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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後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

發布時間: 2020-12-26 23:41:20

A. 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最長期限司法解釋

"法院查封的房產期限是多長
根據新司法解釋,房子是不動產.應該不超過2年,就是保專全,也應該以新司屬法解釋來辦,如果超過1個月,那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嗎?.
查封房產,在法院不主動解封的情況下,期限2年,到期不
辦理續行查封,自動解封。法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10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
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29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
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
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
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
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0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
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B. 法院去查封不動產,房產說該房產已經被查封,說如何要查封的話就輪候查封,。

意思就是在你們查封之前,對方已經被其他法院進行了查封,你們只能進行輪候,即在這個查封之後,輪候查封的結果就是,如房產進行拍賣,則拍賣所得需要先支付給在先查封的法院的債權人,剩餘的所得款才能賠償給你。

C. 人民法院不動產的查封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我覺得聯系我碰到的有下面幾種,1不動產滅失,2首封法院,或者說查封靠前的法院等機構把不動產執行掉了,那麼輪候的法院就失效了,3查封到期沒有續封

D. 因不動產查封引起的行政訴訟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嗎

是的,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回在地的人答民法院管轄。所謂的不動產是相對動產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就推動使用價值的實物。比如灘 塗、草原、山林、建築物等土地及其附著物。不論是因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引起的,還是因對不動產的處分權、佔有權引起的,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轄。之所以要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因為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歷史沿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 屬以及當地的其他的具體情況都比較清楚,也便於在當地進行實地勘查和收集證據,有利於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確地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便於判決的最終執行等。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 法院查封不動產後的程序是什麼

在查封過程中,丙某找到乙某提出想將該門面租賃下來,用於服裝經營。
[案情分析]
分歧:針對債務人能否對法院查封標的物行使租賃權產生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在實施查封期間,債務人即喪失對被查封物的處分權,出租該查封物即得不到許可
另一種意見認為: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債務人對查封物的出租如果有利於債權的清償應當得到許可。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由於查封物的出租,產生的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屬債法調整的對象,租賃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且查封實施後,由於訴訟等債權確認程序的進行以及執行本身所需耗費的時間往往相當長,限制查封物的出租,必然導致查封物長期得不到利用,影響債務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2.在司法實踐中「活封」的措施也得到了廣泛採用。其實,第一種觀點並非無可取之處。就不動產而言,如債務人在查封物上建立租賃關系,基於「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具有強烈物權效果的債權原則,勢必要對承租人給予保護。這樣,在拍賣、變賣查封物時,因租賃關系的存在,將可能影響執行的效果。但是,為了盡可能做到物盡其用和有利查封物的管理,不妨在債務人行使租賃權時,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對不動產出租,只要不是用於將來難以搬遷的目的,只要租賃期不跨越查封物變價期,則不應過多干預。對查封前已出租的不動產,查封後需續租者亦應適用上述原則處理。對動產出租,原則上宜限於耐用的非易耗品。
[案情結果]筆者認為: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債務人對查封物的出租如果有利於債權的清償應當得到許可。
[相關法規]
1.由於查封物的出租,產生的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屬債法調整的對象,租賃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且查封實施後,由於訴訟等債權確認程序的進行以及執行本身所需耗費的時間往往相當長,限制查封物的出租,必然導致查封物長期得不到利用,影響債務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2.在司法實踐中「活封」的措施也得到了廣泛採用。其實,第一種觀點並非無可取之處。就不動產而言,如債務人在查封物上建立租賃關系,基於「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具有強烈物權效果的債權原則,勢必要對承租人給予保護。這樣,在拍賣、變賣查封物時,因租賃關系的存在,將可能影響執行的效果。但是,為了盡可能做到物盡其用和有利查封物的管理,不妨在債務人行使租賃權時,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對不動產出租,只要不是用於將來難以搬遷的目的,只要租賃期不跨越查封物變價期,則不應過多干預。對查封前已出租的不動產,查封後需續租者亦應適用上述原則處理。對動產出租,原則上宜限於耐用的非易耗品。

F. 法院查封了開發商的土地當地政府卻給買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怎麼辦

法院查封開發商土地時會發布被查封標的物風險公告,所以;後邊購買房子的風險自擔。當地政府在法院查封開發商土地後仍辦理不動產證給買房人是不負責任的、違法的。

G. 法院查封了被告的不動產(房屋和國有用地)拍賣或變賣時,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如果是沒有建築的土地,那麼法院拍賣的是土地使用權。如果是拍賣房產的,因為地隨房走,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都是一起移轉的。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1號咨詢員

H. 房子被法院查封還能過戶嗎,交完全款不動產中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版第十七權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尚未過戶的,但若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結合本案陳某在買賣的過程中並不知道黃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支付全額房款後也已向房管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房管局對該申請也已受理,只是在辦理的過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時過戶。故應該認得陳某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商品房的交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經是轉移了佔有,而佔有是根據所有權而滋生的權利,法院不得查封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故應予以解除。

I. 刑事案件查封房產移交法院後有爭議的最後怎樣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後,房產不能轉讓和抵押。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後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可能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
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因為現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決罪!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並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對未處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查封,並將解除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
十三、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十四、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十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後,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七、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查封的續封期限為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八、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二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侯登記參照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並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並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撤銷不合法的抵押、轉讓等登記,並注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明知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仍然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對有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十三、在變價處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
二十六、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後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十七、人民法院製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J. 人民法院查封房屋是去不動產登記局登記還是去房屋

先去不動產中心,再去各區的房管局。
法院查封房屋需要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送達有關查封的文書,不允許登記機關再為該房屋辦理過戶抵押等登記手續,這樣可以限制該房屋的轉移,起到查封財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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