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禁反言
⑴ 關於允諾禁反言原則
若乙答應可以支付350元就購銷此筆債務,則是對自己債權的部分放棄,放棄有效。甲僅專需支付350元即可。屬
甲無需支付其餘的350元。但這需要甲有證據證明乙確實自願說過此話或者有書面證據。
若乙反悔又不承認以上對債權的部分放棄,則甲又無證據,則甲仍須支付全款。
若乙在法庭上放棄了以上債權,則有法庭筆錄時,以上放棄債權生效,無法反悔。甲僅需支付350元即可。
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法上的審批過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一種法律規則,其含義是,專利權人如果在專利審批(包括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或者專利授權後的無效、異議、再審程序)過程中,為了滿足法定授權要求而對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了限縮(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則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將通過該限縮而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⑶ 允諾禁止反悔原則是什麼
英美法系的允諾禁反言規則是基於對價理論的過於嚴苛,為救濟允諾相對人對允諾的合專理信賴造屬成的損害,以限制允諾人反悔來使合理信賴的相對人得到保護,其主要強調允諾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因其追求公正價值而在20世紀英美合同法上得到充分的發展。與此同時,該理論在知識產權法中也立地生根,在專利法中成為禁止反悔原則。「允諾禁反言」,又稱允諾後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據誠信原則,允諾人所作的贈與的允諾或無償的允諾具有拘束力,而須加以強制執行。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與專利行政部門的往來文件中限制或放棄的內容,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就不能再把它拿出來,用來對抗侵權人。
⑷ 簡述「禁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又來稱禁止反供源原則)。
所謂禁止反供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進行訴訟的過程中所作的每一個陳述,都應對它負責,即使以後事實證明先前所作的陳述是假的,也不能利用這點,使自己的請求得到支持,即以自己的違法行為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其基點就是要求任何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違法行為獲利。
⑸ 民事訴訟的禁止當事人反言是什麼意思
禁反言是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做出的各種表示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訴訟中的禁反言,是指禁止前後矛盾的訴訟行為,即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後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應允許其做出前後矛盾的訴訟行為。
禁反言作為否定性承認,在英美法上又稱之為積極抗辯,承認又否定的抗辯。否定性的承認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但又提出新的事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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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的主體要件:
適用禁反言原則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為當事人或者有權代其為意思表示的代理人。禁反言原則實際上是處分原則的延伸。
在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才享有處分權,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也可代當事人行使一定的處分權,此外的其他人,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只有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義務,沒有任何處分權利,對這些人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對其前後矛盾的言行,應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
1、形式要件或行為方式要件
根據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法定訴訟行為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具體包括:
⑴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
⑵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
⑶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
⑷在《海事調查表中》的陳述和舉證.
上述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訴訟行為的樣態一般表現為作為,而且其意思表示須明確,不能模模糊糊、模稜兩可,「不知道」、「記不清了」等都不能視作當事人做出了上述訴訟行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
⑴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可以適用禁反言原則;
⑵當事人在場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表示的,該代理人的承認同樣應當遵循禁反言原則。
2、結果要件
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著,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從事對方所預期的一定行為時,實際上實施的卻是完全違背對方預期的行為,這種行為就被視為違反信義原則的背信行為而予以禁止。
禁反言原則針對的是禁反言方做出的對己不利的行為。從對方當事人的角度講,其對禁反言方的言行擁有信賴利益,如不禁止禁反言方做出前後矛盾的行為,則其信賴利益將因此遭到損害。
3、時間要件或程序要件
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行為必須在法定程序中做出,一般情況下,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行為應在訴訟中做出,訴訟外的行為不能視為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或者實體權利的有效處分,因而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
⑹ 民訴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中的「禁反言」是什麼意思
禁反言是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做出的各種表示負責,版不得隨意做出否權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⑺ 法律上禁止反言指的是什麼.
禁反言是英美法上的一項制度,因為在英美他們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當警察問你問你問題的時候你可以拒絕回答,但是一旦回答了警察的問題,在法庭上你說的話就會被作為證據使用,你不能再否認你先前所說的話 簡單來說 禁反言就是要對自己先前說的話真實性負責,不能先前說A後來在法庭上說B 但我國沒有禁反言制度,是因為我國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 禁反言是和沉默權聯系在一起的
⑻ 禁反言的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的幾種情形
1、適用禁反言原則行為的做出並非出於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非出自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言行不能產生對處分權利的結果。如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行為的做出系由於受脅迫、重大誤解或其他違背其意志的原因,則對該行為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
2、對於涉及社會倫理、人權基本保護或屬於法院職權調查范圍的事實,不適用禁反言原則。前者主要是指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後者主要是指訴訟是否具備成立要件或當事人是否適格等。對前述事實,另一方當事人仍應舉證。因此,當事人的對此的承認等行為不適用禁反言原則。
3、當事人在做出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行為後馬上撤回,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要求撤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對前述第一種情形,當事人行為的做出與撤回的間隔過短,或者可以說是在同一過程中做出的行為,應認定當事人後做出的行為,即撤回行為為其最終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對於前述第二種情形,對方當事人同意做出禁反言行為的當事人撤回其行為,屬於對方當事人對適用禁反言原則所獲訴訟利益的放棄,法院可以尊重其意志。
4、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無論該認可是在訴訟中做出抑或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調組織等解決糾紛的場合所做出,均不適用禁反言原則。
5、當事人有充分證據或者法院經審理所發現的案件事實足以推翻適用禁反言原則對案件事實的推定結果的。
訴訟的最終目的在於發現真實。禁反言原則,是為了兼顧訴訟的公正與效率,在特定條件下,根據當事人的反常行為對案件事實的一種推定,如果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在先言行,或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與當事人在先言行不符,就不應再適用禁反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