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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所有權的優點

發布時間: 2020-12-26 23:26:32

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是什麼

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

知識產 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 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 在。 知識產權的特徵:
1、專有性。專有性即知識產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絕對性,其專有性表現第一,知識產 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 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第三,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 竊。 第四,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相對的。
2、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另一種重要的特徵,所謂地域性,是指根據一 國或地區的知識產權法所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識產 權的這一特點有別於有形財產權。
3、時間性。時間性是知識產權異於物權的又一個重要的特徵。時間性是指 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 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 這一權利就自行 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② 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優缺點

優點是所有者可以藉助優秀經營者的優秀管理理念來幫助公司實現利益,內經營者對於擁容有眾多所有者的公司來說,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各所有者相對公平。
缺點是經營者的利益可能和所有者背離,表現為:1、經營者可能為了自己的經營目標和業績,選擇規避風險,不願意冒風險提高收益,過於保守;2、經營者為了自己的目標和業績背離所有者的利益,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利益,故意壓低股價,然後自己買回,損害所有者利益等等。

③ 企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好處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合皆各有利弊,抽象地談其優劣實難分其高下,只有和經營能力結合起來, 考察二者結合的諸種具體方式的優劣,其高下方能立現。對所有者選擇經營方式也才有實際的指導意義。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分兩權合一、兩權分離兩種情況,經營能力可分為強、弱兩種情況,兩相結合可有四種具體方式,即:(1)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強;(2)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弱;(3)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強;(4)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弱。這四種具體結合方式中。首尾二方式處於優劣兩個頂端,中間二方式則處於中間過渡狀態,且二者誰優誰劣也不固定,但卻是所有者面臨的最現實的兩種選擇方式。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強是最優結合方式,是所有者親自經營自己的產業而自身經營能力又很強。此時經營積極性高又無需另行負擔經營成本,效益最好。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弱是最劣結合方式,是所有者將自己的產業委託給無能的經營者經營。此時,經營無能己使企業蒙受巨損,又需向經營者支付報酬,更使企業雪上加霜。它是所有者委託不得人而造成的既成事實,而非其有意安排。主觀上,所有者都是力求委託經營能力高強者經營。所有者在自感經營能力不足時,所面臨的最現實的選擇是:是自己勉強經營呢,還是委託給經營能力高強者經營。此時,他進行選擇的主要依據是看代理凈收益和自身經營收益哪一個大。如前者大於後者,則選擇兩權分離而經營能力強,如前者小於後者,則他寧可選擇兩權合一而經營能力弱。代理凈收益等於代理毛收益與代理成本之差。代理毛收益實際即是企業的總利潤。企業總利潤主要決定於經營者經營能力的高低及是否有有效的激勵機制。經營能力強則企業總利潤高,經營能力弱則企業總利潤低。激勵機制若有效,則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企業總利潤升高;激勵機制若失效,則不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企業總利潤降低。激勵機制有效與否的關鍵是經營者收入能否與經營業績成正比。成正比,則有效;不成正比,則效力減弱;如不掛鉤,則完全失效。代理成本包括顯性代理成本和隱性代理成本,而隱性代理成本往往是決定代理成本高低的關鍵,因其高低隨控制監督是否有效而伸縮性很大。控制監督若有效,則經營者難以侵蝕所有者資產,隱性代理成本不高,控制監督若失效,則經營者便會大量侵蝕所有者資產,使隱性代理成本十分高昂。因此,所有者在選定代理者後,為實現資本收益最大化目標,最關鍵的措施有兩條,一是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以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二是對經營者必須有有效的控制監督以防止所有者資產被大量侵蝕。現以此考察一下我國的國有企業兩權關系及運作狀況,並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議。

④ 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的優缺點

優點是所有者可以藉助優秀經營者的優秀管理理念來幫助公司實現利益,經營者對於擁有眾多所有者的公司來說,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各所有者相對公平。
缺點是經營者的利益可能和所有者背離,表現為:1、經營者可能為了自己的經營目標和業績,選擇規避風險,不願意冒風險提高收益,過於保守;2、經營者為了自己的目標和業績背離所有者的利益,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利益,故意壓低股價,然後自己買回,損害所有者利益等等。
望採納,謝謝!

⑤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

⑥ 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有些什麼優點和缺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1、股東人數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規定股東人數必須在兩人以上,不超過50人,但國有獨資公司除外。2、只能由各股東出資設立,在公司成立後由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3、股東以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但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股東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有:1、設立程序簡便;2、便於股東對公司的監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3、股權集中,有利於增強股東的責任心。有限責任公司的缺點:1、只有發起人集資方式籌集資金,且人數有限,不利於資本大量集中;2、股東股權的轉讓受到嚴格的限制,資本流動性差,不利於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規避風險。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有以下幾點: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為等額股份,其總和即為公司資本總額;2、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規定,便於集中大量的資本;3、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公司信用的基礎是資本而不是股東的個人信用,是典型的資合公司;5、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向社會公開;6、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現;7、股東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也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1、可迅速聚集大量資本,可廣泛聚集社會閑散資金形成資本,有利於公司的成長;2、有利於分散投資者的風險;3、有利於接受社會監督。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1、設立的程序嚴格、復雜;2、公司抗風險能力較差,大多數股東缺乏責任感;3、大股東持有較多股權,不利於小股東的利益;4、公司的商業秘密容易暴露。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它們的共同點: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以股東對公司的投資額為限;2、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相分離的,股東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3、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它們的不同點:1、成立的條件和募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是:(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是:(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2、股東人數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最低限的限制。3、兩種公司轉讓股份的難易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東出資的限制較多,而股份有限公司除對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股份轉讓有限制外,其他轉讓比較自由。4、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說明書,它是不能轉讓、流通的;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它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見證,可以自由轉讓、流通。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於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存檔和公告,只要按規定送交各股東就可以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送,故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如是經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還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6、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一般由股東自己兼任,在所有權的經營權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人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限,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⑦ 企業所有權的基本形式有哪些,分別有什麼優缺點

企業所有權的基本形式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種。

綜上所述:企業所有制形式有很多,每種都有自己的優缺點,制企業形式佔比20%的公司制企業,卻創造了所有所有企業81%的收入,這也恰恰印證了28定律。

⑧ 中國古代財產所有權觀念的主要特點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並為後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為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統統規定於此,統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也不區分,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並以"對簿公堂"為恥、為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得平,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項目之一。

⑨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優點

經營者階層的異化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帶來的副產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即分權模式在東歐原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中扮演過重要角色。它從理論上對改革實踐進行了概括與闡釋,並成為指導改革的重要經濟理論之一。波蘭經濟學家W·布魯斯首先提出了分權理論。布魯斯認為選擇分權模式的目的是賦予國有制「社會所有制的特徵」,從而使社會主義國家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能夠符合社會所有制的兩個基本標准:第一,對所有制對象的處置必須是為了社會利益;第二,所有制對象必須是由社會來加以處置。分權模式與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模式——集權模式的區別在於:集權模式在中央和企業兩級均採用集中決策方式,只是在個人消費決策上採取分散方式,而分權模式將「一般的或日常的微觀經濟決策」分散化,即由企業主要依據市場機制自主決策。由中央和企業分別掌握宏觀經濟決策權和企業微觀經濟決策權的經濟運行模式,即是分權模式。

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產物,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趨勢首先產生於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中。作為一種經濟機制,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也首先表現於資本主義條件下。早在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阿道夫·貝利就明確指出了西方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現象並加以闡述。他指出:「公司制度的興起,以及伴之而來的由於工業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產生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乃是20世紀中頭一個重要變化。」

在現代資本主義條件下,經營權膨脹及經營者侵佔所有者權益的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現莫過於日本的「經理革命」。所謂「經理革命」,就是在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企業的經營者——經理階層憑借其經營者地位,逐漸以職能資本家的身份躋身於資產階級的過程。現代西方社會中,資本家階級日益分為所有者(投資人)和經營者(代理人)兩大階層,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人格化表現。在日本,作為職能資本家的經理階層,經過長期的經營,打破了自明治維新以後家族資本壟斷日本經濟的局面,成為一個在數量上遠遠超過家族資本集團與個別資本家的新資產者階層。

由經營者對所有者權益的侵佔造成的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東歐改革中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也表露了出來。前南斯拉夫著名經濟學家杜尚·比蘭契奇在1973年發表的《南斯拉夫社會發展的思想和實踐(1945-1973)》一書中指出:「60年代開始前,政治結構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而後,特別是從1965年經濟改革起,社會進程日益使『經理』和『專家治國論者』執政。工人自治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把政治結構論者管理經濟的權利奪過來,並交給工人集體管理。但是,『轉移』給工人集體的權利,大部分是轉給了工人集體中的領導集團,而很少交給直接生產者。這種並不完善的自治概念獲得了一個政治思想的合法稱號,即所謂的『專家治國論結構』。」可見,比蘭契奇在當時就已注意到了,南斯拉夫所實行的「工人自治」的動機與效果並不統一。而這種現象,正是分權模式的邏輯矛盾在現實中的反映。其他一些東歐國家也存在類似情況。波蘭著名學者雅羅舍夫斯基在80年代中期指出:「技術貴族——官僚主義的管理體制逐漸使直接生產者不能再對經濟、社會——政治決定施加影響,並削弱了代表機關和工人自治的作用」。「一言以蔽之,促使了全民所有制向『私人集團』所有制的轉化。」

經營者階層在「分權」過程中崛起。伴隨這一過程,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也發生了變化。比蘭契奇寫道:「在『管理階級』與工人群眾分開的同時,開始出現了社會差別和發財致富的過程。形成了某種所謂的『中等階級』。根據某些研究人員的估計,我國約占人口總數的2%達到了高度發達國家的所謂的『中等階級』的標准;約佔10%的人口(即工資最優厚者)接近這個水平;另一方面,2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最低生存標准線之內。」

事實上,實行分權模式的東歐國家中確實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分化。將70年代末、80年代初兩個西方國家,美國和日本與兩個採取分權模式的東歐國家,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社會財富分配狀況加以比較,即可發現:南、匈兩國社會分化水平已與美、日兩國大體相當。如果將居民按收入高低等分為5個組別,最低20%和最高20%居民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美國為5.3%和39.9%,日本為8.7%和37.5%,南斯拉夫為6.6%和38.7%,匈牙利為6.9%和35.8%。其中,南斯拉夫的社會貧富差距甚至比日本還要大一些。

然而,兩權分離可能導致的社會結果,即對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產生的影響,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卻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獨立的經營者階層的出現意味著資本家隊伍的擴大,它沖破了財產世襲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在總體上,對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佔有制仍是一種肯定。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情況則復雜得多,兩權分離可能既瓦解了國有制,又未帶來社會所有制。正如科爾奈指出的,市場社會主義時期的經營者直接成為政治制度劇變之後商人和經理階層的候選人。從社會主義的企業家直接轉變為私有制條件下的資本家,成為「新生」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基礎。

⑩ 論述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內所有的財產容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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