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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所有權歸誰

發布時間: 2020-12-26 07:51:30

㈠ 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首先:房子是屬於你和你丈夫的私有財產,這房子是你和你老公自己掙錢買的,不屬內於你公婆,所以容你公婆沒有說有權。其次:父母的財產順序::配偶,子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
所以你們和你哥嫂都有繼承權每人有50%的財產繼承。

㈡ 現在的法律是如何判定房產歸誰所有的

購房者通過交易抄,取得房屋襲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婚前復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制有權屬於誰,要看購房時購房合同上標注姓名來定。
規定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買下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登記了兩人名字,該住房就是登記的兩人共有。
但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這筆錢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有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對方也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㈣ 如何判定房產歸屬

產權證書上的產權人是誰,那麼誰就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

如果通過協議保障,可以採用公證的方法,對實際出資人進行公證,證明該房產的實際出資人是自己,同時對於日後的有關問題進行約定。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話,那麼即使寫的是孩子的名字,那麼監護人依舊是房產的實際所有人。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4)房子所有權歸誰擴展閱讀:

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財產約定製: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財產照顧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所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房屋歸屬有爭議 二審調解化紛爭

㈤ 問: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交付以公告登記為准。在本案中李四將房屋進行了一房二賣,但只與張三辦了過戶登記,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張三。

㈥ 是不是房產證上面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

1、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該房也應當是夫妻共有的;如果這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你父母付首期(30%),你獨自供了20%後結婚了,由夫妻共同供完餘下50%的款。這種情況下,你父母有30%的產權,你有45%的產權,你配偶有25%的產權。

4、你父母付的全款(有證據證明是由你父母轉賬購買的),即遍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你的,但產權任然是你父母的。

(6)房子所有權歸誰擴展閱讀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㈦ 房產權到期後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該是誰

房屋抄產權年限指的是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也就是咱們經常聽到的「大產權」),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物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因為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指的是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永遠是你的;但房屋產權年限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權問題,咱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國家的,國家規定就給你70年使用權。

㈧ 關於房屋拆遷,產權歸誰

首先,舊房已經拆遷而不復存在了,所有的權利都是針對新房的。沒有遺囑,就表示所有法定有繼承權利的人都有繼承權(繼承權分第一次序和第二次序,所謂第一次序指的是父母、配偶和子女,當第一次序的人也不在世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就屬於第二次序繼承人,也有繼承權,這樣情況就會復雜一些);所以,你的兩個姑姑是有分房權利的。
建議:繼承權是可以通過公證放棄的,你父親可以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商議,把房子過戶給誰(也就是辦理繼承手續),商議放棄繼承權或者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放棄繼承權,然後辦理公證手續,然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以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公證處咨詢有關規定)。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遷糾紛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執行。在該法中也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存在違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權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於補償標准問題,法律規定是不低於周邊房屋市場價格。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執行,此類拆遷也應依法進行。補償標准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精神執行。由於房屋拆遷案件涉及眾多部門,眾多單位,徵收過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門作出各種行政行為,案件非常復雜,維護權益建議聘請專業律師。
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黃某與邱某於1986年7月20日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於1997年在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街道辦事處永青村撿屍坳村民小組修建了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權人為邱某,共有權人為黃某。後因雙方在銀行貸款,該房屋被用作借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雙方協議離婚,雙方明確上述房屋歸屬狀況。2009年11月9日,天作公司以上述房屋面積及臨時設施與邱某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由天作公司安置邱某房屋6套、地下非住宅車庫200平方米,並一次性補償臨時設施費60000元。該協議簽訂後,邱某於2009年11月19日將該房屋交由了天作公司拆除,天作公司亦已補償其臨時設施費50000元。另外,天作公司安置給邱某的房屋尚動工修建。
黃蘭知悉後,起訴要求分割補償的還產房3 套,臨時設施費30000元,並由天作公司履行協助義務。
【案件思考】
夫妻離婚時約定共有房屋的歸屬,離婚後一方私自與第三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另一方是否能主張還產房的物權?
【法庭判決】 黃某與邱某訟爭的原房屋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為原夫妻共同財產,其二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房屋歸屬狀況,原房屋產權證書亦作變更,黃某故對該房屋享有共有物權。因該房屋現已被拆除,該房屋的物權即已滅失,而相應的拆遷安置房屋目前尚修建,新的物權尚成就且並非原房屋物權的繼續,黃某不能以對拆遷之前的房屋享有物權為由主張拆遷安置房屋的物權,僅能另案要求侵犯其權利的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故黃某要求分割拆遷安置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關於天作公司補償邱高忠臨時設施費的問題,因黃某舉示該費用是天作公司對其住房給予補償的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上,黃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理延伸】
法院在判決時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 規定,即離婚時雙方對尚取得所有權或者尚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 使用。張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針對離婚時雙方尚取得所有權或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情況,而在本案中,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是人是邱某與黃某,房屋被抵押並 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該條規定對本案並不適用。
另外,離婚時明確房屋歸屬,則該房屋仍然屬於黃莫與邱某二人共有,邱高忠有經過黃某的同意私自處理了二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對黃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㈨ 在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誰開發商還是業主

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產權屬於開發商,辦理房產證,房屋產權才是業主。

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該房屋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等需要登記的,在登記後生效。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房屋在建造過程中是事實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並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屬性。且在業主取得房產證前,該不動產並不存在權利人登記的情況,開發商亦未曾登記為所有權人,即房屋在業主取得所有權之前不存在所有權人。

而土地使用權在業主取得房屋產權之前屬於開發商,在業主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該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整棟樓或小區,俗稱大土地證)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9)房子所有權歸誰擴展閱讀

涉及贈與以及附條件合同的問題。實踐當中,有許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權人往往通過贈與或者附條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達成協議,進而約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後與出資人實現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這種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8明確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權人與第三人不管是通過贈與的方式還是通過擬定附條件合同實現各自目的的方式均與特別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以及現行土地政策的規定相悖,如果發生爭議,都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㈩ 該房屋的所有權應歸誰

1、《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版者無處分權的人權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需要經過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所以,這兩個合同,無論哪一個,只要得到共有權人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就應當是無效的合同。
2、《物權法》規定,房屋以產權證(最終以登記簿)確認所有權,所以,該房屋屬於丁,但是該產權證是可以申請撤銷的,因為取得該房屋的基礎是不合法的。所以,甲可以申請乙與丁之間的合同無效而請求撤銷丁取得的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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