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
⑴ 實例分析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涉及哪些稅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因此,母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應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七條的規定:「(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若母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價投資子公司,可被認定為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務機關可合理調整應納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給子公司,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視同銷售;母公司應按購入土地的成本價投資給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購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關聯方的應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稅金等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擬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原賬面余額為1000萬元,現評估增值為5000萬元,雙方確認的公允價值也為5000萬元;則企業應確認4000萬元的資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 從2006年11月27日以後,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投資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五、契稅 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⑵ 土地使用權可以投資合夥企業嗎
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一種出資方式。以該權利出資,需內要容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委託的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⑶ 我村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可以嗎
」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合作的形式限於聯營版。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的性權質,需要經過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二、法定手續 由於各個不同地區的地方政府規章,各地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聯營變更登記所需的材料不盡相同,主要材料大致如下:(1)土地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3)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5)聯營合同;(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7)地籍圖;(8)地籍調查表。(9)建設項目批准(或備案)文件、設計和投資證明(10)涉及林業的還要有林權證、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具體材料以審批部門要求的為准。聯系律師:余皓律師
⑷ 甲乙公司聯營開展合作,成立新公司,該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誰聯營方式下哪些內容是可以雙方約定的
成立新公司的話,土地使用權肯定是要從甲方轉移到新公司的。既然你們是開設新公司,那麼你們就是新公司的股東,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以及公司運作、利益分配等,都可以從股東或公司的角度進行安排。
⑸ 聯營企業虧損,把土地賣給企業,合法嗎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與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共同舉專辦企業,即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與外商共同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合作形式限於聯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合作的形式限於聯營。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需要經過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⑹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賬務處理
1、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長期股權投資中,明確規定,關於投資要區分投資企業和被投資方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做會計分錄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或股本 )
②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⑺ 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可以嗎
下列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1)興辦鄉鎮企業。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 (2)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包括鄉村級行政辦公、文化科學、生產服務、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公益事業建設。此類項目可以使用本集體,也可以使用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 (3)農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鄉定居且戶口已遷入或者有一方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建住宅。除上述情況外,其他建設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申請使用現有國有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這種情況,建設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採用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2)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種情況,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手續後,以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過戶轉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2、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3、住房屋轉讓的申請,已經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給前款第2項規定以外的受讓人的,應當在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⑻ 什麼叫「以房產聯營投資」
1、假如你公司與另一復公司聯營辦一制個公司,你公司有房產,無現金,而對方有流動資金。雙方商定,對方以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投資額,你公司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是一種投資行為。
2、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3、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8)聯營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參加聯營的各方可用下列財產和資金向聯營企業投資:
(1)用現有的固定資產和物資作價作為投資;
(2)用結余的盈餘公積金投資;
下列各項不得用於聯營投資:
(1)應當上交的國家財政收入,包括應上交的稅金、利潤等;
(2)國家撥給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農田不得作為直接投資,但依法徵用的,可以用徵得土地補償入股。
⑼ 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如何繳稅
答: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換取股權屬於非貨幣性交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版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權,應視同銷售,評估後價值800萬元與原賬面價值500萬元之間的差額屬於資產轉讓所得,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轉讓股權行為屬於資產轉讓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不屬於銷售轉讓不動產,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⑽ 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或股本 )
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