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僅限於本鄉鎮的企業、公益事業和村民。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屋轉移,無需辦理批准手續;自該條例實施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需經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也屬無效,但房主可以將房屋拆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房屋之後,應到相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Ⅱ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購買農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內所有的以外容,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看出: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Ⅲ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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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Ⅳ 城鎮居民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版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權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看出: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Ⅳ 城鎮戶口能否購買農村宅基地(城郊的)使用權
來農村宅基地(城郊的)使用權不源能買賣,原因如下:
其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他條款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房屋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轉讓,這勢必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違反《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身份限制的規定。
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果農民的房屋允許自由買賣,就是將與房屋相連接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出賣了,實質上就是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業建設,因而為該規定所禁止。
其三,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Ⅵ 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我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是集體所有制,宅基地從根本上來說,是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所擁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宅基地既不可以在城鄉之間自由買賣,也不可在村民集體中互相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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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Ⅶ 買農村宅基地永久使用權合法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回、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答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買到,就別提買永久了
Ⅷ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買賣
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
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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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房屋的區別
1、土地性質:
宅基地證是農村集體土地,而傳統的房產證特指擁有買賣權的國有土地。
2、土地的獲取方式:
農村宅基地土地一般都沒有交錢,直接按人頭分配,按照30年土地分配原則,最遲2027年將到期。而又極少一部分是10多年前交錢獲得的圖責任土地,房產證的土地是通過國家公開拍賣拿到的,所以必須交錢。
3、土地的發證機關不一樣:
宅基地的證件由鄉鎮確認,房產證的地至少縣級以上的國家土地局來核發的。
有關2016年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
4、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6、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