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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所有

發布時間: 2020-12-26 13:21:44

『壹』 .農村土地屬於誰

農村土地95%屬於村民小組,佔地時村民小組說了算
農村土地到底歸誰所有?對此農民朋友存在很多誤區。有人認為是國家所有,有人認為是村委會所有,還有人知道是集體所有,但具體怎麼個集體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條對於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頭霧水,甚至會曲解其含義。就連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一次我參加一個會議,當我問到有關土地是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還是村農民集體所有時,北京某有名律師過來質問我「哪有什麼村民小組,村民小組不是一個主體。」我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爭議的案件時至少兩次碰到縣級國土局的主管副局長稱「村民小組根本不是一個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是村委會的下級。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產生土地所有權歸屬爭議,就好比兒子與老子打官司」。
由此種種現實笑話使我不得不想,怪不得農民的土地受到這樣那樣的侵害如此嚴重,社會各界,特別是農民自身缺乏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是一個重要原因。本來屬於村民小組的土地,但大家都不清楚這一點,又怎麼去維護土地權利呢?就好比本來是你的手機,但你還以為是別人的,你還會關心和維護好它的權利嗎?
有鑒於此,我要大聲疾呼並再三強調一個基本常識和現實存在:農村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其中95%以上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有少量歸村級農民集體所有;極少數歸鄉級農民集體所有。人民公社時期所概括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基本沒有改變。只不過生產小「隊」的稱謂變成了村民小「組」而已。

『貳』 農村土地屬於誰不是國家所有!不是村委會所有!是村民小組所有!!

屬於村集體所有,即每一個村民所有,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如果已經有合作社或者村民小組,那麼就歸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所有擴展閱讀:

以下土地也是村民所有,注意區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土地

『叄』 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權性質被改變到社區居委會,合法嗎

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歸全體村民所有,未經批准,補償不能改變到社區居委會。私自改變土地所有權是違法行為。社區居委會土地是城市用地,屬於國有土地。

『肆』 大家好 我想問一下 關於農村土地由村民小組分戶到各個農戶的耕地,權屬應該屬於誰是集體還是農戶

在中國土地所有制只有兩種,一種是屬於國家,一種屬於村集體,農版民個人是不能擁權有土地的。
至於為什麼是村民小組分田到戶,那是因為歷史原因,在公社化運動時當時並沒有所有的生產隊都完成改制,有部分生產小隊沒有完成改制,那麼他們的土地就是屬於生產小隊所有,之後生產隊改成為行政村,生產小隊改成了村民小組,這樣的村民小組土地承包就是由村民小組成員分配承包,其他村民小組的成員和村裡就沒有權利干涉。
所以村民小組分田到戶的土地,屬於村民小組所有,村民小組農戶只是承包者。

『伍』 土地樹木是原來村民小組所有,修路補償款應該歸村民小組還是村集體。

土地抄集體所有可分為幾種情襲況:一為村(行政村)集體所有,一為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一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也就是說,如果該地已由村集體連續使用二十年以上,補償款就該歸村集體;否則就歸村民小組。

『陸』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否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有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其中尤其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最為典型。現行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依上述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三類「農民集體」,即,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
「農民集體」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全體農民,是一個抽象的集合群體,不能直接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因此,法律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相應的集體土地。也就是說,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鄉鎮政府均沒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他們只能經營管理屬於某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前,很多地方直接將村委會、村民小組或鄉鎮政府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登記確權,這種做法是明顯於法相悖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目前農村中普遍並不存在。將村內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給「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顯然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正視當前農村村內集體土地普遍由村民小組
經營、管理的現實狀況,將法律規定的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直接表述為「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無疑更符合實際。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三類主體為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這一新的表述,是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認識的理性升華。我們應當依法確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的一類。
(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定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依法屬於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的一類,但並不是所有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均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必須考察村民小組與原生產隊之間的繼承關系,確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源。
關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我國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之前,實行的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權形式。在這一體制下,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後,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分別有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替。在這一過程中,雖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組在規模和范圍上做了調整,但總體上,村、村民小組還是基本上保持了原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生產隊所對應的土地所有關系。因此,由生產隊直接改為村民小組,亦即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界限的,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與原生產隊之間保持了完整的承繼關系,依法擁有其對應的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原生產隊的集體所有權,是其對應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權源。
肯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因歷史沿襲而獲得的其對應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方面與農村中各村民小組的農民普遍按照原生產隊界限經營、管理各自的土地這一實際狀況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本案就是因為村委會、鎮政府否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將本應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款,拒不發放到組,從而引起糾紛的。
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因歷史沿襲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給予保護,法律和政策均有明文規定。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
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進行土地調整時,嚴禁強行改變土地權屬關系,不得將已經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收歸村有,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也明確規定,在延長第一輪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期工作中,「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國土資源部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發布的「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對於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中,不是由原生產隊直接改為村民小組,而是打破原生產隊界限重新分組的,該類村民小組范圍的農民集體與原有各生產隊之間不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承繼關系,依法不擁有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應歸村農民集體所有。
(三)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
關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有一種較為普遍的觀點入認為,農村土地大多是由村委會發包,村民小組往往機構不健全,欠缺經營管理能力,不應賦予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格。這一觀點混淆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
村民小組依法經營管理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若村民小組因機構不健全等原因欠缺經營管理能力,並不會影響到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在法律上、事實上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正如現實中農村有不少村的村委會組織渙散,甚至根據組不成村委會,無實際管理能力,但並不妨礙村集體仍然實際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樣。村民小組欠缺經營、管理能力,可以由村委會代為經營管理,但不能據此否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較好的處理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該文在確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明確規定:「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直接發放
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採取「組有村管」的形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所有權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到組。」這一規定,有力的澄清了當前在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的一些模糊認識。
綜上所述,本案中大徐村5各村民小組由原來的5個生產隊演變而來,實行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時並未打破原生產隊的界限,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均承繼了原各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此,原告大徐村二組農民集體依法享有獨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縣政府和村委會所持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茌平縣政府忽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大徐村頒發的集體所有權證書,將大徐村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均登記在「大徐村「名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地十條、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其登記行為依法應予撤銷。在縣政府登記行為後又相繼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也印證了縣政府的登記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法院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是正確的。

『柒』 如何界定是村集體所有還是村民小組所有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可以通過管轄范圍和所擁有的財產來界定是村集體所有還是村民小組所有。村集體所有的管轄范圍更廣,所擁有的財產數量更多。村集體由村民小組組成。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3、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4、村集體所有,村是指自然村,管理范圍比村民小組寬,由多個村民小組組成,村集體所有是指村內所有村民小組村民都共同所有的財產。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民小組比村的管理范圍小,村民小組是由多個農戶組成,村民小組所有的財產有本集體組織的山林、土地、房屋、廠礦等。

(7)土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所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捌』 土地所有權可以確權給村民小組所有嗎

如果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依法確權給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玖』 農村土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村委會,村民小組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哪個

沒有村民小組的屬村民所有,有村民小組的應歸村民小組所有!

『拾』 農村所有土地都可以確權嗎

土地確權以後的土地所有權,仍然是集體所有。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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