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辯護詞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內土地使用權容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裡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裡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司法實踐中一幫將土地上附著物及建築違法收益所得列為其非法所得。
㈡ 如何認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觀方面
您好,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3
3.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裡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裡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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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㈢ 什麼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應受到何種處罰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1條、第2條,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
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㈣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㈤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犯罪類型和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主任主要有哪些?(一)行政處罰。
根據《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三條的劃定,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要沒收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舉措措施,可以並處非法所得50%以下罰款;根據《土地治理法》第八十一條的劃定,擅自將農夫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要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根據《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六十六條的劃定,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六十七條的劃定,非法轉讓已劃撥方式取得的使用權的,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的劃定,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收進,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二)黨紀政紀責任。
首先,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假如屬於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15號令的劃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職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革職處分;情節嚴峻的,給予開除處分。
另外,違法行為當事人為中共黨員的,還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的劃定作出處理。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劃定,以牟利為目的,違背土地治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土地行為達到一定情節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劃定了情節嚴峻的五種情形: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2,非法轉讓,倒賣一般耕地10畝以上;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目尺度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㈥ 非法轉讓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區別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進行的非法轉讓土地使專用權的行為。也屬就是說對此行為定性應注意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時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另一方面應該注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分別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至於對轉讓的手段並非只有擅自轉讓或騙取轉讓的手段,還有諸如不作為、隱瞞、縱容等手段。對於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這涉及到非法轉讓與倒賣兩者的區分。
非法轉讓土地
指的是沒有具備該土地使用權,而採取非法手段,賣掉土地使用權非法牟利
㈦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依法出庭為其辯護。我們通過多次會見、反復閱卷和剛才的法庭調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梁東鑽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但其未達到構成本罪的定罪標准,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意見如下: 一、本案事出有因。 正如起訴書所述:「2006年4月9日伍XX等四股東與梁XX簽訂協議:以60萬的價格買斷梁XX在這塊地上的權益,並先支付給梁XX6萬元,在該項目完成建設面積50%時付給梁XX30萬元,餘款在2007年12月底付清。……後因景東大道開發建設,該地塊暫時又一推向市場,故景德鎮市信和房地產公司一直未取到該塊土地使用權。景德鎮市信和房地產公司也未再向梁XX付錢。」被告人梁XX將該宗土地的權益付給了信和公司,但六十萬元的應得權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其只是為了得到其應得的權益才實施該行為的,並非空穴來風所致。況且其未曾得到任何錢款。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XX的違法所得52.72萬元並無書證及其他證據予以確認,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非法所得達到了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依法不構成本罪。 本案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其非法所得52.72萬元的構成依據是程XX、余X等七戶分別所作「詢問筆錄」的陳述統計而構成的,沒有書證即沒有收款收據,只有程XX、余X等七戶人的證詞,也沒有收款經手人劉XX的證詞確認和被告人梁東鑽的供詞確認,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其非法所得達到了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故按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梁XX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現又根據案卷(二)P47買地人程XX、余X等七人「關於被毀壞房屋情況的說明」即「我們從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先後從梁XX處購買土地,價格從300元到340元萬等,面積在160至320大小不等。買土地的錢有的交給劉XX,有的交給梁XX(老烏),」按該「說明」計算七戶共計購買土地1620㎡(見案卷(二)P54、P59、P68、P76、P82、P96、P102)按有利於被告原則,每平方米300元價格計算共計人民幣4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以本案事實對照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被告人梁XX非法獲利亦未達到五十萬元的定罪標准,故其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三、起訴書指控其被告人梁XX「又和劉XX以擺平城管為由,收取約8萬元」只有程XX等七戶人分別所作的「詢問筆錄」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採信。 四、程XX等七戶人家已經分別與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補償協議,得到滿意補償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梁XX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並且程XX等七戶已得到滿意補償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 以上意見請法庭採納。 辯護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俊傑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