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連帶責任
我們最討厭的就是權利被侵犯,很多的作家都會進行著作的發表而且有些人更是對他人的著作進行抄襲,嚴重造成侵權的行為,以下我們就來做這方面的詳細的介紹,希望大家知道都能了解著作權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著作權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一 原告提交相應的侵權證據。二 認定被告過錯。權利人提出確有理由的警告。未盡到審理義務;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合同履行中或終止後侵權的。三 無過錯返還利潤,可酌情判決適當補償四 明知提供場所或幫助的,承擔加連帶責任五 許可人,特許經營特許人明知或應知被許可人實施侵權行為而未制止的了擔連帶賠償責任六 賠償宗旨為:能夠全面充分的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如果被告侵權所得高於實際損失按侵權所得賠償。實際損失的數額為:利潤損失,參照國家稿酬規定,合理的許可費用被告復製品數量乘以原告單件利潤積,原告復製品減少數量乘以單件利潤積侵權導致原告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預期利潤損失。作品價值下降損失。七 侵權人利潤所得:產品銷售利潤:侵權情節和後果嚴重的,營業利潤:凈利潤:情節輕微、訴訟期間主動停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調查取證費、審計費、交通住宿費、復印材料費、其它合理開支。八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以下情況將得到賠償,數額2000-50000元1 違背原告意願發行其作品,對其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2 抄襲原告作品,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3 歪曲、篡改原告作品的4 未參加創作而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5 將原告作品以自己名譽發表的6 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造成不利影響的。7 製作、出售假冒原告的作品,影響較大的。8 其它。關於著作權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❷ 著作權侵權案件,網站運營者的侵權責任承擔,法律是什麼規定的
處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時,在網站所有者與網站運營者不相同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侵權行為方式、過錯責任原則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准確認定網站運營者對其管理和控制范圍內涉及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
電影《買兇拍人》於2001年8月在香港拍攝完成並公映。原告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優朋普樂公司)通過授權,獲得該電影在中國(香港、台灣和澳門地區除外)境內從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的專有獨占性信息網路傳播權。2009年9月25日,原告打開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進入「重慶之窗」網站,點擊其中的「酷6高清」鏈接,並點擊「買兇拍人」圖標,在http://cqwin.ku6.com網址對該電影進行了播放。地址為www.cqwin.com的「重慶之窗」網站主辦單位為重慶網通信息港寬頻網路有限公司(簡稱網通公司)。2009年7月,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甲方,簡稱聯通重慶分公司)與酷溜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乙方,簡稱酷溜網公司)簽訂《寬頻內容合作協議》,約定:甲方提供本次合作中影視內容播放的流媒體播放平台;乙方承諾提供的內容版權是合法的;合作播放頻道位置:http://cqwin.ku6.com等。原告認為,被告重慶博廣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博廣公司)作為「重慶之窗」網站的運營方,其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該片通過信息網路進行傳播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對該片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
裁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關於網站提供電影在線播放服務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的糾紛,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博廣公司是否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是否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播放涉案電影的網站——「重慶之窗」的所有者是網通公司,該電影是在網址為http://cqwin.ku6.com的酷6網上進行播放。同時,通過聯通重慶分公司與酷溜網公司簽訂的《寬頻內容合作協議》,可以認定播放涉案電影的網址是兩公司合作提供的,也是由雙方共同控制的。被告博廣公司是「重慶之窗」網站的運營方,其既不是「重慶之窗」網站的所有者,也不是涉案電影的提供者,主要提供該網站的技術支持與維護,對聯通重慶分公司與酷溜網公司合作播放涉案電影的網址不能實際控制或影響。故被告博廣公司並未侵犯原告對電影《買兇拍人》所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優朋普樂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優朋普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在數字化時代,著作權法將肩負著更為艱巨的任務:既要充分保護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滿足公眾充分享受網路技術給人們帶來的成果,同時也要有利於促進網路本身的健康發展,在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實現利益平衡。如何確定侵權主體,特別是在網站所有者與網站運營者不一致的情況下准確認定侵權主體,值得認真探討。
1.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侵權主體
網路著作權侵權,是指行為人違反了關於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在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理由的情形下,所實施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行為。法學理論界對網路著作權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尚有爭議,筆者認為,著作權侵權的規則原則與我國民法總的原則相一致,即在網路著作權保護領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及其在侵權中的作用,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可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在網站所有者與運營者不相同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上述侵權行為方式、過錯責任原則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2.網站所有者與網站運營者的侵權責任承擔
網站運營者應當對其管理和控制范圍內涉及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我們通常所說的網站運營是指網路營銷體系中一切與網站的後期運作有關的工作,是指一切為了提升網站服務於用戶的效率,而從事與網站後期運作、經營有關的工作。不能因為「運營者」的名稱就直接為其扣上侵權行為人的帽子,司法實踐中,應當充分考慮具體案件中網站所有者和網站運營者分別承擔的具體工作或任務,對僅負責網站技術支持和日常維護、不能實際控制或管理網站具體內容的網站運營者,因其對侵犯著作權行為沒有過錯,不應讓其承擔侵犯著作權的責任。正如本案中,法院在查清播放侵權電影的網址是由網站所有者和視頻提供者合作實際控制和管理的情況下,駁回了著作權人要求被告網站運營者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中,法律貓發現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應從互聯網的特性出發,更好地實現著作權人的權益與作品傳播者、使用者利益在網路空間的平衡。著作權法既要保障著作權人的私人收益,同時也力圖使其收益與社會收益相當,以免導致社會損失的擴大,不利於新知識在網路信息社會的普及與利用。如果不根據侵權行為方式、過錯責任原則等因素准確認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侵權行為人,讓其承擔與其行為或能力不相當的法律責任,最終會妨礙互聯網事業的健康發展,反過來又會影響到著作權人在網路空間利益的實現。
❸ 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大量篇幅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相關情況下所應承擔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連帶責任。
其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以下兩種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一)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二)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況,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究竟是等同該實際侵權人責任還是只對於收到著作權人警告之後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根據《侵權責任法》36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不再對於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只對在其接到通知後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不作為的相應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❹ 如何解決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軟體著作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本身並沒有直接實施他人的軟體著作權權能,但卻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在軟體著作權侵權中,須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主觀過錯包括兩種: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侵權人自認明知。第二,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任何一個「理性的」的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人都不會自動承認明知。因此,只能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其明知。
二是應知。應知是指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過軟體著作權侵權的通知,如果被侵權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行為人面前公然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地位的理性人不可能意識不到軟體著作權侵權。如果行為人採取「鴕鳥政策」,視而不見,就存在著過失。
軟體著作權侵權與共同侵權之間有著復雜的關系。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主體的復合性,要求具有兩個以上的主體;二是有著意思關聯或行為關聯,要求加害人之間有著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三是加害行為與結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軟體著作權侵權有可能同時也構成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仍然在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構成軟體著作權犯罪。在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加害人之間承擔的往往是一種連帶責任。如果採用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制度,對於軟體著作權侵權人而言,其責任過重。為了減輕軟體著作權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有必要設置軟體著作權侵權制度。在軟體著作權侵權情況下,軟體著作權侵權人和直接侵權人之間各自承擔責任,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6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改後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在這兩種情形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就不是連帶責任。
❺ 著作權侵權是銷售者承擔責任還是生產者承擔責任
著作權侵權認定標准:
1、著作權侵權行為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
2、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成立應無須損害事實這一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著作人的權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威脅。
3、對侵犯著作權的構成來說,應對具備違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一個不同的地方,只要行為人在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就必須構成侵權,如果行為人在行為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構成重大危險,在將來必然危機權利人,危機權利人則也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來源於:深圳律師
著作權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一、民事責任
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
第一,侵權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
第二,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來源於:上海律師
第三,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為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開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准,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來源於:廣州律師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其實施犯罪行為所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表現:
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像。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
(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
(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來源於:重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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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著作權糾紛案
一、出版社來的答辯無任何法律依源據。
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刑法》等規定,周某某獨創了《日記》,是該小說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其被法院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未剝奪他的財產權利,未沒收他的財產,故其在死之前仍然對小說享有著作權,其死後,該權利作為遺產,由周某某後人繼承。
三、出版社沒有得到周某某的後人同意的情況下出版該小說,侵犯了作者周某某的發表權,侵犯了後人周某的復制權、發行權等相關權利。司法機關對此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在許可某出版社復制手稿時,對侵犯復制權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
法律依據就是《著作權法》
❼ 什麼是著作權侵權行為
什麼是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什麼是著作權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❽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侵犯精神權利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權益為內容的權利,是一種非財產權,通常將其稱為精神權利。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1)侵犯發表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一般都有千個客觀條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有人是採取盜竊、欺詐、強奪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通過購買、索要、接受饋贈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著擁有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於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作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權人,他要想將作品發表,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
(2)侵犯署名權
第一,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評論、轉載、摘編他人作品,雖然通過一定方式說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別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不明確指明作者的姓名。
第二,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經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將合作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有的合作作者將合作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是因為他認為此作品是自己獨創完成。其合作作者提供了「幫助」但並非是創作。但是,經其他使用作者同意,將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不構成侵權行為。
第三,製作出售假冒美術作品的行為。這就是在著作權中的「冒名」問題。署名權即不允許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去發展及發行作品。「冒名」就是一種侵權,而出售冒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也是侵犯署名的一種。
(3)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即是侵犯作者獨立構思,並以自己的表現習慣創作出來的作品的行為,有些人在使用人他作品時,如有出版改編、表演、,引用他人作品時,通過改動、刪節、增補、重新組合等方式改變作品的內容及其表現形式,但同時又不說明作品已經修改。 『
(二)侵犯經濟權利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鑒權;播放權等權利。實現其廣泛的著作權各項權能為前提條件。
(1)復制權侵權。著作權法中所說的復制大體上有三種:第一種復制是不改變原作載體或雖然改變了載體但不改變其體現方式的復 制。如對於文字作品、音樂作品來講,手抄、復寫、油印、膠印等印刷出版等。第二種復制是從無載體變為有載體的復制。主要是對幾頭作品、現場表演活動而言,復制方式則主要是錄制而言。第三種是從平面變為立體(或從立體變為平面)的復制。主要是對藝術作品、建築作品的設計圖及攝影作品的製作而言。對復制權的侵害可概括為:未經版權人許可而復制到其作品的,構成對復制權的侵害。未經許可而復制的,無論下列哪種情況,均構成對復制權的侵害:(1)不管採取哪種方式進行復制(2)不管復制范圍的大小(3)不管復制的數量的多少(4)不管復製品是否公開發表(5)不管復制人有無獲盈利的意思。
(2)獲得報酬權侵權。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構成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的侵權。作品的許可使用者一般應該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許可使用合同中明確規定,使用者不支付報酬的除外。
(3)展出權侵權。展出權也稱「展覽權」,主要是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享有的經濟權利,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印作品的原件或復制體的權利。他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作品在三種情況下的控制權:在展覽會上,在其他公共場合,在電影或電視中。任何違背著作權人的意志擅自將其作品展出的行為都是侵害展出權的行為。
(4)播放權侵權。播放權主要指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權人有權許可或禁止將有關作品通過廣播等形式進行傳播。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無權制止其他電台、電視台再轉播他的作品,也不能禁止他人將含有其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通過擴音器、視屏或其他類似技術的手段公開播映。
侵害著作財產權還有很多內容,在此不一一列出。 著作權侵權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從侵權行為是否藉助第三者而發生的情況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著作權侵權責任可分為直接侵權責任和間接侵權責任。.兩種責任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具有不同的責任范圍。
1、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行為,是一種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侵權人的行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權的作品上改變作者署名,對內容進行修改,未經作者允許擅自發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權的歸責應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就是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2、間接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並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表演、唱片及廣播節目,而是因該行為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行為人自學不自覺地參與了侵權行為,從而對著作權人和鄰授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成了侵害。 特徵
1)它是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系。
(2)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
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成為一種民事責任。
(3)一種關於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歸責原則
一)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我國,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應該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徵。民法是統領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著作權法的一般法,著作權法等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准,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去第八項未作具體規定的彈性條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況下,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並且也應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
(二)過錯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三)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較多。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
(3)國家規定了付酬標準的,按付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除了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