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2010修改
① Coreldraw公司說我單位使用了盜版軟體侵權了,怎麼辦
使用單位提供購買軟體的相關票據,證明自己是合法購買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停止使用該軟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證明產品合法來源是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下列情形屬於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因此,面對侵權指控,使用單位應當積極搜集進貨相關票據,證明自己產品合法購買。
(1)著作權法2010修改擴展閱讀:
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二章著作權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 第 十 條第 一 款 第 (五)項至 第 (十七)項規定 的 權利在 本法 規 定 的 保 護 期內 ,依照 繼 承 法 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款第 ( 五)項至 第 ( 十 七 ) 項 規 定 的 權 利在 本 法 規 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 權、本法第 十 條第 一 款 第 ( 五)項至第(十七 )項 規 定 的權 利 的 保 護 期 為五十 年, 截止 於 作 品 首 次 發表 後第五十年的12月 3 1 日,但 作 品 自 創 作完 成 後 五 十 年 內未 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 權 、本 法 第 十 條 第一 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 的 權 利 的 保 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 發 表 後 第 五 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 品 自創 作 完 成 後 五 十 年內 未 發 表 的 ,本法不再保護。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 定 適 用 於 對出 版 者、表演 者、錄音 錄像 制 作 者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 權利的限 制。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三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四章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 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⑤ 學電子商務專業怎麼樣啊
一、電子商務營銷的興起
電子商務營銷是指商務流程電子化的一種營銷活動。在Internet網上進行的電子商務營銷活動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貨物遞交等銷售、售前和售後服務,以及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net開發的商業活動。
電子商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也稱作電子交易(E-Commerce),是指企業在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上利用Web提供的通信手段進行交易。從廣義上講,亦稱作電子商業(E-Business),是指公司利用網路進行的全部商業活動,包括市場分析、客戶聯系、物資調配等,目的是創造目標市場滿意,使企業的市場營銷戰略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
從市場營銷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營銷這一種營銷方式與郵購、電話電視購物等方式並列,從屬於直接營銷這一概念。他的先進性體現在買者作出購買決定的自由度、交易自由化程度、交互能力、購買決定對計算機的客觀依賴性、成長為完整的電子市場的潛力等。
電子商務的應用范圍主要包括證券市場、在線交易(如食品百貨、鮮花禮品、家用電器等)、家庭銀行、旅遊服務、在線信息服務、在線游戲、書籍報告、應用軟體及電腦產品等。
目前,國際電子商務市場已成為發展最快的市場之一,從事電子商務營銷的企業已在世界經濟領域嶄露頭角。據統計[1]至1996年底,美國《幸福》雜志評出全美500家最大的公司已有半數在網上開展營銷[2]。在營銷的廣告支出方面,福布斯的調查表明:1995年互聯網的廣告費用為0.37億美元,到1996年升至3.12億美元,估計2000年將達到50億美元。1998年美國股市的超級明星是亞馬遜(Amazon)網上書店,一年中這家公司的股價上漲8倍多,年終每股突破300美元大關,使其市場資本總值達到180億美元,超過了有100多年歷史的美國著名郵購公司西亞斯。
除了Internet的迅速發展推動電子商務外,各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的格外重視也是重要因素。當前電子商務在信息安全性、交易體制、法規建設等方面還不能令人滿意,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規環境已成為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不可忽視的方面。美國政府於1997年初提出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該文件就基於Internet的電子商務提出了美國政府的總體政策,內容涉及「原則」、「財務問題」、「市場准入問題」等方面。目前,美國政府已按照這個政策框架展開國內立法和國際談判工作。
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營銷已隨著Internet的發展逐漸興起。1994年前後,由我國政府批准建成了CERNET、CSNET、GBNET和CHINANET等四大互聯網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上網用戶為117.5萬[3]。我國企業已在嘗試利用Internet開展電子商務營銷。1996年2月28日,四川茂青茶廠積壓的1.6萬公斤茉莉花茶,通過Internet廣告招商,結果達成交易,成為國內有記載的第一次成功交易[4]。當然這種廣告營銷只是其基本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國在北京、上海和廣州已陸續開通銀行安全支付系統,結合Internet完成ISP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結算。隨著國內結算體系的逐漸完善和與世界接軌,電子商務營銷將在全世界范圍迅速興起。
二、電子商務營銷在我國發展的可行性研究
前面介紹了電子商務營銷的興起和發展前景,下面從技術可行性和環境可行性兩方面對電子商務營銷在我國的發展進行研究。
1.技術可行性
技術可行性主要是討論目前企業、消費者和公共設施所擁有的技術水平是否以支持大規模的電子商務營銷實施。討論主要分為通訊網路技術和安全技術兩個方面。
(1)通訊網路技術實現
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但又相互關聯的網路模式:Internet、Intranet(企業內部網)、Extranet(企業外部網)。企業主要利用TCP/TP協議建立用於企業管理和通信的應用網路,這就是Intranet。而各個企業之間遵循同樣的協議和標准,建立非常密切的信息交換體系,從而大大提高企業協同生產的能力和水平,這就是Extranet。
附圖{圖}
由圖1可以看出電子商務不僅是買賣和軟硬體信息,而且是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將買家和賣家、廠家及合作夥伴緊密結合在一起,從而消除了時間和空間帶來的障礙。
(2)安全技術問題
安全問題是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因為通過TCP/TP網路,不可能用通常的方式確認與你通信的人的真實身份,任何一個人,可以使用一些技術手段,竊看到網上傳輸的信息,並可以替代和修改這些信息。電子商務中主要面臨以下四個安全問題:
第一,保密性問題
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網上傳遞的是一些極敏感的信息,如信用卡號、產品報價等,顧客不願這些信息被人竊取。
第二,認證問題
在Internet上,交易雙方互相不能見面,所以必須有方法確定對方身份。
第三,完整性問題
交易中傳輸的數據不僅不能被竊聽,同時也不能被修改。例如:在一筆轉賬交易中,轉入賬號不能被替換。
第四,不可否認性問題
交易過程一旦結束,交易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單方面否認發生過這筆交易。必須有不可偽造的電子單據來證明每次交易。
目前國內外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有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字層)、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安全電子交易)等協議和標准。SET協議是世界上兩家最大的信用卡公司MasterCard International和Visa International合作開發的,其1.0版於1997年6月正式推出,由於它是專門針對電子交易設計的,較好的解決了認證和安全問題,很快被行業接受(已經被IETF接收為國際標准)。我國基於SET的安全支付體系於1998年3月6日在中國銀行開通,並完成了ISP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結算。雖然目前中國銀行的網上業務僅對北京用戶開放,發放的數字化證書截止3月底也僅有6個[6],但這畢竟標志著網路營銷中安全快捷的結算功能已具備了顯示可行性。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營銷所需的技術,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通訊網路技術還是安全技術,都已走完了「技術實現」階段,現在正進入「技術開放和普及」階段;技術人員現在面臨的工作是通過技術手段來降低成本,提高普及率及安全性,從而拓展營銷的市場范圍。
2.環境可行性
網路營銷所處的環境分為宏觀環境和微觀環境兩個部分。宏觀環境包括思想觀念、經濟體制和政策、法律體系、人口情況、技術情況等因素。微觀環境包括從事網路營銷的企業本身,其市場中間商、顧客、競爭對手和所面對的公眾等直接影響企業為市場服務能力的行動者。宏觀和微觀環境中的眾多因素對網路營銷的實現起著重要作用。
(1)宏觀因素分析
第一,在思想觀念方面,逐步樹立信息化意識、以市場為中心意識和網路意識
朱鎔基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科教興國,重點扶持和發展信息產業。」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簡稱《綱要》)明確強調發展以信息產業為發展重點的第三產業,並指出:「要顯著提高國民經濟信息化程度,繼續加強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這充分說明利用信息技術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是適應我國信息化的國家意志。
目前,我國企業已廣泛開展了不同程度的經營信息化改造工作。對於用計算機來進行購、銷、調、存的統計分析,財務管理,對於條碼技術和POS技術,我國企業已不陌生。對於EDI和MRPⅡ等世界領先的信息技術,也有部分企業在使用。企業已體驗到信息化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這為信息化營銷方式的引入作了很好的鋪墊。
經過近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逐步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體制改革使企業從政府架構中脫離出來,個人也因此告別了「大鍋飯」、「鐵飯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誰能最快地了解信息,運用信息,誰就掌握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因為Internet電子商務營銷,將為人們提供最快捷的信息傳輸通道,把企業、個人和市場相互溝通起來。
網路意識也越來越被人們接受。大約在3年前,北京大學的一位學生,為挽救生命垂危的同窗,向Internet發出了求援信息,很快全球1000多位醫學專家在「網上會診」,患病的學生因此而脫離險境。這一事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震動,人們開始明白虛擬空間並不虛,它聯系著現實的種種利益。我國的商家、學者、普通百姓都開始關注Internet,各種網路刊物大量涌現,網路意識成為市場生存意識。
第二,在法律環境方面,努力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是我國營銷實現過程中的重要課題
下面從保證營銷正常進行和營銷的超法律性兩個方面來分析。
保證Internet正常運作的法規並非一片空白。在我國有大量與之相關的信息方面的法律。它們都零散分布於相關的法律當中,因而,在這些法律所管轄的范圍內講「立法真空」是不恰當的。只是這些法律在Internet這個領域中實施,在取證、援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只要有計算機和法律兩方面的技術支援,這些法律在虛擬空間是可以實施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
對公民信息自由權的保護體現在我國的《憲法》、《教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如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護等。
對消費者獲取信息權的法律保護表現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都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現在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
對企業商業信息權的保護體現在我國的《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於證券、財務方面的法規等。
以上所舉法律法規的立法意圖同Internet營銷是沒有很直接聯系的。但是,它們在客觀上為營銷的各個利益主體提供了隱私權、獲取信息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保障。
營銷的超法律性指由於所涉及的技術以極高的速度更新變化,使得原有立法無法完全涵蓋這一領域的內容。大致包括:
文本的法律效力問題。如:以網路通信為傳遞方式的合同、公證文件等法律文本的認可和接受的條件:電子簽字及其他身份認證手續的可接受性。
知識產權的界定問題。如:把文字、圖像、圖形、聲音等傳統形式表達的作品轉化成二進制數字編碼是不是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專利;建立站點編寫文本文件時往往要利用他人作品的片段,這種過程中的著作權關系如何界定和處理。
合理保護隱私權問題。營銷過程中,企業能得到許多個人信息。對這些信息如不加以保護,個人的隱私和利益將受到迅速侵害。如:某人的個人資料及電子郵件地址一旦被人倒賣,他的郵件箱中很快充斥無數的廣告電子郵件,他的正常通信會受到干擾。如何界定合理的隱私權,在網上追蹤、記錄、分析顧客的瀏覽,購買行為的合法性都屬於這一范圍。
行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問題。ISP、上網營銷的企業和網上消費的顧客這三者都是隨Internet才產生的主體。這三者對營銷過程中產生的病毒傳播、誹謗、反動言論傳播、交易信息傳遞失真、延時等事件各自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我國與Internet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推出的電子公告板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等。這些法令和條例都只是與營銷間接相關,涉及上面提到的四方面內容的仍是空白。
第三,政策環境方面,我國至今未提出一套完整的政策框架
我國對外既沒有虛擬空間市場拓展政策,也沒有本國市場保護政策。但是,目前我國的貨幣是非自由兌換的,除了如香港等地區外,公民使用的一般不是國際通用信用卡,因而,國內的網上消費者一般不可能直接參與非本國的網頁購物活動。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的網上實現銷售,市場沒有被侵佔。
我國與網上營銷相關的政策主要體現在通信政策。現行的通信設施建設與經營中既有有利於營銷發展的,也有不利的。有利的部分包括:網路建設主體明確歸口為信息產業部;初步開放市場,打破中國電信一統天下的局面。不利部分包括:通信資費的確定依然是政府行為而非市場行為,通行資費定價方法抑制網路高速化,這種定價方法是造成網路速度嚴重落後於世界先進國家的原因之一;非公平的競爭環境,使網上營銷無法得到高質量的服務。
綜上所述,網上營銷所面對的政策環境不容樂觀,中國電信市場還不具備公平競爭的環境,電子商務營銷高速發展的時機未成熟。
(2)微觀環境分析
菲利普·科特勒把公司微觀環境中的行動者分為以下6種,包括公司、供應商、營銷中介、顧客、競爭與公眾等。下面就這6種行動者的情況來分析網上營銷所面臨的微觀環境。
第一,公司與供應商
我國的企業已充分認識到應用計算機對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作用。1996年我國PC機的銷量達210萬台,排在美國、日本之後居世界第3位,比1995年增長74%,其中非家用購置達178.5萬台,586以上的PC機佔85%。計算機在企業普及速度快、檔次高,為網上營銷提供了物質基礎。
企業自行建立網路和站點費用較高。企業向ISP租用空間,開設站點的費用彈性很大,根據功能的多少由5000元/年至10萬元/年不等。有了ISP這種彈性收費就有更多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來開展網路營銷。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權威統計,截至1997年10月31日,我國已有1000多家國家大中型企業建立了自己的信息中心,其中5%建立了企業計算機網路。共有4066個單位在CN(China)下注冊了域名,展開了網上營銷,數量雖不多,但在我國與Internet連通僅4年,對企業開放僅3年。這么短的時間內,有這么多企業開始認識並利用網路進行營銷,說明在中國已有了良好的基礎。
第二,營銷中介
營銷中介包括金融中介、營銷服務中介和實體分配機構等等。
前面在技術可行性分析中,已經說明了支持網上營銷的基於SET的安全支付系統在我國仍處於試點階段,這是結算中心一方的情況。支持這個系統還要考慮客戶一方的情況。客戶的支付工具是信用卡。到1995年末我國銀行信用卡發行了14113817張,比上年增長了67.50%。從總量上看,信用卡發行量大於上網用戶數。因而客戶一方的環境是樂觀的,結算中心的問題一旦解決,整個系統就可以運作起來支持網上營銷。
營銷服務中介包括接入服務提供者——ISP和線路提供者——信息產業部門。在我國,對公眾開放允許進行經營性活動的Internet級的ISP主要是CHINANET。CHINANET的網路建設起步於1995年,目前骨幹網已通達全國省會城市,干線速率為2Mbps,國際出口總容量為84.6Mbps[7]。
實體分配機構對所銷售的產品進行分配。網上產品分為信息產品和非信息產品。若是信息產品可通過網路直接傳輸,不需實體分配機構;若是非信息類產品則需要送貨上門實體分配機構。由於目前我國的勞動力富餘,自組送貨隊伍有一定的經濟可行性,依賴原有的網路或連鎖店代存、顧客自取等也是可行的辦法。
第三,顧客
網上營銷在中國的普通百姓中普及存在3個難題,姑且稱之為「會用」、「敢用」、「樂意用」。
現在普通顧客要參與網上營銷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基礎知識和網路應用方面的知識。對於年輕一代來講,學習這些知識的難度不是太大。中國65%以上的網路人口是20~30歲的年輕人。對於其他年齡層次的顧客,學習這些就有些困難。有沒有不要具備那麼多知識就能參與網上營銷的途徑呢?另外,如何讓大約5100萬有線電視用戶參與到網上營銷中來?
假的商品和服務已充斥整個商品市場,在虛擬空間,假的可能性更高,故需要健全法規,培養顧客對網上商家的信任感,使顧客敢於參與購物和宣傳。
有人認為:網上營銷的推廣有悖於人們以逛街為樂的購物習慣,因而不可能有大的發展。但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工作競爭的加劇,人們留給逛街購物的時間越來越少,而文化、體育休閑的時間越來越多。網上購物能同時提供給顧客大量的文化休閑活動,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樂意用」。
第四,競爭與公眾
網上營銷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不十分普及。在同一行業內只有數量不多的幾個企業上網,競爭不是很激烈。在某一市場內競爭者不多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抓緊時機建立和鞏固市場領導者的地位。至於公眾,如媒體公眾,政府機構等。
綜觀網上營銷的微觀環境,顧客是存在最大問題的因素。在目標市場中普及網路知識,培養顧客的信任感,引導他們養成良好的消費習慣是在具體進行網路營銷時應加以注意的要點。
三、在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營銷的決策建議
電子商務營銷是市場營銷發展的一個方向,能實現營銷成本的降低和營銷質量的提高,最終是提高企業競爭力。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營銷,目前在通訊網路技術和安全技術方面已走完「技術實現」階段,現正進入「技術開放和普及」階段;而宏觀和微觀環境方面,思想觀念、經濟體制和政策、法律體系、人口情況以及從事營銷的企業本身,都還存在不完善的情況,直接或間接的作用和影響營銷的實現。
目前,美國的亞馬遜(Amazon)網上書店的年銷售額以34%的速度遞增,1997年銷售額達1.48億美元,1998年則可望突破5億美元。但是,亞馬遜從創立至今還沒有賺過一分錢,而西亞斯1997年的總利潤是12億美元。1998年亞馬遜公司的股價上漲8倍多,成為美國股市的明星。對於這種「亞馬遜現象」,美國股市分析家莫衰一是。但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美國投資者看好網上商業的巨大潛力是其走紅的主要原因。
我國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營銷要根據自己的行業特點、目標市場消費者的行為特徵、本企業的經濟實力、營銷環境狀況等因素來制定本企業營銷目標,選擇適合上網交易的產品,利用網路工具進行營銷策劃,選擇合適的營銷金融中介開展網上交易,並利用網上工具進行數據統計和評估,及時調整策略,贏得市場主導地位。在現階段,結合國情,跟蹤技術,踏實試點,推廣發展,同時保護市場資源和民族文化,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這是發展的根本。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來本法所稱的著作源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九條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的第五章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 權 行 為 的,應當根 據 情 況,承擔 停止 侵 害、消除 影響、賠禮道 歉、賠償 損 失 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⑧ 淘寶知識產權侵權被投訴了怎麼辦
淘寶知識產權侵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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