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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權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 2020-12-26 15:08:39

A. 法律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專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屬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B. 農村土地確權是由哪個部門辦理

農村土地確權是由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意即最終確權部門仍是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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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確權的一般原則: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1、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3、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4、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5、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二、土地確權的證據依據: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合法佔有還是非法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

C. 農村土地怎麼證明所有權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很明確的,是「農民集體所有」。

具體的所有權查詢,可以去當時有關部門——"國土局"或者「土交所」查詢。

D. 農村土地所有權

現將國土資源部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出台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開始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第二章對國有土地有具體規定的第十六條轉摘給你,看結你是否有幫助: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
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
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
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
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
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
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
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
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
有權。
第二十二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
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
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 年國務
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
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一)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二)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
經過一定補償的;
(三)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1982 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開始
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
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
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
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 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
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
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
有。
第二十五條農民集體經濟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
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E. 鄉政府轉移農村土地所有權是什麼許可權

土地確權後,鄉政府是無權直接流轉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的。必須在承包人允許的條件下實施。

F.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6)農村土地所有權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G.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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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H. 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

  1.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很明確的,是「農民集體所有」,但實踐中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現版確實存在很多困權難。在實踐中,多為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由於其代表利益的狹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機關的控制,因而對農民集體利益的損害較為嚴重。出現這種情況的症結主要在於,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民集體缺乏實現其權利的組織機制和途徑。

  2.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在中國,集體所有權是農民個人私有和國有之間折衷後的產物。這種集體所有權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經過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形成的。建國後的這種變革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耕者有其田;農業合作化;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所有,聯產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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