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問題的
⑴ 有關版權問題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算侵權。
用於商業用途不能擅自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⑵ 版權問題
國外發達國家在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中十分注意版權保護,不經版權人的許可,不得將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進行復制或傳播,也不得儲存於任何性質的檢索系統中。各國的地質調查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數據的使用許可證,版權則由國家聯邦或其他機構控制。例如,英國地質調查局作品的版權屬於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NERC),英國地質調查局知識產權管理處授權代表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頒發成果使用許可證,而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出售的也不僅是實際數據,而是使用數據的許可。
1.加拿大
加拿大《版權法》規定了任何產品的版權,包含原始的地理資料庫的期限。政府作為版權擁有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數據的專有權利,以及對私有和公有的使用者或者組織授權的權利。
2.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成果版權的法律依據是1968年《版權法》(1980年和1984年先後兩次修訂)。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按許可條件向客戶提供資料產品。版權在提供給另一方的任何數據中都始終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許可費或版稅的情況下,以及另一方在數據的使用上被授予廣泛權利的情況下也是這樣。例如,對於可以從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網站上下載的大多數產品都不收取許可費。然而,澳大利亞聯邦依然保有數據的版權,顧客必須遵守許可條件,這些條件在下載時一並提供。
3.英國
英國地質調查局為了不使版權受到侵犯,凡與作品版權有關事宜須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在一般情況下,須持有特定的版權許可證,而且須繳納適當的年費才可復制英國調查局的作品。持許可證的受證人有權按規定摘錄英國地質調查局的圖件和其他文件轉給第三者。但這種許可證的持有人無權將英國地質調查局的作品當成其自己的作品,也無權以這種假象發表作品。具體規定如下:(1) 作為版權所有者,BGS有權根據1988年《版權、設計專利法案》採取措施防止侵害,或針對未經許可的承包商或是使用非法復製品的承包商的直接侵害採取行動;(2) 為了確保版權侵害不會愈演愈烈,必須對具體項目的版權許可加以限制,即必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授權;(3) 通常,BGS資料的重新製作要通過一項特殊的版權許可,並支付適當年費。年度許可授權獲得許可的人將BGS地圖的具體摘要以及其他文獻提供給第三方。許可並不意味著BGS資料歸獲得許可者所有,也不意味著獲得者有權發布這些資料,無論其是否故意。(4) 獲得許可者應注意,除非已經預先從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獲得許可,第三方基於獲得許可者的許可取得的BGS地圖之復印件,不能為了傳播進行再復制;(5) 一項BGS版權許可並非適用於所有數字化復制或改變的形式,這種復制或改變必須經過特殊許可,它不適用於對BGS資料其他任何進一步使用的情況。任何進一步使用都必須另行審核。BGS相片資料的使用也需要另行許可;(6)BGS資料顧客若有要求和許可申請,可與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系。
⑶ 關於版權問題
方所有,參賽作品可以被作品徵集方通過任何宣傳形式進行改編、推廣和傳播」 有這句話的徵文
⑷ 關於版權問題。
其實很簡單。解決版權一般有兩個手段,一個是你自己取證,然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另一種是委託專業律師取證,然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或者給對方寫律師信。
如果是盜版網站刊載的話,一般是聯系不到對方的,或者維權成本很高,這在中國乃至全世界是一個普遍現象,也叫互聯網侵權現象。因為解決成本遠遠高於索賠結果。
所以,遇到這種事,你應該換一個心態,你的作品能值得盜版,說明你的作品是有價值的。
你不知道,還有多少作者,渴望著自己的作品被盜版網站刊載啊。
⑸ 怎樣算侵權
如果照片上的人詐騙自己的錢財、用語言行動招惹過自己,使自己的身體、精神蒙受損害並造成了財產損失,在這種無奈的情況下,受害人上傳了某人的照片到網上曝光並不屬於侵權,而是揭露某人的罪惡,希望公安人員介入緝拿。侵權行為的人是對方而不是上傳某人照片的受害者,請公安人員弄清楚是非,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是決不會平白無故的把某人的照片上傳到網上侵犯某人的肖像權的!這是事出有因的!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的侵權行為對人類的危害極大,但被社會忽視
1.強迫人吸煙
2.強迫人喝酒
3.強迫人戀愛
4.強迫人結婚
5.強迫人生育
6.強迫人接受並發生性行為
7.強迫人遵守自然規律
其表現為強迫人必須要刻意的重視年齡及年齡的增長,認為到了某個年齡就必須要談戀愛、結婚、生育、退休、進入養老院、准備好墳墓與骨灰盒期待著死亡到來等,堅持以人滿了某個歲數為准就來強橫武斷的判斷別人是相同年齡的人並強迫別人的生活,完全是以官僚主義的反動形式把這些對人類身心健康與生命有害的思想觀念、行為主宰於人類
8.打擊傷害思想與自然規律不相符合的人
9.打擊傷害獨身主義者
10.打擊傷害丁克族
11.打擊傷害不願意追求時髦時尚的人
12.打擊傷害壽星老年人(出生於1889年以前、1889年的健在人士)
比如,去說別人全都是死了的人、快要死的人、活不了幾年了、不可能還在世等
,還期待著別人能活多久、什麼時候死,這些說法理解難道不是在侵犯人權嗎?這不是在打擊傷害人是什麼?
13.栽贓陷害獨身主義者,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14.栽贓陷害丁克族,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15.栽贓陷害思想與自然規律不相符合的人,妄圖想置人於死地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16.栽贓陷害壽星老年人(出生於1889年以前、1889年的健在人士),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17.栽贓陷害不願意追求時髦時尚的人,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18.謀殺暗算獨身主義者,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19.謀殺暗算丁克族,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20.謀殺暗算思想與自然規律不相符合的人,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
21.謀殺暗算壽星老年人(出生於1889年以前、1889年的健在人士),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22.謀殺暗算不願意追求時髦時尚的人,妄圖想置人於死地並霸佔奪取別人的家庭財產
以上22條是社會所忽略的罪惡,不僅侵犯人身權利,而且還會造成人的疾病死亡,給人類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帶來嚴重的危害,所以必須要鏟除這些罪惡,讓社會更完美,讓生活更美好!
打擊傷害人的行為是該進行全國新聞媒體曝光而公開批評
栽贓陷害人的行為是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該追究刑事責任
謀殺暗算人的行為是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只要法律公正嚴格就不再有這些罪惡擾亂人類的正常生活
⑹ 什麼是版權問題
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⑺ 在網站上發表小說的版權問題
2015年開始,起點就是全版權運營了,現在的全版權全是小說平台的,作者只有署名權。
⑻ 什麼是版權問題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版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權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⑼ 關於版權問題
違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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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⑽ 網路作品的版權問題及侵權原因是什麼
網路上的著作權侵權,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路作品在網路上轉載,其實是網路間的復制、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列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路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侵犯著作權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路著作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目前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布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