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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售後回租資產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6 23:29:04

A.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人不具備資產所有權,那怎麼能處置該項資產呢

融資租賃並不一定等於租賃資產最後就歸承租人所有,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區分,有的到期後歸還出租人,有的歸承租人。

你說的承租人不具備所有權,就是到期後歸出租人的情況,但承租人已經在賬面上確認了資產,歸還承租人其實也是一種資產處置。

B. 什麼是售後回租開展售後回租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售後回租是指物件的實際所有權人將物件售讓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後通過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按約定的條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該物件,直到還完租金重新取得該物件的所有權。售後回租實際上是購買和租賃的一體化。 售後回租有4個顯著的特點: (1)租賃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租賃公司首先要對租賃物件的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然後簽訂租賃物件的《售後回租合同》,取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2)《售後回租合同》實際上是《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一體化的結果; (3)回租行為對租賃物件的實際佔有和實際使用不發生影響; (4)回租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承租人的自有資金或流動資金不足。 為什麼說售後回租值得大力提倡?這要從售後回租的實質來分析。售後回租是一種特殊的產權交易,標的物是固定資產,出租人從承租人處購得物件,取得該物件的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後,通過《售後回租合同》又將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處分權,而且只是一種受限制的處分權;第一,出租人的任何處分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第二,按照售後回租合同的規定,出租人應在租金全部回收後,向承租人轉讓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回租類似於抵押貸款(從法律上講,回租和抵押貸款不能混為一談,回租中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屬於債權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的所有權屬於債務人),售後回租的實質只是一種資金融通。 直接融資租賃和回租,都是一種間接融資行為。所不同的是前者是增加新的固定資產,而後者是使存量資產變現,即所謂盤活存量資產。在當前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中,盤活存量資產和實現資產重組遠比擴大資產規模重要的多。因此,應大力提倡和推薦售後回租方式,使其更加規范化,在法律上應更加明確,政策上應有配套措施。

C. 怎麼區分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常見的兩種經營模式:直租和售後回租。

D. 請教: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後續資產所有權最終歸

一般來說,租賃期滿(設備留購價格和最後一期的租金支付後),租賃方算是全部履行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時候出租方應該在一周內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也就是說,這時候的資產所有權應該是承租方了。

E. 財稅2010年13號售後回租所有權必須轉移嗎

近來視野論壇的專家們都在為「融資租賃公司」鼓噪和打不平,聲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營改增」中的「融資性售後回租」稅收政策,並聲稱總局2010年第
13號公告與財稅[2013]37號文有沖突,強烈要求廢止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我估計這些專家們根本不懂「融資性售後回租」的一貫稅收待遇,特
此發文掃盲: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稅收待遇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上將租賃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融資租賃本質上是一個金融業務的擴展,「售後回租」也是融資租賃中的一種特殊形式。

依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

1、由銀監會批准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企業,叫「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從事「融資租賃和售後回租」業務。

2、由商務部批准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企業,叫「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3、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叫「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

根據銀監會2007年第1號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未經銀監會批准,不得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同時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自然,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中「經批准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就是指經銀監會批準的
「金融租賃公司」。

財稅[2013]37號文「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
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
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從以上稅收文件的規定我們得知道: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中「融資性售後回租」實質上是指「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即租賃物是別人的);
而財稅[2013]37號文中「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實質上是指「直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即租賃物是自己的),兩個文件相互沒有交集,相互沒有矛盾。

也就是,只有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才適用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不征稅的規定;而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批准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適用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不征稅的規定,但適用財稅[2003]16號文差額納稅的規
定。

即,經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由於符合行政審批規定,稅法上就是按「貸款」業務處理。實質上是:承租人拿自己的固定資產向融資人名義上的抵押進行融資並支付借款利息(該資產認定沒有發生買賣交易應稅行為,不征稅)。

而商務部批准、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由於不符合行政審批規定,稅法上就是當「售後回購」業務處
理。實質上是: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資產銷售給融資人,最後以分期方式從融資人「買」(本金+利息)回來(該資產認定發生了兩次買賣交易應稅行為,徵收
稅)。

不要覺得奇怪,稅收法規本來就如此,這類「融資租賃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一樣,雖然行政管理和會計處理上都是按金額企業來進行的,但是稅法並不承認它們是金額企業,也不允許它們享受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認可由經銀監會批準的企業才是金融企業。

值得說明的是,無論「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可以享受財稅[2013]37號所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由於「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
售後回租」業務,不符合行政許可,因此目前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現在專家們在為「融資租賃公司」叫囂,想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也享受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財政部在討論研究中,原則上是不允許「融資租賃公司」享受「金融租賃公司」的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F. 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資產所有權要轉讓嗎

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G. 一家企業公司從康業融資租賃公司選擇售後回租業務,那麼當租期屆滿的時候,租賃物的所有權如何定義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
租憑物的所有權歸康業融資租賃公司。

H.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要怎麼進行財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例:甲公司為一家運輸企業,主要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資金緊張,與經相關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乙公司(一般納稅人)簽訂了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首先以480萬元的價格將一批大貨車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然後再將這批大貨車從乙公司租回,租賃期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計3年,甲公司於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萬元,合同約定利率為8%,租賃期滿這批大貨車歸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對外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假設不存在其他相關稅費。
該批大貨車是甲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購入,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720萬元;預計這批大貨車的使用年限為4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相同,凈殘值為零,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不考慮資產減值損失。出售時已提折舊18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540萬元,公允價值為510萬元。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增值稅,乙公司對增值稅稅額的確認是業務處理研究的起點,故從乙公司開始展開研究。甲、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
一、乙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萬元租金,可以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160萬元(480÷3)和16.6萬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4萬元(200-160-16.6)為增值稅含稅銷售額,假設這部分價款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每年確認的不含稅銷售額=23.4÷(1+17%)=20(萬元)
每年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該業務使乙公司每年確認租賃收入20萬元,三年共計60萬元(20×3)。上述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乙公司(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 乙公司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借:融資租賃資產 480
貸:銀行存款 480
2. 乙公司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將資產租賃給甲公司。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00
貸:融資租賃資產 48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資產的所有權,不需要進行核算,在租賃業務發生時,將融資租賃資產從賬面轉出。
3. 乙公司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並將其確認為租賃收入。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採用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分配確認各期的租賃收入。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實際分配率為12.045%。2015年12月31日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為57.81萬元,2016年為40.69萬元,2017年為21.5萬元,共計120萬元。未實現融資收益包含增值稅,故確認的租賃收入應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示的稅額。2015年確認的租賃收入為54.41萬元,2016年為37.29萬元,2017年為18.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確認租賃收入: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7.81
貸:租賃收入 54.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攤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確認的租賃收入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確認租賃成本:
借:租賃成本 16.6
貸:銀行存款 16.6
整個租賃業務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如下:
2015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4.41-16.6=37.81(萬元)
2016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29-16.6=20.69(萬元)
2017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8.1-16.6=1.5(萬元)
三年合計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81+20.69+1.5=60(萬元)
4. 乙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對於未實現融資收益,稅務處理是將收款金額扣除相關成本支出後確認為收入,在租賃期內平均確認租賃收入,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會計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根據融資賬面余額確認租賃收入,准確地反映了融資租賃的特點。由於兩種處理方式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總體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負債將在以後期間轉回,增加企業的應交所得稅。
二、甲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稅務處理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主要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1. 出售資產環節對增值稅的處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資產,不確認資產轉讓收入,不徵收增值稅。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開具普通發票,作為資產所有權變更的依據,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計提折舊、確認融資利息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甲公司將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每年的折舊額=720÷4(或:540÷3)=18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利息=600-480=120(萬元)
每年確認的財務費用=120÷3-3.4=36.6(萬元)
兩項合計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80+36.6=216.6(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16.6×3=649.8(萬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 甲公司將資產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甲公司應將售出資產的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由於售出行為只是形式上轉讓了資產的所有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轉移,不應確認資產轉讓的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額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確認為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作為今後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銀行存款 48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40
出售環節不確認收入,不徵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一致。
2. 甲公司將售出資產從乙公司租回。租回資產滿足融資租賃條件,應確認下列金額再編制會計分錄:
最低租賃付款額=200×3=60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00×(P/A,8%,3)=515.42(萬元)
由於租回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10萬元,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公允價值孰低的計量原則,應按510萬元確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並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10
未確認融資費用 9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計提折舊並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借:營運成本——折舊費 190
貸:累計折舊 170(510÷3)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20(60÷3)
每年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的會計處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融資費用的實際分攤率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43.81萬元,2016年為30.38萬元,2017年為15.81萬元,共計90萬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萬元的融資租賃費,可以取得3.4萬元進項稅額,每年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扣除進項稅額後確認為財務費用,2015年為40.41萬元,2016年為26.98萬元,2017年為12.4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
借:財務費用 40.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確認的財務費用和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5.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對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2015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40.41=230.41(萬元)
2016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26.98=216.98(萬元)
2017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12.41=202.41(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30.41+216.98+202.41=649.8(萬元)
6. 甲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在租賃期平均計入企業財務費用;會計處理是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並作為折舊的調整,按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由於對折舊和融資費用的財稅處理不同,使得在總體影響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的影響金額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將在以後期間轉回,減少企業應交所得稅。因折舊和融資費用財稅處理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I.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是直租方式還是售後回租方式好做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直租方式和售後回租方式,都同樣好做。1、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賃,指融資租賃公司按照用戶的購車需求,向用戶指定的經銷商購買車輛,並出租給用戶或企業的業務。
說白了就是租賃公司出錢,幫客戶購買了客戶看上的車,再租給客戶,車輛的所有權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而使用權是客戶的。
直租就是「購進租出」。融資租賃公司買了車輛,上融資租賃公司的牌,再租給客戶使用。
2、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指出售人與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模式。主要的特徵是,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賣方,客戶作為買方,把車作為標的物,進行買賣及所有權的轉移。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客戶或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簡單地說,就是客戶買了一輛車,把車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資金,同時租賃公司又把車租給客戶使用,收取租金。客戶保留了車輛的使用權。
汽車售後回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給客戶融資,車上客戶的牌,租賃期間把車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租賃期滿收回所有權。
售後回租的好處在於承租人在保留車輛使用權的情況下也獲得了所需的資金,同時為出租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售後回租與直租大的區別在於所有權的歸屬,相對於直租的所有權是掛在租賃公司的名下,售後回租車輛的所有權寫的是客戶,更迎合客戶心理,只是在租賃期間,客戶為獲取資金,做了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租賃期滿,又收回了對車輛所有權。因此在融資租賃興起時,售後回租成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主推業務。
如今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直租方案,同時得益於低門檻、高便利性直租產品的不斷創新與升級,直租方式逐漸成為汽車消費領域的一種潮流。
擴展閱讀:
前海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要求: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成立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3、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可用於長期投資的凈資產規模大於本次投資額;
5、外國投資者的公司董事必須為外籍人士。
設立前海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要點: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認繳貨幣資本;(目前政策傾向於扶持注冊1億人民幣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
2、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融資租賃業從業經驗;
3、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前海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6.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非銀行融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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