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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6 04:40:16

⑴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樣的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⑵ 什麼是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

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2)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擴展閱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

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調整建築物區分所有關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社會,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但我國民法通則中並無相關規定,從而法官在解決糾紛時只能借鑒國外法律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制定物權法之際,因此在此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進行必要的分析,並對各建議稿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評析,以期望對在物權法中更完善的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所幫助。

⑶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麼回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回分享有所有權,對答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3)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擴展閱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需具備以下條件: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⑷ 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簡稱為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相結合而組成的一種「復合物權」。區分所有是現代住宅商品化的結果,使一幢大樓內部的所有權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城市人口急劇增加,繼衣食之後的居住問題日趨突出。建築面積的增長需求和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都促使建築物不斷向多層高空發展。而一棟住宅高樓常常不可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正是因為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從而產生了區分所有。
例如,業主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對套內面積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依據此種所有權,業主享有對電梯、走廊以及小區綠地、道路等的共有權;並且享有對小區共有財產和共同事務的管理權。這三項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成為區分所有權。

⑸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什麼特徵

物權 第六章
第七十條業主建築物內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部享所權專部外共內部享共共容同管理權利

第七十條業主其建築物專部享占、使用、收益處權利業主行使權利危及建築物安全損害其業主合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建築物專部外共部享權利承擔義務;放棄權利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共部享共共同管理權利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道路屬於業主共屬於城鎮公共道路除外建築區劃內綠屬於業主共屬於城鎮公共綠或者明示屬於除外建築區劃內其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車位、車庫歸屬由事通售、附贈或者租等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道路或者其場用於停放汽車車位屬於業主共

⑹ 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一、專有權
1.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的概念專有權的概念存在「空間說」和「非空間說」兩種學說。多數學者持前一觀點,認為專有權是指區分所有人對專屬自己的,由建築材料組成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封閉建築空間所享有的所有權。如德國法學家貝爾曼認為,專有權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營業或辦公)之建築空間上所設立的專有所有權」
2.專有部分的范圍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的客體,是指專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何劃分專有部分之間、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間以及專有部分與建築物外部之間的界限。
二、共有權
概念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的概念共有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屬性
1)不可分割性根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使用目的,共有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否則,不成其為共有。因此,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大都明確規定,禁止分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但區分所有建築物已完成區分所有人的使用目的的,不在此限。
供電設備
2)從屬性鑒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的統一結構體關系,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必須附帶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權,以獲得使用上的方便。因此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大都明定,共有部分具有從屬性,任何移轉區分所有專有部分的行為,均推定移轉了整個區分所有權。
范圍
共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根據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共有部分范圍包括:
1)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
2)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①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給水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空調設備、各種配備線等;②建築物的附屬設備,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車場、建築物外的照明設備等。中國建設部1989年11月21日發布的《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以列舉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圍: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院落、上下水設施、基礎、柱、梁、牆、可上人層蓋、樓梯、電梯、水泵、暖氣、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
4.共有所有權包括三項權能: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所謂使用權是指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當使用的權利,包括共同使用與輪流使用。如庭院、電梯、走廊等依其性質可共同使用。而電話、洗衣機、球類、會客室等僅可供輪流使用。所謂收益權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權利。對於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間另有約定外,應當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部分應有的比例收取。所謂處分權,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對於事實上的處分,如對共有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會議決定。對於法律上的處分,如區分所有權人處分共有部分時,應隨同專有部分同時進行。

⑺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體包括哪些范圍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版中的物權類權型,同屬支配權;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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