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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使用權和義務

發布時間: 2020-12-26 22:46:42

Ⅰ 納稅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移當天但是沒有從別人那...

按當地的市場評估價格來計稅。辦理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時,要求對該不動產或土地價格要進行評估的。

Ⅱ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要形式有哪些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分為荒地拍賣、批准撥用宅基地、批准撥用企業用地、集體土地入股(聯營)以及其他。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Ⅲ 土地的性質都有哪些

有兩種,分別是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個人土地使用權和義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Ⅳ 簡述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里所講保護、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生產能力的保護和管理,也就是對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土地的保護和管理范圍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為了保護土地的生產能力所採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
這一義務是針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講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就等於破壞人類存在的基礎,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講,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於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還關繫到其他社會成員生存的權利。另外,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一方面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將逐年減少,另一方面國家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的增加。所以,土地使用權人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Ⅳ 土地使用權已轉讓,但未過戶更名,誰有權利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不動產的轉讓已登記為要件,你所說的轉讓是基於合同的債權,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

Ⅵ 土地管理法就土地使用權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抄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里所講保護、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生產能力的保護和管理,也就是對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土地的保護和管理范圍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為了保護土地的生產能力所採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

Ⅶ 「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乙方」--話中「權利、義務」指什麼

就是說乙方有權享有再行賣出房產的權利,並享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規定的權利及承擔相應的義務。

Ⅷ 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權 為了村裡或個人利益,在不取得村民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強行使用

沒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也就是說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是法定的,村委會無權收農民的土地。
2、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和承包方的農民,分別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穿嘩扁狙壯繳憋斜鉑鉚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注意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承包方違反了,發包方有權採取措施。
3、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注意第二十六條,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總的來說,土地承包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村委會無權收回農民的土地,除非農民有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和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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