婆支付了,原來的押金之類小婆也要轉給大婆的。
若房產產權不發生變動,你的租賃就一切照舊!
試想一下,若這個房產糾紛打官司三年,法院封門三年,經濟損失責任誰承擔?若意外失火燒了,法院怎麼辦?
⑥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襲第一百三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解析及延伸:如果允許口頭訂立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多次出台了該合同的範本,附在此,僅供參考。
⑦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可以主張預期利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回內容】採取招標、拍賣、答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解析及延伸:如果允許口頭訂立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多次出台了該合同的範本,附在此,僅供參考。
⑧ 本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專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沒有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還不是合同,任何人不要投機物權法達到違規違法使用土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