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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公路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26 20:22:01

Ⅰ 公路企業審計報告中無形資產里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非流動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計入其他非流動資產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指沒有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了相應的成本

Ⅱ 土地法對公路兩側土地優先使用權規定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沒有規定一定是國家的還是集體的,如果經過農村,回那這個土地一般就是答集體的。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規定進行處罰。

Ⅲ 我有土地使用權,為何還要受到公路辦的干涉

從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內不少於十五米,容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的區域內公路建築控制區范圍。在上述范圍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兩側2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公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禁止挖砂、採石、采礦、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在上述橋梁、渡口、高路堤、隧道、洞口的范圍內和公路兩側二十米范圍內禁止取土。

從你講得情況有點復雜的,但是你是先有房又改造的,這個問題建議咨詢規劃部門

Ⅳ 以前是公路,由於公路改造,那麼老公路使用權和管理權又歸什麼部門呢

交通局、公路管理局

Ⅳ 閑置公路使用權是村集體所有嗎

那是集體的!可以去上訴!

Ⅵ 荒廢的公路被耕用15年後,使用權歸誰所有權

使用權歸當地的村集體所有,所有權歸國家。

Ⅶ 公路歸屬權去哪裡查

這個可以去相應的管理部門,比如交管運輸部門,收費站,進行查詢。
以下附相應的一些政策解讀,有利於理解最終歸屬權。

在公路投資體制改革前,我國公路完全靠政府財政撥款建設,公路的所有權歸屬也很明確,即為國家所有。隨著公路收費制度的建立,包括政府還貸公路以及
國內外社會資本通過BOT(建設—運營—移交)或者TOT(轉讓—運營—移交)方式參與的經營性公路,到目前為止我國收費公路總里程約150,000㎞並
將繼續增長。這些巨額投資所形成的公路資產在法律上產生一個問題,並且在公路特許經營實踐中已經有投資者提出——公路BOT/TOT項目資產所有權到底歸
國家還是項目公司享有?
一、關於收費公路所有權的現行法律解讀

(一)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定義中所有
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權能,只有所有人能夠對財產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支配權,其他權利只是所有人對其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的讓度,從而產生用益
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通則同時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就公路BOT/TOT項目而言,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路資產必須為國家所有,則項目公司可以取得公路資產的所有權。接下來我們將考察其他法律是否對此有規定。

(二)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規定,「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公路建成後,由投資者收費經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

公路法的這些規定其實是BOT/TOT模式的展開表述,對於公路資產的歸屬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從「由國家無償收回」中「收回」的表述來看,可以理解為國家所有。關於「收回」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但是通過考察一些法律中的用法可以進行歸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筆者認為,因
為租賃物本來為出租人所有,當其解除合同後,「收回」租賃物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必然結果,使其因為出租行為而受限制的所有權重新回歸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
權。」由於土地所有人本來就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代錶行使所有權),國家出讓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將所有權中佔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權能授予土地使用權人,
當國家需要使其土地所有權歸於完整的時候,「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當然結果。

類似用法在民商事和經濟法領域還有很多,在此不一而足。在民商事和經濟法律中,所謂「收回」即意味著本權利人在將本權利或者本權利之部分權能向他人一
定程度授權以後,因為授權到期或者撤銷授權,重新使本權利歸於完整。照此解釋,對於公路法中「收回」的表述,筆者的理解是:國家將其所有的公路資產授權給
項目公司經營一定期限後,因為到期或者提前終止而消滅特許經營權,使公路資產的國家所有權恢復完整性。

(三)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依照條例,收費公路的權益僅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對所有權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條例是根據公路法制定的,所以關於公路資
產所有權的規定應該與公路法保持一致。那麼條例中規定的經營管理者的「移交」與公路法中的國家的「收回」是對應的概念,應該理解成:經營管理者將被授予的
公路特許經營權交回給授權人。

(四)關於收費公路BOT的兩個部門規章

1.《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月16日發布的《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BOT沒有明確定義,按照「建設—運營—移交」的狹義模式理解,項目公司不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2.《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1995年8月21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權項目的所有權。」所以該通知中的BOT實際為BOOT(建設-所有-運營-移交)。

兩《通知》有關BOT方式中項目公司應否擁有項目所有權的規定存在沖突,帶來適用上的困難。筆者認為,在1995年公路法以及條例沒有出台時,這些部
門規章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在1998年公路法和2004年條例制定後,對於公路資產所有權的規定應該適用更高位階的公路法和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下簡稱「物權法草案」)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
權。……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因不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
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本文討論的收費公路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項目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權。由於物權法草案本身對於「道
路」所有權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考察其他法律。從上文的分析來看,民法通則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公路法及其條例從法律用語的解釋來看,收費公路所有人為
國家;而兩個《通知》一方面因為沖突難以適用,另一方面也不得與新的並且效力更高的公路法和條例相沖突。

從物權法草案關於用益物權的規定來看,表明了我國物權立法的一種發展趨勢,即在明確物之歸屬的基礎上,注重物之利用。在現代社會中,無論是大陸法系國
家的民法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法律的觀念已不再是過分強調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關注物的利用,這顯示了用益物權在現代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物
權法的發展呈現了從「所有」到「利用」的趨勢。所有權表明的僅是財產的靜態歸屬,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但是,法律對所有權的確認並不是法律以及社會經
濟活動的終極目標,其真正目標應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資源。而且所有權四大權能中本來就包含「使用、收益」,現在兩者的地位更加重要了。所以,在
所有權明確的基礎之上,用益物權的穩定保護和充分發揮作用更加重要。

三、收費公路用益物權能夠獲得現行法律的穩定保護

上述分析的結論是:收費公路為國家所有,而項目公司只享有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三種用益物權,但用益物權完全可以得到現行法律穩定的保護。

(一)法律效力和穩定性較高

首先,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次,公路法建立了收費公路制度,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
建設公路,並收費經營;符合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經營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民法通則、公路法、條例規定了訴訟和賠償機制。在立法體系中,公路法屬於法律,
效力比較高,穩定性較強;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效力和穩定性僅次於法律。即使是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發生變化,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已經存在的收費公路經營權仍然受到原有法律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原理以及物權法草案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將來如果因為國家徵收、徵用行為或者法律變動導致公路收費經營權的削減或者喪失,權利人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失補償。

(二)收費經營權才是公路資產的核心價值所在

從公路BOT/TOT模式來看,之所以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主要是因為收費制度,收費經營權才是真正的價值所在。離開此制度,公路所有權在經濟上沒有任
何意義。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具有擔保價值的也主要是公路的收費經營權,投資再多而沒有預期收費現金流的公路項目,是不可能實施項目融資的。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收費公路所有權歸國家享有是現行法律的要求,隨著公路收費經營權法律保護機制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和穩定性提高,收費公路BOT/TOT項目投資人的權益完全能夠受到穩定的保護,而不必為所有權所困擾。

Ⅷ 公路收費權是准物權還是用益物權

准物權准抄物權指襲「依據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
這是個較為廣泛的概念,不僅包括礦業權、水權、漁業權和狩獵權,還包括公路收費權、森林採伐權等權利,並且這一概念所涵蓋的具體權利類型將隨著我國法律和實踐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傳統物權體系是完全物權(所有權)+限制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社科院法學所提出的建議稿採用了傳統物權體系。也有觀點認為准物權應當作為一類獨立的物權類型來看待,形成完全物權+限制物權+准物權這一新的體系。

Ⅸ 公路使用權

應該說你修路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你們家的,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是你家的,土地所有權應該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或村委會)。在該土地上小道修成大路,道路所有權仍為村委會所有,但應該說你為了修路付出了財物和勞務投入,村委會應對你進行補償或者其他經過該路的受益人應該給你相應補償。
您好!
【1】你不享有所有權,其歸集體或國家所有;
【2】村你可以向村委會等要求必要的補償或者其他經過該路的受益人應該給你相應補償。
你不擁有所有權

Ⅹ 企業購買高速公路戶外廣告使用權,用來經營代理發布的,應該入什麼科目具體的賬務處理是怎樣的

企業購買高速公路戶外廣告使用權,用來經營代理發布的,應該入「回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答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701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成本,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1801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戶外資源廣告經營權」,應作為「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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