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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所有權是村委會

發布時間: 2020-12-26 20:50:33

⑴ 村委會能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三種情況:
(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
(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⑵ 村委會擁有土地所有權嗎

合法,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⑶ 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確權登記發證成果中各類用地的權屬,例如村委會的權屬

土地確權,當然是真的。
土地確權就是類似於地籍調查,查清出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權利面積等相關信息,並頒發相應的權利證書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號文件記載:
1、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重要意義
①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
②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
③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
2、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強化成果應用
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①完善相關政策,圍繞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爭議調處、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創新辦法,細化和完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②加快地籍調查,嚴格按照地籍調查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工作,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
③加強爭議調處,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及時掌握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爭議動態,有效化解爭議;
④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沒有確認到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確認到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檔案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已經登記的宗地測量精度不夠的,及時進行修補測;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
⑤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同地籍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加快確權登記發證的同時,一並將地籍檔案數字化,實現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⑥土地權利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

⑷ 村委會有權收回村民的自留地嗎

國家為了保護已經確權的土地資源得已合理使用,如果農戶出現下面5種情況,村委會有權收回已經確權的土地重新處置收回的土地。

1、如果土地出現2年出現拋荒棄耕,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個人或是單位閑置荒蕪耕地,對於連續2年出現荒地的,村委會可以立即收回土地,以便承包給需要的農戶。

2、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當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有的因死亡戶口被注銷時,該戶中已無成員存在就是「絕戶」,不能再成為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系,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擴展材料: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⑸ 兩個村委會均認為自己對土地享有所有權怎麼辦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所有權不存在可由自然人繼承的問題。村民對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在原戶主死亡後,其原家庭成員在承包期限內對該土地仍有承包使用經營權。勞動群眾集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相應的生產隊即改為村民小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屬於村內村民小組的農民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很多地區還存在,農村的農戶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後佔用集體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運動之前的農戶管理和使用,事實上是未交與集體進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規定上未將此類作區別,一並歸入集體所有。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農戶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村辦小學、村辦企業、村委會辦公場所等等土地屬於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土地贈送他村不可以申請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實際上就是連同土地出賣、出租,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贈送土地,是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其實質等同於轉讓、出賣、出租,其所獲收益不是錢財,而是名譽。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各縣(區)人民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多部門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完成。(2)試點先行,摸索經驗、穩步全面加快推進。(3)土地權利歸屬的確定,既要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實際狀況。(4)在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對一時難以處理糾紛的宗地暫緩登記,暫不發證。(5)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依法辦理登記。(6)堅持全面覆蓋的原則,不重不漏。(7)此次登記發證將有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減輕農民負擔,測繪、登記都不需農民花費任何費用。

⑹ 村委會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嗎

法律明確界定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權,不是村委會所有權或村幹部個人的所有權。
村委會是由農民集體推舉的,可以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其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單位。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⑺ 村委會有土地所有權嗎村委會有土地發包權嗎

【1】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有屬於本村土地的所有權。
村委會有屬於本村土地的發包權。
【2】《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3】《土地管理法》第8條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⑻ 村委會能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嗎

村委會沒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負責經營、管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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